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02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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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实施细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细则规定了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的工作内容、控制环节及职责要求.1。2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和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或授权于本院检验范围内的锅炉化学清洗的监督检验工作.2 引用法规、标准下列引用的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作为锅炉化学清洗检验的依据,凡未注明日期的都应采用最新版本。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2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DL/T 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 504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

2、术规范(锅炉机组篇)3 监检性质为了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的安全可靠,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TSG G5002、TSG G5003等法规要求,对锅炉化学清洗工作实行监督检验。监检是在清洗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监督检验.4 监检要求4。1 监验内容4.1.1 蒸发量10t/h,且额定工作压力2.5MPa的非发电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化学清洗监督检验主要内容为:清洗前对清洗单位的资质和清洗方案核查;清洗后的清洗质量检验。如果清洗单位未经资质评定,应在清洗过程中对清洗现场进行抽检.4.1。2 蒸发量10t/h的蒸汽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主要内容为:清洗前对清

3、洗单位的能力和清洗方案核查;清洗现场监督检验和清洗后的清洗质量检验。4。2 监检人员要求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的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原则上应同时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介质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书(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未开展锅炉介质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情况下,至少应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证书)及锅炉检验员证。特殊情况下,可由介质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清洗能力、清洗方案核查,以及化学监督检测;由锅炉检验员对清洗后的锅炉进行内部检验,并共同出具清洗监检报告。4.3 监检职责检验人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清洗单位未严格执行清洗方案或者违反有关技术规范时,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于一般问题应出具“检验工作联

4、络单”,重大问题应及时出具“监检意见书,并抄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5 主要控制环节及检验项目5.1 清洗能力核查核查清洗单位是否经有关部门资质评定,具备相应级别的清洗资质;是否配备相应的清洗技术人员;清洗人员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并持相应的作业证书。5.2 清洗方案核查5。2。1 查阅清洗单位提交的清洗方案,是否符合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及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以下简称清洗导则)的要求,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有可能影响清洗效果或锅炉安全的,应及时向清洗单位提出。5.2。2 方案核查的要点(1)清洗前锅炉内部检查:锅内受热面各部位的结垢状况,如水垢厚度(沉积物量)、水垢覆盖面等;水垢取

5、样的部位和小试结果是否具代表性;锅炉是否存在缺陷(例如腐蚀穿孔、堵管、爆管等),如果对清洗有影响的是否预先作好妥善处理。(2)清洗工艺及其流程(包括碱洗、水冲洗、酸洗、水顶酸、漂洗及钝化等)和清洗系统的设置(包括清洗临时管线、排氢管等)、挂片的部位和数量(要求工业锅炉不少于两片,电站锅炉不少于四片)、隔离保护措施(包括过热器、再热器、水位计及其它不参加清洗的部位等)是否符合要求;水管锅炉下降管是否采取节流措施;监视管装设位置(一般在清洗回路中或受热强度较大的水冷壁处设置);清洗前是否对整个清洗系统尤其是连接部位做严密性检查,进行高于清洗压力0.10.2MPa的水压试验,是否有泄漏情况.(3)查

6、看缓蚀剂的缓蚀性能试验报告,缓蚀效率是否达到98以上。(4)清洗液、钝化液等的浓度控制、清洗参数(如温度、流速、时间等)控制、清洗过程中的化学监测项目和方法及铁离子的控制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5)方案中应明确酸洗后残垢清理的措施:酸洗结束后,所有的汽包、集箱的检查孔都必须打开清理,对妨碍管壁冲洗的汽水分离装置应予拆除,所有的水冷壁管都须逐根进行水冲洗和检查,以防脱落的残垢滞留管内造成堵管、爆管。(6)钝化处理是否符合要求。(7)清洗废液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8)清洗后锅炉若不立即投运,所采取的防腐措施是否合理。(9)清洗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理方法和防范措施)5。3 腐蚀速度和腐蚀量

7、检验清洗前称重腐蚀指示片,记录各指示片钢印号,测量指示片表面积;检查清洗时腐蚀指示片的挂放位置是否符合要求,记录各指示片在酸洗液中的实际时间;清洗质量检验时将腐蚀指示片在干燥器中至少干燥二小时后称量,计算酸洗腐蚀速度和腐蚀量。(有称量条件的锅炉使用单位,指示片称量也可由水质化验员称量并签字)5.4 清洗现场监检电站锅炉化学清洗过程中一般应到清洗现场进行监督检验,工业锅炉必要时到清洗现场进行抽检。清洗现场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5。4.1 检查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包括化验员)是否按要求在岗到位。5。4。2 系统进酸前检查清洗系统、隔离措施及水压试验是否按清洗方案实施;清洗过程中检查清洗步骤是否按

8、清洗方案进行.5。4。3 检查清洗过程中的化学监测是否符合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或清洗导则的要求.5.4.4 检查酸洗时酸洗液中Fe3+浓度是否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当Fe3+浓度过高时,是否采用了相应的还原措施。5.4.5 检查清洗过程中温度控制和加温方法是否符合规则要求。5.4。6 带回酸洗过程中的酸洗液留样,当有下列情况时,应在一周内对带回的酸洗液留样进行酸浓度、总铁含量以及腐蚀性能试验的复测。(1)锅炉被清洗的金属表面有腐蚀迹象;(2)锅炉使用单位反映清洗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酸洗化学监测;(3)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当复测结果与清洗单位记录明显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确认酸洗液对锅炉清洗效果及金属腐蚀

9、的影响。复测结果与清洗单位测定结果的差值超过下列值判定为明显不一致:酸洗液浓度绝对值相差1;总铁含量10;腐蚀速度1g/(m2h).5.5 清洗质量检验清洗质量检验应在清洗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查看锅内各部位除垢(锈)及残垢清理、钝化膜形成等情况。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根据TSG G5002、TSG G5003等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评定。5.5。1 工业锅炉清洗质量评定5。5.1.1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合格:(1)以碳酸盐或者氧化铁垢为主的水垢,除垢面积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80%以上;以硅酸盐或者硫酸盐为主的水垢,除垢面积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60%以上的;对于蒸发

10、量10t/h的锅炉,必要时可进行水冷壁割管检查,确定清洗效果。(2)用腐蚀指示片测量的金属腐蚀速度小于或者等于6g/(m2h),并且腐蚀总量小于或者等于80g/m2的;(3)被清洗金属表面有钝化保护膜形成,不出现明显的二次浮锈,并且无点蚀的;(4)锅内已脱落或者松动的垢渣清理干净,水冷壁管、对流管等受热面管子畅流无阻的。5。5。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1)以碳酸盐或者氧化铁垢为主的水垢,除垢面积小于原水垢覆盖面积的80%;以硅酸盐或者硫酸盐为主的水垢,除垢面积小于原水垢覆盖面积的60以上的;(2)用腐蚀指示片测量的金属腐蚀速度大于6g/(m2h),并且腐蚀总量大于80g/m2

11、的;(3)锅炉清洗表面有明显的二次浮锈和点蚀的;(4)锅内已脱落或者松动的垢渣未清理干净,有堆积物;清洗前未堵塞的管子,清洗后被脱落的水垢堵塞的。5.5.1.3 对于清洗后除垢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或虽已达到要求但受热面上尤其是水冷壁管和对流管上仍留有较多残垢的,检验员应当场要求清洗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清除锅内酸洗后已松动或者脱落的残留垢渣,疏通受热面管子(对于清洗前已经堵塞的管子,清洗后仍然无法疏通畅流的,应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修理更换)。确保所有的受热面管子畅通无阻.必要时可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将锅炉在维持锅水碱度达到水质标准上限值的条件下,运行24周(视具体情况而定)再次停炉,用人工清理脱落的

12、垢渣和残垢.5.5.2 电站锅炉清洗质量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1)被清洗的金属表面清洁,基本上无残留氧化物和焊渣,无明显金属粗晶析出的过洗现象,无镀铜现象,除垢率大于90%。(注:除垢率一般通过检查清洗系统中的监视管来进行判断。必要时,需另行对水冷壁、省煤器等进行割管检查。)(2)用腐蚀指示片测量的金属腐蚀速度小于或者等于8g/(m2h),并且腐蚀量小于或者等于80g/m2;(3)被清洗金属表面形成良好的钝化保护膜,未出现二次浮锈,无点蚀的;(4)固定设备上的阀门等未受到损伤的。5.5.3 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时,应认真查看化学清洗现场记录,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或清

13、洗不当的问题.有疑问时应核实清洗记录及化验数据等是否真实,发现问题或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应当及时以特种设备检验意见联络单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清洗单位进行整改,并且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6 监检记录、报告及资料归档6。1 化学清洗监检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及时作好监检记录;清洗结束后,应及时出具锅炉化学清洗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并按YTJ/CX16检验报告编制及审批控制程序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报告一式三份,锅炉使用单位、清洗单位、本院留档各一份。6。2监检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监检人员应将下述资料汇总,经审核确认后归档。(1)锅炉化学清洗质量监督检验报告(2)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记录(3)其它有关资料附件一:工业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报告(YTJ/BKJ02-11)附件二:工业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记录(YTJ/BKJ02-01)附件三:电站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报告(YTJ/BKJ02-12)附件四:电站锅炉化学清洗监检项目及记录(YTJ/BK-J0202)附加说明本细则主要编制人: 周英。修改人;周英,审核人:陈定岳,批准人:竺国荣。修改后开始实行的日期:20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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