供水运行管理制度参考(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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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水运行管理制度参考1、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应有专门负责的人员。2、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 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3、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4、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设备的运行情 况及相关仪表、阀门应按制度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运行和维修记录。5、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已设定的运行控制参数。6、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泵房内的排水设施、各类仪表、阀门 等,保证阀门不漏水;自动排气阀、倒流防止器运行正常。7、二次供水管理人员经常进行二次供水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影响供水

2、安 全的各种故障隐患。发现供水设施运行有可能影响到水质安全的异常情况,应按 相关规定及时上报。8、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超过小时未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9、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 品。泵房应保持清洁,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于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10、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检设施运行及室外埋地管网,严禁在泵 房、周围堆放杂物,不得在管线上压、埋、围、占,及时制止和消除影响供水安 全的因素。11、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检测结 果向用户公布。12、运行记录等相关资

3、料要归档保存至少三年。供水运行管理制度参考(二)一、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基本要求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以保证不发生和传播介水传染病。 常见的因饮用水污染引起的传染病有肠炎、痢疾、伤寒、甲型肝炎、霍乱等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某些地区因地球化学成 分异常使得水源水中某些有害的化学物质增多,可以引起地方病,称为地球化学 性疾病。例如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某些地区因地球化学成分异常使 得水源水中某些化学物质减少,也可以引起一些地球化学性疾病。例如碘缺乏 病、因硒缺乏引起的克山病、大骨节病等。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天然的水是无色、无嗅、无味、透明的液体。如果水

4、的颜色不正常,通常有 几种情况。浑浊并有腥臭味,可能是粪便污染。水呈现红色并有铁锈味,可能是 含铁过高。水呈黑褐色并有恶臭,可能是有机化工废水污染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1、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 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2、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 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 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3、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 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三、二次供水管

5、理1、建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上墙2、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4、发生供水事故时,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 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四、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操作规程(一)、安全措施1、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2、确定清洗时间后,应告示停水,通知清洗所需要的时间和停水时间3、清洗作业时,光源采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4、如用排污泵抽污水,排污泵应装漏电开关,并在使用前进行试验,确保动 作的可靠性5、水箱(池)清洗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箱(池)内

6、感到头 晕、气喘,则应立刻离开水箱(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三)、消毒规程1、清洗干净后,撤出水泵,断开电源,做好消毒准备工作2、配制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配制浓度为100-200mg/l。消毒员穿好防护 服及戴好口罩、手套,进入池内依次从顶部一四周池壁一池底水槽进行喷洒、刷 洗消毒,退出水池(不能涉足已消毒的地方)3、盖好进出孔盖分钟后,再放水入池,用清水冲洗整个水箱2遍,排尽消毒水溶液4、清洗结束后,收拾清点好所有工具,关闭水箱的排污阀,打开进水闸阀开 始注水5、注水后,向水箱内投放饮用水专用漂白精片,投放数量按说明书上的配制 比例进行。供水运行管理制度参考(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

7、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我县供水工程建设、 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水需求,促进农村供水事 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水利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委、水利部和部联合下发的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 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了个行政村以上,供水人口超过万人,供水规模达到立方米的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个行政村,一个自然村或一个村民小

8、组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城乡,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发展集中供水工程,鼓励社会资本 投资兴办经营城乡供水工程,鼓励城区供水向周边农村覆盖延伸,发展城乡一体 化供水。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应明晰产权,落实建设及管理责任主体,建立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工程良性运行管理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 久发挥效益。第五条县水利局负责本办法实施,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我县境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县境内所有农村 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及各供水单位和用水受益户

9、,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 保障工作负总责,成立以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 利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由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物价、 国土资源、电力、公安和各镇(中心)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 户的合法权益。(二)建立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总站,在镇(中心)、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设立 供水管理派出机构,完善抢险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协会。(三)落实中、

10、省、市有关农村供水的惠民政策,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四)建立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监测经费,确保水质卫生达 标。(五)制定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行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饮水安全责任制,及时妥善处臵各类饮水。第八条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各 镇(中心),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农村饮水安全 保障的相关工作。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行 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各镇(中心)是农村供水入户工程建设和单村、分散供水工程管护的责任主 体,配合水利部

11、门做好相关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县水利局搞好年度规划计划编报工作,确保农村供水工 程项目计划落实。县卫生局负责村镇供水工程的卫生监督,负责地氟病、苦咸水地区改水工作 的指导,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 测,检测费用由县财政负责落实,并指导水利部门搞好水质监测和消毒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县农林局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 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养殖,切实保护好饮用水 水源,防止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县物价局负责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价格市场管理,核定农村饮水安

12、全工程供水价格及其监管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运行管理经费、维修基金补助金的落实并监督使用。县审计局、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村镇供水事业的持续 发展。县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用地原则上作为农业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总量审批,优先安排。对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经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由村自行落实耕地。县电力局要搞好用电服务。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实行与农业灌溉同价优惠政 策,结合新的农村电网改造,电力部门应为农村饮水工程发展预留供电增容空 间,架选输变电设施只收取成本费,免除增容费等其他

13、收费。农村供水工程保本微利,税务、工商等部门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水资源 费、污水处理费等相关规费。县公安局要加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阻碍建设工程施工、偷盗破坏供水 及其配套设施的不法分子,维护正常的建设运营秩序。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会同县发展和改革 局、卫生局联合编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初步设计等,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 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农村供水总体规划及村镇发展建设规划,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 改部门以工代赈、农发部门开发、财政部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农村供水工

14、程必须符合农村供水规划,并报水利部门备案,坚持项目整合,集中 连片,板块推进。未经批准的供水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执 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前应科学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臵。做好勘测设 计、水源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方案合理可行。农村供水工程的勘测、设计、施 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 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入户工程由农村居民按照“一事一议”自行筹资

15、解 决,各镇(中心)统一实施,县水利局搞好技术指导。对联户自建自用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县水利局搞好技术指导服务。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 初验由县水利局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因其它项目建设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 的,必须征得供水管理单位同意。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补偿和改建、迁建 费用由其他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需要新装或改造自来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单 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用户应向供水单位缴纳相应的 工程费用。严禁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接水。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核定一处水 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农村供水工程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确产权 归属,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确保工程良性运营。县水利局要组建专门的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农村供水工程 运行管理,以县为单位设立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总站和农村供水水质检测中心,以 镇(中心)为单位,由县管理服务总站向各镇(中心)派出 2名管理人员。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管理服务总站派出 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管理。管理服务总站人员编制、经费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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