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照表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479867751 上传时间:2023-07-30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2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照表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照表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照表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照表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照表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照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照表(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照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修订情况 1 2022 年 年 6 6 月 月 0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次修正, , 自 1 2022 年 9 9 月 1 1 日起施行8 2022 年 年 8 8 月 月 1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第七次修正,自 9 2022 年 年 1 1 月 月 1 1 。日起施行。十一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48 号 十三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9 号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2、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 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 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人 3 183

3、天的断定标准 。税收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非税收居民只就来自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第二条 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消费、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尔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二条 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4、九偶尔所得。居民个人获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获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获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按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1. 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2. 删除“ 其他所得 ”3. 新增综合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消费、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

5、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尔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尔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综合和分类所得后适用税率 情况 第四条 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

6、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别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四条 以下各项个人

7、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 根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别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

8、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免税权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改为“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详细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减税权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

9、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消费、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尔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

10、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局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程度、生活程度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六条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

11、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尔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展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局部,可以从其

12、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 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1 1 、新增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2 2 、新增 “ 专项附加扣除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 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3. 新增专项附加扣除详细范围、标准和施行步骤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13、支出,详细范围、标准和施行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境外所得抵免的表述更加准确,而且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第八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展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14、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施行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借鉴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经历, 新增反避税条款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

15、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 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新增“纳税识别号” 缴申报。供纳税人识别号。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获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获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获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获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新增 “提供扣缴信息”义务第十一 条居民个人获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获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回绝。非居民个人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