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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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 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 编号: 甲方(房屋出卖人): 乙方(房屋买受人): 丙方(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甲、乙双方进行存量房买卖并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编号: )。依据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76号)的有关规定,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账户名: (网签合同编号),账号为: 的账户作为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子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自愿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乙方自有交易资金(以下简称“自有资金”)存入该账户。如交易完成,自有资金及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的存款利息归甲方所有;如甲乙双方交

2、易失败,账户内本息归乙方所有。甲方在 银行开设的账户,户名为: 账 号为: ,交易完成时,作为自有资金收款账户。乙方在 银行开设的账户,户名为: 账号为: ,交易失败时,自有资金划付至该账户。 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不得注销上述资金收款、划付账户,由此造成的交易资金无法划转责任由注销账户方承担。第二条 资金监管期限:如交易成功,自乙方将自有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之日起,至甲乙双方交易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自有资金划付至甲方之日止。如交易失败,自乙方将自有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之日起,至甲乙双方注销存量房网签合同,自有资金划付至乙方之日止。第三条 丙方的监管义务:在监管期间,丙方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

3、平台出具电子指令要求监管银行划转监管账户内的自有资金。因丙方原因造成存量房交易当事人资金损失的,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后二日内,丙方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出具电子指令,要求监管银行将乙方存入监管账户内的自有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办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注销手续后二日内,丙方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出具电子指令解除对自有资金的监管,并要求监管银行将乙方存入监管账户内的自有资金划转至乙方账户:1、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2、房屋不符合权属转移登记条件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3、有权机关限制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4、其他

4、未达成交易的情形。第四条 该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丙方不介入该存量房买卖纠纷。丙方不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资金以外的其他责任。第五条 有权机关对监管资金进行冻结和扣划的,丙方不对该冻结或划扣等行为以及由此给交易造成的任何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但有义务协助监管银行证明监管账户及资金的性质。第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公章):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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