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资产转让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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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企业资产转让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基本情况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的制度性差异,这种差异为纳税 人进行筹划提供了一个最主要的思路,即通过适当转变自身涉税 事项的税收属性,改变涉税事项的应税税种或税目,进而适用对 自身最为有利的税收政策,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如何进行 这种税务筹划的操作,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具体的涉税情况予以考 虑。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说明这种转换筹划法的基本 操作思路。2003年,某煤厂二期产煤系统建设项目的法人由原a公司转换 为b公司。基建项目法人变更后,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将二 期产煤系统建设项目转让给了b公司。由于二期产煤系统已经进 行了前期的建设,作为转让补偿

2、,a公司收取b公司前期工作的 转让收入6000万元,2003年中旬此项交易完成,款项业已收到。 由于a公司原有输煤系统的建设规模已考虑了自身将来扩建二 期产煤系统的需要,为有利双方生产系统的管理,在转让二期产 煤系统的同时,a公司向b公司进行了输煤系统的转让。转让的 输煤系统资产包括为二期产煤系统准备的输煤综合楼、碎煤机 室、翻车机室、输煤栈桥、转运站、犁煤机、斗轮堆取料机、翻 车机、叶轮给煤机、输煤皮带机以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等。此项 转让的交易金额为7000万元。由于输煤系统的转让将直接影响 到a公司现有产煤系统的生产能力,为了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 b公司给予a公司5000万元的输煤系统转让

3、补偿款,作为a公 司重新建造满足现有产煤系统生产需要的输煤系统资金。案例分析在对这一案例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后我们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空间 的分析。a公司取得首笔6000万的转让收入后,在其2003年的 年报中已经披露确认了这一资产转让事项及其收入,会计处理上 也已进行了相关收入成本项目的配比,并相应正确履行了流转税 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并不存在涉税风险。同样,由于纳税 义务已经形成并且已经履行,因而对于相应的涉税事项也就不存 在税务筹划的空间。如果再试图通过账务上的更改来改变已经形 成的纳税义务,则不再属于税务筹划的范畴,而是一种偷逃税的 违法行为。目前,a公司此项资产转让业务尚未形成既定纳税义

4、务,还存在 筹划操作空间的是这一事项中所涉及的土地问题。由于a公司此 次输煤系统的转让是将输煤系统所占用的土地、房屋以及上面的 各类机械整体转让给b公司,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 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对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a公 司转让输煤系统获得的7000万应确认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 入。但是,由于a公司在转让的同时相应获得了 5000万的补偿 款收入,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 济利益。由于此笔5000万的补偿收入是由于a公司转让输煤系 统而相应获得

5、的,应算作是转让房地产(土地、房屋及上面的附 着物)获取的相关经济利益,因而也应一并计入土地转让收入计 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经过测算,a公司此项输煤系统转让按照规 定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总计为3285万元,这样,a公司此项转 让收益增值额8715万元(7000+5000-2285),将超过扣除项目金 额的265%,适用60%的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应纳土地增值税 =8715X60%-3285X35%=4079.25(万元),税收负担率为 34%(4079.25!12000)。可见,由于a公司获取的5000万补偿收入并入了土地转让收益, 造成土地增值额急剧加大,从而在超率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负 变动很

6、大。那么,从筹划的角度考虑,如果能改变这笔5000万 补偿款的性质,使其不再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那么将可以降 低整体增值率,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合理减轻税负的目的。 筹划思路鉴于以上a公司涉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及公司整体对外会计信息 披露的要求,对于这笔转让补偿收入可以通过以下两种转换方式 进行筹划:第一种思路,a公司与对方重新单独签订一笔金额为5000万的 煤厂附属设施使用赞助合同,以此达到相同的目的。这种筹划思 路的可行性在于,由于对方新建煤厂离a公司的煤厂较近,而a 公司煤厂长期以来已经在当地厂区周围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具有 一定规模的职工生活附属设施。对方在投产经营之后,完全可以 通过

7、签订这笔煤厂附属设施使用合同来避免重复建设新的生活 设施,而可以直接使用已有的这些设施。因此,对方也就应当具 有签订这种合同的意愿。在合同具体条款上,煤厂可以与对方约 定设施的使用年限,并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煤厂本身原有的计划 安排中已经想通过这种租赁自身生活设施给对方而赚取一定的 营业外收入,那么在合同金额的确定上,可以以双方协商后的租 赁费用加上原有的5000万的转让费用作为此项附属设施使用的 总金额。这样,a公司只需就这笔合同收入按服务业缴纳5.5% 的营业税及附加,在所得税税负不变的情况下,既可以保证合同 双方原有的经济利益和经营意向不受损失,同时达到节省税款的 目的。第二种思路,a公司

8、煤厂与对方重新单独签订一笔金额5000万 的煤厂初期投产生产管理咨询合同,即由于对方刚开始投产经营 煤厂,在生产运作、企业管理制度制订、生产人员培训等各个方 面都可以向具有成熟的煤厂生产管理运作经验的a公司咨询,由 此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这种煤厂管理咨询合同的签订来达到实 现这笔5000万收入性质转变的目的。同样,如果煤厂确实已经 或打算向对方提供这种咨询服务,那么也可以将协议后的费用与 5000万加总后确定一个最终的合同金额。这样,亦可以达到相 同的筹划目的。按照这两种思路操作,a公司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7000-3285)X5O%-3285X 15%=1364.75(万元),应缴纳营业税

9、及 附加=5000X5.5%=275(万元),总计税款为1639.75万元,比筹 划前节省2439.5万元。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种纳税筹划思路的提出,在进行具体操作 时都需要综合考虑筹划思路所涉及的相关方的利益变化,只有利 益各方经过比较分析后予以认可和配合,筹划操作思路才能转变 为现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律师点评税务筹划本身就是一种交易安排,通过对交易事项法律性质的规 划,实现转换应税义务的目的,最终达到降低税负、实现纳税人 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对交易事项进行税务筹划时,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事项法律性质的变化必须满足“形式与交易 实质的统一”和“有真实的商业交易目的”的基本原则,否则, 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避税而遭到调查和否定,致使税务筹 划方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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