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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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措施第一条 为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增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防备施工现场人员工资拖欠,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行意见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实名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应获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三条

2、本措施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建筑工人和核心岗位人员。核心岗位人员涉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项目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 本措施所称实名制监督管理是指通过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用工管理,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施工现场人员身份信息、用工状况、劳动考勤、工资结算支付等动态监管。 第四条 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数据应用于我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管,作为施工现场人员工资发放、建筑工伤保险参保、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劳资纠纷解决、分包公司业绩认定、核心岗位人员与否在岗履职及项目与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

3、违规行为认定的重要根据。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名制实行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实名制管理实行的具体推动和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对实名制的实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如下简称实名制监管系统),免费提供各方根据权限使用,应用信息化方式开展实名制监管。 实名制监管系统作为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子系统应逐渐与其她有关信息系统进行关联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

4、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在招标文献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检查督促施工公司、监理单位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 施工公司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行,配备身份证阅读器、虹膜考勤设备等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软硬件,并配备劳资管理员,做好实名制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管理、申报等工作。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公司须服从配合总承包公司开展实名制管理。 监理单位将实行实名制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督促施工公司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第八条 施工现场人员在我省建设领域从事工程建设前应完毕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采集在我省实行一次采集

5、,全省共享。第九条 施工公司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对初次进行个人信息采集的施工现场人员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并将建筑工人实名信息传送至银行制作工资卡。建筑工人实名信息涉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虹膜、电子照片、联系电话、文化限度、技能培训状况等。 核心岗位人员实名信息涉及:姓名、身份证号、虹膜、电子照片、联系电话等。施工现场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更新。 第十条 施工现场人员办理个人信息采集应提交二代身份证原件、手机号码等材料,并对提供的信息、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负责。施工公

6、司应及时、精确采集施工现场人员提供的实名信息。信息采集完毕后,施工现场人员的有关证件等原件应当场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凡在我省建设领域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公司、监理单位应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注册账号,在工程项目动工前,为本项目注册分派一种本公司的项目部账号。项目各参建单位使用项目部账号按照承发包逻辑顺序依次关联工程项目、分派本单位聘任的施工现场人员。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人员进场后3日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使用项目部账号,从实名制监管系统上下载施工现场人员信息分派到项目,登记施工现场人员所在工地、用人单位、所属劳务队长、从事工种岗位、工资原则、进场日期、劳动合同等进场信息。 第十三条 建

7、筑工人进场登记前应当通过施工公司或有关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必须完毕个人信息采集和签订劳动合同。 鼓励有条件的施工公司在进场登记前规定建筑工人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和用工评价。 第十五条 施工公司、监理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人员考勤制度,施工公司在施工现场安装符合规定的考勤设备,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劳动考勤。考勤设备与实名制监管系统联通,实时传播数据。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人员每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劳动考勤。考勤采用虹膜辨认方式。第十七条 我省履行建筑工人工资由银行直接代发方式。施工公司应按我省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工资

8、专用账户,建筑工人应使用工资卡领取工资。第十八条 银行负责工资卡制作发放。施工公司或建筑工人可在完毕个人信息采集5个工作后来到银行有关网点领取工资卡。 已有银行卡的建筑工人,可在施工现场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 工资卡初次办理不收取费用,补办需要按银行规定交纳工本费。工资卡由建筑工人本人保管,激活后使用。第十九条 施工公司应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建筑工人工资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公司按照承发包关系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传送汇总到总承包公司,由总承包公司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

9、划入建筑工人的工资卡。第二十条 银行应将工资卡制作发放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回传至实名制监管系统,通过短信向建筑工人免费反馈其本人的工资支付状况。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人有权规定复印或拍照留存本人签字的工资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施工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存2年以上备查。施工现场人员可凭身份证查阅、留存个人基本信息、进退场记录、考勤记录、工资结算支付记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和建设单位、施工公司、监理单位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自行选用符合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来完毕本措施规定的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和工资表编制工作。选用的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实名制监管系统及时传播

10、互换数据,传播互换频率至少每日1次。 第二十三条 施工公司应做好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保障维护。在建项目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浮现故障的,施工公司应及时联系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处置,并报告本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核算。 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故障维修期间,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备份设备正常工作。无备份设备的,由建设、施工及监理三方共同确认施工现场人员工作状况,并做好有关记录,报本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系统恢复后及时补录有关数据。在此期间,本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该项目检查的频率。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实名制管理实

11、行状况列入平常重要工作内容,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人员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考勤、工资支付等实名制管理实行状况的检查。未按本措施设立信息采集点,配备身份证阅读器、虹膜考勤设备等实名制管理所需软硬件的项目,视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不到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对于核心岗位人员劳动考勤不符合规定的,认定为该人员未在岗履职,按有关规定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相应解决。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用多种奖惩措施,推动实名制管理的实行。 按本措施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参建单位及

12、项目,在平常监管中实行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检查。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到位、工作体现好的参建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予以诚信加分,在评奖评优中予以优先。 施工公司未按本措施实行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本措施对实名制管理实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治;拒不整治的,予以信用扣分,责令项目停工整治,有关部门取消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有关负责人2年内参与我省各类评奖评优资格;项目浮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2年内项目参建单位新动工项目不得享有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减免政策,减少项目参建单位一级诚信评价级别,并按照有关规定限制项目参建单位的市场准入。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

13、起正式实行。附件2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行措施 第一条 为全面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工程款中人工费专管专用,实行人工费用与其她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行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动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公司(涉及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公司,下同)在工程所

14、在地的委托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委托银行为该项目的农民工发放工资。 第四条 工程项目动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进度款的25%作为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条 专用帐户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她用。 第六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公司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上月专业分包公司(劳务公司)、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于当月15日前送委托银行,由所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公司没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施工或动工许可证。 第八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公司应每月在施工

15、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状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纳入监理日记内容,督促施工总承包公司准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公司应每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专户资金缴存信息、资金支付和公示信息、实名制管理台账等材料。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总承包公司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项目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公司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未准时报送或虚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的,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总承包公司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纳入监理日记内容、未督促施工总承包公司准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视其状况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治。逾期未整治或者整治不到位的,将对其实行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招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不予发放房屋预售证;不予评优评先、停办资质审核等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进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住房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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