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479635474 上传时间:2022-12-2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目录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主要立法类型及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1(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1(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立法类型2(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3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4(一)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可操作性不强4(二)对家事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不明确5(三)我国有关分居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善6三、 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7(一)规范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可靠依据7(二)对家事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制度有待完善8(三)确立我国分居制度,确立分居状态下的非常夫妻财产制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内容提要】: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承担着繁衍人口,养老抚幼,

2、组织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各种功能。夫妻财产作为家庭实现社会职能的物质基础,其正常运转就需要法律来调整。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一、概述什么是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第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主要包括: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可操作性不强,对家事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不明确,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问题不完善。第三、本文在吸收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几点建议,希望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家事劳动 分居制度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主要立法类型及我国

3、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夫妻财产制的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如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则不适用该夫妻财产制。2、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且财产属性从属于人身属性。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在夫妻财产制。3、夫妻财产制植根于生

4、产力发展的具体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和历史性。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在选择其财产制的形式时,就不能单纯从立法技术上考虑,而必须与一国的历史相联系起来。(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立法类型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现实生活中,因夫妻双方的情况各不相同,导致其财产关系各具特色,婚姻家庭立法不可能用一种财产制形式而规范了所有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为了充分体现夫妻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和适应婚姻共同生活特殊需要,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普遍采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用的立法模式。 1、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婚姻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后未订

5、立夫妻财产协议或所订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为了实现夫妻关系法的基本原则,更好地保护夫妻的财产利益,一些国家和地区根据法定财产制适用原因的不同,将法定财产制分为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通常法定财产制是指没有财产约定或者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主要形式。2、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使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双方根据自身的财产状况和利益需求,依法选择的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人格独立、家庭地位平等的体现,

6、因此这种立法例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内容达成的协议,不仅与当事人的利益休戚相关,而且可能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商品的流转和交易的安全。根据各国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是否受限制来看,又包括两种:自由式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形式和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形式。自由式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形式是指法律未设定具体的夫妻财产制类型,财产协议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只要内容合法且不违反一般契约的禁止性规定,法律就予以承认。虽然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充分体现了私法自制和契约自由,但由于现实的夫妻财产关系种类繁多,当事人约定千奇百怪,不仅当事人自已难已把握就是司法机关也

7、难以很好地把握,因此有可能侵害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选择性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形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可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以及约定不得抵触的情形,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这种约定形式由于当事人选择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内、对外效力等均已预先指明,因而无论是对于婚姻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以及与之交易的第三人,优点都是显见的。这一财产约定形式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夫妻财产立法所采用。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夫妻财产立法中,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是同时并存的。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法定财产制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

8、有: 1、 宪法。宪法作为我国的的根本大发,主要规定了制定其他法律的原则,它规定了男女平等作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依据和保障。2、 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些文件中,涉及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具体可分为三类: (1)构成独立法律部门的民事基本法。这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婚姻家庭法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正是民法通则所调整的范围。因此,民法通则的颁布,一方面结束了婚姻法学界长期存在的婚姻家庭法究竟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民法组成部分的争论;另一方面又正式宣告了婚姻家庭法向民法的回归,确立了婚姻家庭法作为民事法律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2)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专

9、门性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属于社会法性质的法律。这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部法以专门的篇章规定了妇女的权益,同时又对已婚和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作出了特别规定。对妇女在宅基地、住房等方面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及时补充了我国婚姻法对妇女财产权益规定的不足,而且对司法实践处理夫妻财产问题提供了充分的依据。(4)其他民事法律。这里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它对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财产制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等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由于婚姻家庭问题纷繁复杂,而婚姻法又规定的过于原则,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审判实践具有

10、重要的指导作用。从其内容来看,这些司法解释又分为两类: (1)对适用新的婚姻法系统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分别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出现,解释(一)中部分条款涉及到了夫妻财产关系问题,而解释(二)则以规范夫妻财产为重点,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三)主要针对住房问题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争议作出解释。(2)对当前一些重要案件如何具体应用的解释。这主要包括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对夫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问题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我国夫妻

11、财产制度的不足(一)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可操作性不强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约定财产制。将夫妻财产制确立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约定财产制优先的原则。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婚姻立法只注重对财产的静态权属的确认和保护,忽视对夫妻财产制实务的调整,较少考虑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运作。首先,实践中夫妻约定财产的很少。目前,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大量的离婚案件诉至法院后,大多数对双方离婚没有什么意见,但对夫妻财产分割上争得你死我活,不可开交,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

12、很大的关系,尤其是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议较大。由于我国民众大多缺乏法律意识,即使少数具有法律意识的人也不愿在缔结婚姻之前对个人财产留有证据,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的就更少。实践中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争议更大,更难处理,待发生纠纷后,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要对财产取证非常困难。其次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信力差,缺少程序性的保障,大多数是在夫妻互相不信任的情况下作出的,甚至有时是在非法的情况下约定的,一旦发生纠纷后,夫妻任何一方都很难举证。再次,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实行约定财产期间所负的债务的规定,不利于对一方当事人的保护。“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践中第三

13、人怎样才算知道,夫妻中一方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将很难,实践中类似的纠纷诉至法院后,除非债权人在财产约定的协议上签字后才有可能认定,否则全凭债权人的良心,即使他知道该约定也可以轻易的否定,造成夫妻一方举证不能,从而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将很难,无形中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二)对家事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家事劳动是指料理日常家庭事务,照顾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等家庭内的劳动。本来劳动力

14、并非商品,但是在当今社会,生活节奏快,一方为另一方的工作生活牺牲较多,家事劳动已经逐步商品化。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法定财产制,当婚姻关系解除时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一般不会出现此类补偿问题;1、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只有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2、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 请求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权,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种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并不强加干涉,所以当事人以

15、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3、适用时间只能在夫妻双方离婚之时,即婚姻关系解除的时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适用经济补偿。此外,这种补偿并非离婚财产分割时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三)我国有关分居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分居不单单涉及夫妻感情上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我国法律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未作特殊调整,只是在离婚章节中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因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样一来,婚姻法中有关分居的规定仅是离婚的一种理由或条件,而不是一种分居制度。实践中如何认定分居,以及因分居而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如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财产债务的处理、子女抚养等现实存在的问

16、题均未作出规定。所以在我国婚姻立法上,并没有真正确立分居权的法律地位,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有关分居的法律规定做法较混乱。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际上所设立的是一般情况下所适用的普通的夫妻财产制,而无法调整非正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分居作为非常态下的婚姻关系的一种,是夫妻保留身份关系而解除共同生活义务的行为。分居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婚姻没有解除不了的,但是要想分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个难题。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基于这一规定如果分居期间对财产未作约定,则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律视为共有财产,不仅有悖于公平原则,而且有碍于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充分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