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标准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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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标准范本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标准范本。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为明确责任、遵守信誉,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借款条款第一条 借款金额: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 .第二条 借款用处:本借款只能用于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第三条 借款利率:第四条 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

2、借款的归还:利息按月结清,月初支付当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同时甲方应当归还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据。如推延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滞纳金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事项的,甲方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早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局部或全部借款本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一乙方违背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二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抵押人违背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提早履行义务或甲方提早处分抵押物的;三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第七条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

3、均由乙方负责。抵押条款第八条 抵押物为 ,现抵押人同意以该资产的剩余价值作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第九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其它所有费用,同时也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条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可以单方凭经过公证的本抵押借款合同到登记部门办理二次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它项权利证书。如登记部门一定要抵押人到场,那么抵押人应当配合。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由抵押权人保管。第十

4、三条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局部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当责任。第十四条 借款人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抵押权人那么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其他条款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后生效。第十五条 如借款人违背本合同,借款人愿意承受法院的强迫执行。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范文一抵押权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 邮政编码: :抵押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帐号: : 邮政编码: :为保障甲方

5、与借款人 签订的 号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现经双方确认,共同遵守:第一条 抵押物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乙方依法享有所有权并经甲方认可的房产,其详细情况如下:1. 房屋位置:2. 房屋类型:3. 房屋构造:4. 建筑面积:5. 使用面积:6. 房屋买卖合同价格:7. 房屋买卖合同编号:8. 房屋所有权证号:9. 保险单编号:第二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1. 上述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2. 抵押担保的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担保的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

6、相关费用偿清时止。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逾期应支付的罚息(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拍卖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第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坚决、登记等费用均由乙方承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1.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险种为该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在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未清偿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上述保险。如乙方中止上述

7、保险,甲方有权代乙方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须无条件全部负责,并有义务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其他损失。2.乙方须在办理完毕上述保险手续10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给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者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者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3. 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应为甲方,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保险期限至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及欠款还清为止。此外,保险单须订明保险公司在甲方的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付给乙方任何保险赔偿金;4. 保险单正本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交由甲方保管;5. 乙方委托甲方为

8、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承受保险赔偿金,并受权甲方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用于修理该抵押物毁损局部或者归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项受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6. 如该抵押物出现毁损,甲方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未还局部借款本息,且甲方有权先行抵扣保险赔偿金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归还所有欠款尚有余额,余额及该抵押物归还乙方,本合同即告终止。在偿清所欠款项之前,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权不解除。除上述外,该抵押物的毁损均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7. 如该抵押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局部符合经济原那么的,那么保险单下的赔偿将用于修理损坏局

9、部;8. 甲方可以不需先行索偿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乙方索偿,在乙方补偿甲方利益后,保险公司之保险赔偿金那么相应转付于乙方;9. 乙方确认,如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乙方承当全部责任。第七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其价值减少,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1. 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动用;2. 作为恢复抵押物原有价值的费用。第八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当在30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九条 抵押物登记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之内凭本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或该抵押物的正式证明以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

10、记手续。第十条 抵押的解除1.在借款人付清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本金连同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及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时,甲方须在乙方要求及乙方承当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该抵押物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2.乙方履行其确定的义务后,可持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等管理局部办理该抵押物的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抵押物的处分1. 借款人如不支付贷款合同约定的款项或不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权利并通知乙方,甲方因正当行使该权利所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当,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 委托房地产等评估机构对该抵押物重新评估,并以上述评估价乘以抵押率所得金额收买该抵押物(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抵押率不高于70%);(2) 将该抵押物依

11、法拍卖、变卖,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 以下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处分该抵押物:(1) 依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早还款并向借款人发出还款通知后30日内,借款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将相关款项归还给甲方的;(2) 借款人逾期30日仍未缴清应付贷款本息的;(3) 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及/或借款人不遵守贷款合同的条例;(4) 乙方及/或借款人为个人被法院下令监管破产,或乙方及/或借款人为法人而被解散、接收或破产;(5) 乙方及/或借款人的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6) 乙方不交付有关土地使用费或有关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所征收的费用或税收。3. 甲方将处分该抵押物所有的款项

12、,依以下顺序处理:(1) 支付因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接收人的费用及报酬);(2) 支付乙方欠缴的税款及乙方根据本合同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及修补该抵押物的费用);(3) 扣付根据贷款合同借款人所欠甲方的贷款本金、应付利息及其他款项;(4) 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甲方须将余款交付乙方。4. 甲方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处分权时,应向乙方或者该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在该书面通知发出后30日内,乙方或者其他占有人应立即无条件交出该抵押物。第十二条 抵押物的使用1. 如该抵押物由乙方使用时,乙方必须合理使用该抵押物,不得把该抵押物

13、用于及不得允许该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所制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者任何目的;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本质性构造改变,但由于违背本条所作的改变而产生对该抵押物的任何增加物,该增加物那么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顿发放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早收回贷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1. 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2. 乙方违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3.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改变贷款用处、陷入或即将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偿债才能或者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致使甲方贷款债权落空等情况。第十四条

14、 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缺乏局部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抵。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转让抵押房产。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甲方提早归还所担保的债权。第十六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完全符合法律与本合同关于抵押财产的条件。第十七条 该抵押物的局部或者全部如有毁损,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丧失的抵押权益,同时乙方应于上述毁损出现后

15、10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并应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第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全部或局部出租、转让、再抵押等方式处置,因此引起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当。第十九条 乙方只可将该抵押物自用。如乙方将抵押物出租给别人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展;乙方应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约定当乙方违背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由甲方发函要求承租人交出该抵押物起30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交出。第二十条 在抵押期间,乙方将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证其完好无损,并准许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展检查。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其共有权人、住址、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在10日之内书面通知甲方。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维修费用,并保障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者涉及其他法律纠纷。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乙方须按时交付土地使用费、有关部门对该抵押物征收的税款及管理费、水费、电费等费用;以及遵守该抵押物所在地的居民公约或者大厦管理公约。如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那么须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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