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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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2-16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一、债权人代位权概述3(一)代位权的含义和行使要件3(二)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原因和本质4二、代位权效果归属三种主流学说的分析4(一)“平均分配说”简析5(二)“优先受偿规则”分析6(三)“入库规则”解析10三、我国植入“入库规则”的相关思考13(一)“入库规则”的立法建议14(二)“入库规则”的司法考量14参考文献16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摘要 代位权的效果归属直接影响到代位权的行使功效,是立法和司法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合同法未明确代位权的效果归属,仅由合同法解释规定采取“优先受偿规则”,该规则不仅极大突破了民法的传统理论,而且司法活动中也难以应对

2、日渐复杂的实际问题。为了选择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效果归属,以切实发挥出代位权制度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功效,文章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角度,对理论界关于代位权效果归属的三种主流学说“平均分配说”、“优先受偿规则”和“入库规则”的优缺性进行全面的对比分析。论证“入库规则”更具有合理性,呼吁引入“入库规则”,并对其缺陷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后续发展措施,以期“入库规则”能满足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发展需求。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优先受偿规则;入库规则Abstract The ownership of 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has a direct bearing on the exercise

3、 of 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and it must be faced by both the legislature and the judiciary. Ownership effect of Chinas contract law is not clear right of subrogation, only by the contract law provisions to explain rule of priority of claim, this rule not only greatly breaks through the traditional

4、 theory of civil law and judicial activities, it is difficult to cope with the increasingly complex problems. In order to select the most suitable effect belonging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in order to play the system of right of subrogation of creditors rights protection effect, the article fr

5、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theory about the effect of the ownership of 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of three kinds of mainstream theory of average distribution and priority rules and rule of warehousing make a comprehens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Demonstration of the rule of warehousi

6、ng is more reasonable, called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ule of warehousing, and put forward reasonable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for the subsequent development of the defects, to the rule of warehousing to meet the development needs of the system of right of subrogation in china. Key words credito

7、r; subrogation; priority rule; rule of warehousing我国代位权制度自创设以来,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三角债”激增的社会环境下,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讨债难”的问题,一直被视为我国民法上突破性的创举。然而,代位权制度作为债权相对性的例外,其行使效力的规定不仅直接关乎到民法理论根基的稳固性,而且会对司法实践中代位权的行使功效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如何规定代位权行使效力至关重要,对代位权效果归属的研究也极具必要性。国外的代位权制度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已基本完善,能实现其设立目标,而我国代位权制度设立较晚,相关立法和司法方面还不成熟,为了

8、避免传统“入库规则”存在的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均采用“优先受偿规则”作为效果归属。但是这种突破民法基本理论的做法,在实际运用中却适得其反,反而使代位权在行使过程中产生了更多的问题。代位权效果归属的选择不仅是理论界必须面临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本文的研究希望可以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一、债权人代位权概述代位权的行使效力依附于代位权制度本身,无论是选择适用哪一种效果归属的规定,此种效果归属首先都应当遵循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初衷和所欲达到的目标。因此,对效果归属优劣性的分析和讨论,须以探究代位权制度的由来及本质为前提,只有符合代位权设立价值的效果归属,才真正值得拥护。(一)代位权的含义

9、和行使要件1.代位权的含义代位权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因其行为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债权人为了保障其自身的债权不受债务人的不法侵害,而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的一种权利,但专属于该债务人的权利除外。1代位权是一种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只要债权人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即可行使的权利。2.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代位权制度作为突破债权相对性的例外,其成立及行使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具体而言,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第一,债权合法、有效;一方面,根据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解

10、释的规定,债权人得以依法行使代位权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代位权是基于债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合法权利,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即缺乏合法性,则债权人的权利并不属于代位权所要保护的债权的范畴,也就没有保全的必要和价值。另一方面,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确实存在的、真实有效的,若债务关系没有成立、未曾生效、或是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这都表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需要保全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代位权作为依附于债权而生的从权利便缺少行使的依据。第二,债务人不及时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的行为损害

11、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代位权是债权人在自身债权受到债务人侵害时进行救济的权利,限于债权人权利实现缺乏保障时行使,须以债务人不正当履行债务为前提。其次,如何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以债务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债权作为标准进行判断。即便债务人曾向第三人主张债权请求权,但除非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法行使权利,否则一律认定为债务人具有故意消极减少财产,应增加而不增加责任财产的嫌疑。最后,债务人怠于主张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和债权人债权遭受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之所以能够突破债权相对性向第三人请求债务履行,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债务人的资力不足,

12、仅凭现有资产难以偿还所欠债务,因此,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只是单纯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而不危及到自身的债务清偿能力,那么债权人完全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仅需通过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权,其自身债权即可得到满足。第三,权利行使的方式仅限于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使代位权的唯一合法途径。一方面,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将代位权的行使置于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之下,避免有些非法债权人寻找司法漏洞,趁机滥用代位权,任意处分债务人财产,侵害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通过诉讼不仅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辅助次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协助性,而且可以督促次债务人积极清偿债务,及时保障债权人权利。第四

1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包括因赡养、抚养、扶养以及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鉴于这些权利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生存的维系和日常生活、生产的延续,并且很大程度上都与债务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因而,法律上这类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客体,也不允许债权人以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代债务人行使这些权利。(二)我国代位权制度设立的原因和本质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出现了大面积的“三角债”现象,债务人忌惮诉讼之累或出于恶意损害债权人权利的目的,故意懈怠或是放弃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不仅妨碍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深受其害。因此,为了消除此种

14、不良现象,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借鉴了国外当时已经存在的代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且结合我们国家当时“执行程序不健全”的司法环境,从而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代位权制度。其设立的价值目标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确保市场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从本质上来看,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一样,都是重要的债权保全制度,既是一种对债务人债事活动进行干预的“资格权”,也是预防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帮助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的一种“救济权”。法律赋予债权人该法定实体权利,其目的在于克服债务人不正当逃避债务、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等现实存在的难题,确保交易安全。二、代位权效果归属三种主流学说的分析我国自合同法引入代位权

15、制度以来,有关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的争论从未停止过。无论是代位权制度的创设国法国,还是同样规定了代位权制度的其他国家如西班牙、日本等均是以“入库规则”为准则。而我国合同法中对代位权效果归属问题只字未提,仅在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于合同法解释中对该问题加以补充规定,却也独辟蹊径,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优先受偿规则”,而最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为合同法编写的释义中试图采取的“入库规则”最终被放弃。虽然司法解释采用了“优先受偿规则”,但多年来却备受争议,理论界对于“入库规则”的呼声一直在持续,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倾向。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如何,这是司法实践中所必须面对的、无

16、可避免的问题,将直接影响代位权能否收到预期的效果。就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看,理论界对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形成了三种主流观点学说,分别是“平均分配说”、“入库规则说”和“优先受偿规则说”,下文将对三种学说的利弊进行剖析,具体论述何种效果归属更适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发展需要。(一)“平均分配说”简析债权人“平均分配说”主张,基于代位权债的性质,应该将代位权行使后所得的财产平均分配给各债权人,先由法院保管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所交付的财产,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全部债权人确定后,依照债权比例分配。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平均分配说”将次债务人履行义务所交付的财物按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对全体债权人一视同仁,将所有债权人都置于平等的清偿地位,这显然是以债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从这一点上看,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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