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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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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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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法总论第三编 债法总论第一章 债与债法概述第一节 债的概述一、 债的概念(一)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得请求对方实施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关系二) 债权:其中一方可以请求他人实施行为的权力即债权享有债权的人是债权人三) 债务:因他人的请求必须实施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叫做债务,负有债务的人叫做债务人二、 债的要素(一)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定的(单独享有请求权或者共同享有)1、 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义务主体的特定性2、 债权的性质:债权是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二) 内容:债券和债务(三) 客体:通说认为债的客体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给付行为”或“履行行为”标的物:债权债务人做交付的物品债权中标的物不是客体但是在物权关系中,标的物即客体三、 债的分类(一) 简单之债和复杂之债1、 分类标准:2、简单之债:当事人之间只有一个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一个债务构成的债3、复杂之债:由若干个债务构成, 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债务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二)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1、 分类标准:按照债的发生原因分类2、 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A “侵权之债”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损害赔偿,被害人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B 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帮助别人从而要求他人偿还的债权。

C 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依据受有利益,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债务3、 意定之债:由当事人意思表示所引起的债(有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主要是合同以下三种情况,单方行为也可以引起意定之债:A 捐助行为:不同于赠与,赠予有接受,是双方行为 (收受贿赂)B 悬赏广告:附有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物行为的生效要件)C 遗赠行为:(三)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1、划分标准:按照债的客体分类(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财务之债:以交付一定财产为内容的债3、劳务之债:以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债4、区分的意义:A 财务之债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在于给付的结果(取得特定的财产) ,而不在于给付的行为,无结果则涉及的债务不履行(买苹果) 债务之债可以转让B 劳务之债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不取决于给付结果, 而在于给付的过程, 有无结果和结果1第三编 债法总论是否符合要求都不在债券请求权的要求范围之内(讲课) 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有相互人身信赖性 (劳务之债的基础)尽管合同有约定期限, 如果双方当事人丧失了信赖,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关系劳务之债原则上不可转让四)对财务之债的再分类: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1、划分标准:依据所交付的财物事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分类2、种类物之债:交付之物是种类物的债是种类物之债,简称“种类之债” 。

种类物:因质量、数量、重量、规格等度量衡加以确定因而可以用同质量、同数量、同重量、同规格物加以替代的种类物 (商场所卖的衣服、 等) 种类物经过人为因素 (二手)可能会变成特定物3 特定物之债:交付之物是特定物的债是特定物之债,简称“特定之债” 特定物:独一无二的、不能由其他物加以替代的物(文物)4 区别的意义:A 种类之债没有履行不能的状态,特定物消灭,产生了履行不能,债务人不能履行 B债务之债转移的时间不同, 特定物之债所有权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协定, 种类物之债必须由当事人把种类物特定化之后才可以进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五)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1、划分标准:按主体分类2、单一之债:债权人一方和债务人一方都是一个人的债3、多数人之债: 债权人一方或债务人一方是多数人的债 债权人一方是多数人的叫作多数债券债务人一方是多数人的叫做多数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是多数人4、区别的意义:A 所有法律关于债的规定都是以单一之债为模型, 但多数人之债在规范债权人、 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同时, 还需要规范个阵营中的关系 所以, 在规范后面会对多数人之债加以说明,来规范多数债务人和多数债券人之间的关系六)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1、划分标准:按照标的物是否可以分割分类2、可分之债:标的物可分的债(牛肉)可分之物:可以任意分割,分割后不改变其性质或降低其价值的物品。

3、不可分之债:标的物不可分之债(一头牛)不可分之物:不能分割,如分割将改变其性质或降低其价值的物品4、区别的意义: 不可分之债和多数人之债重合时, 不可分作为多数人之债只可以作为 “连带之债”可分之债和多数人之债重合时即可以作为连带之债也可以作为按份之债七)对多数人之债的再分类:按分之债和连带之债1、划分标准:按照多数人之债内部关系是否具有连带关系分类2、连带之债: 以同一给付为标的 (或客体)在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连带关系:对其中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同时也对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关系叫做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有利于债务人, 所以,当事人多选择连带债务,法律对此也有许多规定 而连带关系不利于债券人, 所以当事人往往不选择连带债权, 法律也较少规定)A 连带债务: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或客体)在各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 a 连带债务的发生: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多数人之债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连带债务(约定有效的情况下:无意思表示无效)2第三编 债法总论法律规定:合伙组织中的合伙人对合伙组织所负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法人成员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对被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及其他侵权责任法法所规定的内容代理行为: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书面授权时并未提到代理范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就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代理中经协商决定的代理行为,共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第三人共同侵害被代理人权利,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被代理人授权违法行为,代理人明知且不反对的或者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而不做反对的。

连带保证共有人因共有财务产生的义务b 连带债务的效力: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外部效力:个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请求:依法律规定, 债权人可以向全体债务人或者部分债务人同时或者分别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债之履行清偿等事项:其中一个债务人实施了清偿等(解除、抵消、混同、提存)使债务接触的行为,其他债务人债务消灭,全部清偿和部分清偿均使用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规定, 在债券中, 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对其他债务人也产生中断或中止事由免除债务: 法律没有规定的, 法官不能因没有法律规定拒绝判决, 用法律原则或司法解释进行判案 在被免除人被免除的部分连带责任人在被免责任应当承担的份额内免责内部效力: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个债务人之间享有追偿权,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清偿超出自己份额的情况下,对其他债务人享有追诉权,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则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平均分配B 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必须以全体债务人的身份面向全体义务人,否则债务人可拒绝,一个债务人清偿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3、按份之债: 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关系,而是按照一定份额(比例)分享债券或分担债务的多数人之债。

A 按份之债的成立:因当事人约定引起;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当事人没有约定按份或连带且法律没有规定,则推定为按份之债;法律规定为按份之债B 效力: a 对于按份债权,各债权人按一定比例分享债券(以个人名义) :各债权人只可以按照自己的份额向债务人请求, 债务人清偿债务后, 两人之债履行完毕; 各债权人独立计算诉讼时效(一个诉讼时效中断不影响其他人) B 对于按份债权:各债务人独自承担债务,债权人只能分别、按比例向各债务人主张,独立计算诉讼时效八)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1、分类标准:按照当事人有无选择的权利进行分类2、简单之债: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当事人布局有选择的权利,职能履行该种给付才能使其消灭的债3、选择之债:有 2 种以上不同给付为债之标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加以履行从而使其归于消灭的债3第三编 债法总论选择之债的特定化:选择之债经过特定化后变成简单之债A 行使选择权(形成权) :只有一方有选择权,一方选择的特定物使之予以特定(选择权的行驶由当事人约定,若没有约定,选择权归于债务人一方)B 发生给付不能:有一种标的发生给付不能,则给予债权人另外的标的九)主债和从债1、划分标准:按照两种宅之间的依赖关系分类2、主债:不依赖于其他债而独立存在的债3、从债:须依赖于其他债而存在的债(十)一时之债和继续之债1、划分标准:按照是否可以一次履行完毕为标准2、一时之债: 义务人一次履行即可履行完毕的债(若分若干批次, 但可以一次履行的债就是一时之债)3、继续之债:不能一次履行,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履行(租赁、劳务、供水、供电、供气)说明:必须有信赖关系,一旦丧失信赖即使合同有有效期限,也允许当事人中止债务。

由于时间长, 中间可能会发生一些变量, 对继续性合同规范可以依据变量发生变化, 允许当事人依时间改变合同内容四、债券的性质和特征(民法是权利本位法)(一)债权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分类)1、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具有非专属性(可以与主体分离,可以转让的) 债权作为财产权可以随意转让2、财产权受到侵害,只可以要求财产赔偿,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债券是民事权利中的请求权:债权是请求权(按作用方式分类: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 ,物权和知识产权是支配权1、其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支配权直接实现, 别人不得干涉和侵犯,权利人如何行使权力法律不与规定 请求权请求他人实施一定作为或者不作为, 义务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必须积极的配合,履行义务2、债权产生的原因:保障请求权人利益的实现(三)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从权力的效力范围分类:相对权和绝对权)权利人针对特定当事人享有权利,对无债之关系的当事人 (第三人)无约束力只有在极少情况下才会打破债之相对性四)债权的平等性:1、债权是请求债务人即不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支配,也不是对债务人人身的支配2、无论在债发生前还是债发生后债权人债务人都是平等的。

3、法律提供保障权利人义务的实现的方法:债的担保(抵押)有抵押权的人优先偿还4、物权优先于债权(一房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所有权转移给谁归谁,无先来后到只说)第二节 债法概述一、债法的范围:只有大陆法系有债,债法(一) 德国债法的范围1、 总则:规定有关债的一切共同性关系A 债的发生原因B 债的效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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