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志愿者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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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志愿者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协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 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 管理条 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 务活动信息。本协会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 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协会信息公开的要 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协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

2、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 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协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 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基金会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第二章:信息公开基本原则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本协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 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 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本协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 的工作流程,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第八条 分类公开原则

3、。本协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 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 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第九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 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事 先与本协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 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 如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 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第三章:信息公

4、开内容第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信息内容包括:(一)本协会的基本信息(二)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三)本协会的财务信息;(四)本协会接受捐款信息及与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公募活动的五)本协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六)其他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更新。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 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 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第十四条 财务信息。

5、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 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 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第十五条 接受捐款信息及与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公募活动的 信息。包括:接受捐赠信息、针对内部特定群体募款活动信息、与公 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公开募款活动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等。第十六条 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 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 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 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

6、物时间、捐赠来源、 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 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第十八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 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 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 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第十九条 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 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第四章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第二十条 年度工作报告。本协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 月31日前, 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 记管理

7、机关审查通过后30 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全文和摘要。第二十一条 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 月1 日起 5 个月内(即5 月 31 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 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第二十二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 个工作日 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 72 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 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 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第二十三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 开,

8、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 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 不应超过 6 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 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 (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 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 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有条 件的信息公开主体应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 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按照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 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本协会如实提供公 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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