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维稳劝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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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维稳劝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妥善处理人民群众信访突出问题,维护交通系统稳定,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交通系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访维稳劝返专项资金缴纳范围、标准及方式:缴纳范围:局属各单位。缴纳标准: 4000 元。缴纳方式:各单位应于9 月底前将信访维稳劝返专项资金交通局财务科。第三条 信访维稳劝访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管理、本单位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群众到区赴渝进京劝返工作的处理以及个单位信访维稳学习培训、工作奖励等经费支出。第四条凡发生以下上访、集访、非访等情形,按划一定比例在各自信访维稳劝返专项资金中予以扣缴。(一)凡发生到市进京上访由驻

2、渝、驻京工作组接返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扣缴信访维稳劝返专项资金。(二)凡发生一起 30 人以上(含本数, 下同)到区集访,未及时赶到现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的, 每件次扣 400 元;同一信访事项因工作不力、处理不当造成第二次集访的,每件次扣 800 元,第三次及其以上每件次扣 1000 元。(三 )凡发生一起10 人以上到市集访, 每件次扣500 元;同一信访事项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造成第二次集访的,每件次扣1000元,第三次及其以上每件次扣2000元。(四)凡发生一起5 人以上进京集访, 每件次扣1000元;同一信访事项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造成第二次集访的,每件次扣2000元,第三次及其以上每

3、件次扣3000元。(五 ) 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到市进京非正常上访的,每人次扣1000 元。以上被扣缴的信访维稳劝访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局劝返维稳组的工作经费。第五条 各单位每年参加信访维稳学习培训不得少于两次,所需经费可在信访维稳劝返专项资金中列支,全年培训经费列支原则上不超过 1500 元。第六条 信访维稳劝返专项资金被扣缴后或者用于学习培训等其他支出后,各单位应及时补足其信访维稳劝返保证金额。第七条 各单位用于群众劝返、学习培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各单位会同交通局财务科共同审核报销。第八条 对当年未被扣缴或未使用完的信访维稳劝返专项资金,剩余部分在年底结算时,按照年度考核的评分比例退还缴纳单位,可由缴纳单位用于奖励信访维稳工作人员或补充本单位信访维稳工作经费。第九条被扣缴信访维稳劝返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交通局群众工作站提出意见,报局党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局财务科备案,接受纪检的审查和监督。第十条对不按规定缴纳信访维稳劝返专项资金的,将给予通报,并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扣减信访稳定工作分值,并按应扣金额两倍追缴相应费用。由此因延误时机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它异常访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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