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贯彻《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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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教发2014 号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通知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中小学、幼儿园,县直学校: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 年9 月29 日由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4 年1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学习条例工作,推动依法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工作,根据省、市要求,现就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学习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公布是我省教育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教育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

2、方向又迈进一大步。条例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教育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平安校园”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因此,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掀起学习宣传热潮 (一)扎实开展教育系统内部的学习宣传活动。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采取集中学习、专家讲座、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条例,认真学习条例原文,领会精神,了解条例的适用范围,明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3、,掌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程序和需要特别注意的重大事项。教育部门要将条例有关内容纳入校长(园长)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条例文本挂载在学校网站,并通过主题班会、致家长的一封信、宣传培训、知识竞赛、讲座、微博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学生及学生家长充分知晓自身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学习宣传,使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领导、学校校长及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条例的知晓率达100%。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科室干部、学校分管领导要对条例的重要条款及处置程序要做到烂熟于心。 (二)建立部门宣传协作机制。县教育局要积极商

4、请本地党委宣传部和司法行政部门,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到条例在本地的宣传工作,着力提高民众对条例的知晓率,特别是增强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对条例明确的预防和处理职责的知晓程度,推动建立健全部门贯彻条例责任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责、社会支持参与的学习宣传条例工作机制。 (三)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月活动。根据市教育局要求,将2014 年11 月、12 月列为全市教育系统学习宣传条例活动月,并将宣传条例作为全市教育系统开展2014 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重要内容。县教育局和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县直校及有条件的学校12 月4 日当天要组织有关人员上街设点,向广大市民散发条例文本及相关宣传

5、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把认真学习条例作为今明两年教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谋划,作出具体安排,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安全宣传工作与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预防学生人身伤害方面的职责,认真对照条例进行查缺补漏,建立完善防范措施,要杜绝因工作失职或管理疏漏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认真履行好职责,形成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化

6、解和处理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难题。(二)县教育局要积极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推动设立本县人民政府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建立本县人民政府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并建立健全调解委员运行机制。 (三)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切实依法维护学校和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 (四)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如出现条例第二十九条列举的禁止性行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政府报告,请求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条例打印张贴在学校醒目处作为宣传栏长期性宣传资料。各

7、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报道,以达到共同学习、互相促进的作用,并于2014 年12 月10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图片、总结等相关资料报局安监办。邮箱地址: 。 附件:贵州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在教育局安监办QQ群共享里下载)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 2014 年11 月14 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印发附件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4 年9 月29 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8、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

9、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管理工作,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相应责任。第六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爱

10、学生身心健康,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机制; (二)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 (三)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四)定期组织对校舍和其他教

11、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七)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防火工作,对学校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

12、交通警示和限速标识、施划人行横线,在交通复杂路段学校的上学、放学时段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四)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协助学校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载运学生车辆、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依法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及时制止和查处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饮用水卫生安全、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安全等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

13、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的指导。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水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周边进行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对情况危急的应当及时划定危险区,在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并予以公告。 校园周边的水域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水域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危险区域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学生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督促有关

14、单位采取措施处理;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下列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的建设、生产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 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场所的; (四)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 米范围内摆摊设点的;

15、 (五)其他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人身伤害应急预案,保障安全防范工作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和装备; (二)加强法制、安全、卫生、心理健康、应急保护等教育,定期开展应急逃生疏散演练;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定期开展生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面对侵害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三)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禁止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用途; (四)组织学生开展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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