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字结构”源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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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出处】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原刊地名】太原【原刊期号】199504【原刊页号】54-58【分 类 号】H1【分 类 名】语言文字学【作 者】白平【复印期号】199602【标 题】关于“所字结构”源流的思考【正 文】 提要 汉语中的“所字结构”,其来源甚早,有人主张将其中的“所”字视为代词,也有人视为助词。目前学术界对这种“所”字形成原因的研究还较薄弱。本文从这种“所”字形成、发展源流的角度进行了探讨,认为它原本是一个名词,后来由于汉语语序结构模式的代换,逐渐蜕变成了一个助词性的语言成分。 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风雨也。”对于这种用法的“所”字,前人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

2、而结论颇多分歧,尤其是对这种“所”的来源,人们所做出的研究还很薄弱。中国语文从今年的第二期开始设立专栏,就古代汉语的教学语法系统展开讨论,其中有两篇文章(郭锡良先生关于建立古汉语教学语法系统的浅见、王克仲和黄珊先生古汉语教学语法系统刍议)都谈到了“所”字词性的归属问题。笔者对这个问题也产生过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现发表出来供研究者参考,并求教于方家。 汉语中有大量的虚词都是从实词演变而来的,促成这种演变的因素很多。而其中最基本的一个因素就是特殊的语境对词义的浸染,先秦的表示指代意义的“是”,到后来蜕变成了表示判断意义的“是”,就是一个较能说明问题的例证。“所”字有“处所”义,以这一意义为基点,又衍

3、生出“场合”、“地位”、“位置”、“本分”等名词义,这是容易被理解的,但它又是如何衍生出被人们称作“所字结构”的这种“所”的特殊用法的,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先谈谈在上古汉语中存在过的一种特殊的词语组织方式。 诗经葛覃:“施于中谷。”毛亨传:“中谷,谷中也。”诗经柏舟:“在彼中河。”毛传:“中河,河中。”在诗经中有大量的“中逵”、“中林”、“中露”等“中”式结构的词语,也有“泥中”、“桑中”、“丘中”等为数不多的“中”式结构的词语,这两种结构异曲而同工,“中谷”与“谷中”具有完全相同的表意功能,它们都属于偏正结构,“谷中”是前偏后正,意为“谷之中”,“中谷”却是前正后偏,同样是“谷之中”的意思。“

4、中”字作为一个表示名物的偏正结构中的“正”的一方,却经常处于它的修饰语的前面,这种情况反映出一个事实:即在远古汉语中,存在过一些特殊的方言分支,这些方言的显著特征就是在语序上与其它方言存在着大量的对立。一直到孔子的时代,他还在说“中道而废”,而在战国策中则说“迎君道中”。在各种方言的融合与兼并中,以“中道”为代表的这些方言分支显然逐渐泯灭了,它们的语序特点在后世的汉语中只留下了一些败鳞残甲。除“中”之外,在古代汉语中还存在着大量与现代汉语相对立的各种语序结构,例如: 1.尔瞻诗经小雅节南山:“民具尔瞻”。 2.是问左传僖公四年:“寡人是问”。 3.自与史记萧相国世家:“有恶自与”。 4.忠以国

5、语晋语:“自今以往,知忠以事君者与詹同。” 5.子男汉书李广苏建传:“武子男元与安有谋。” 最能体现这种语序结构模式的是上古时代人物的称谓,例如: 6.王季左传僖公五年:“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史记周本纪:“古公卒,季历立,是为公季。”“季历”在继位后被称为“公季”,后人又尊称为“王季”,“尧”称为“帝尧”,“桀”称为“帝桀”,都是同类型的例子。 7.斗谷於菟左传宣公四年:“楚人谓乳谷,谓虎於菟,故命之曰斗谷於菟。”这位“斗子文”曾经被老虎哺乳,按照今天汉语的词例,可以名之为“於菟谷”,但按照当时楚国方言的习惯,却名之为“谷於菟”。 根据汉语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这种词序对立的事实,我们可以推测

6、,在远古的汉语中并存过两套不同的词序体系,这两套体系经过了长期的融合和竞争,其中的一套体系处在被不断淘汰的过程中。诗经中既有“中河”,也有“泥中”,这就是它们融合共存的证明。后来“中河”这种结构的用例在汉语中逐渐减少,这就是以它为代表的语序体系处在被淘汰的过程中的证明。在以“中河”为代表的一套语序体系中,最先被淘汰的就是这种“先正后偏”的名物词语结构,除了“中原”、“上游”等少数词语以“化石”的身份幸存在现代汉语中之外,这种结构的大淘汰早在诗、书之前就已经基本完成了。在这种被淘汰的语序体系中,被今人称作“代词宾语”(为了讨论的方便,笔者只是姑且借用这个术语)的语言成份的位置具有较强的顽固性,“

7、是以”的说法最终被“因此”全部取代,“吾谁欺”的说法被“我骗谁”取代,这已经是很晚的事了。基于以上的认识,回过头来再讨论名词“所”的虚化过程,这对我们能有一定的启发。 诗经郑风大叔于田:“献于公所。”这里的“公所”是“公之所”的意思。“公所”不能说成“所公”,这说明“所”字和名词构成偏正结构的名物词语时,已经没有了“所名”这样的结构形式(我们推测这样的结构形式在汉语中曾经有过),但如果和所相配的是一个表示动作的词语的话,它们在构成偏正结构的名物性词语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例如: 1.左传桓公十三年:“不书所战,后也。”杜预注:“公后地期而及其战,故不书所战之地。” 2.左传文公二年:“吾未获死所

8、”。 我们把“不书所战”改成“不书战所”,句子的意思还是没有变,从今天的眼光来看,“不书战所”反而比“不书所战”更能排除歧解,不劳杜预再把句子转述为“不书所战之地”。很显然,例1 中的“所战”和例2中的“死所”又是一组互相对立的偏正结构, “所战”义同“战所”,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语序的不同,它们之间的关系,与“中河”和“河中”的关系并无二致,“所战”这种偏正结构是属于那个正在被淘汰取代的语序体系之中的。如果我们把视角建立在这个基点之上,然后再来观察古书中的实例,得出的看法就会与前人有所不同。下面再分析一些例子: 3.左传昭公四年:“冀之北土,马之所生,无兴国焉。” 这个例子中的“所生”和上文提

9、及的“所战”可以类比,“所战”即“战场”,“所生”即“产地”,这样解释,意思非常豁然。把“马之所生”改说成“马之生所”,丝毫也不悖于原文的意思。有人说:“所字作为辅助性代词,所代的是某种动作的对象。”这种观点显然经不起“马之所生”这类句子的检验。也有人说,“马之所生”可以理解为“马之所于生”,这也显得十分勉强。如果我们把“所生”看作是“生所”的逆序形式,是远古的一种语序体系的遗存,那么以下的一些例子也就因刃而解了: 4.左传襄公十四年:“赐我南鄙之田,狐狸所居,豺狼所嗥。” 5.左传襄公十四年:“今官之师旅无乃实有所阙,以携诸侯?” 6.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其南陵,夏后皋之墓也。其北陵,文王之

10、所避风雨也。” 7.管子轻重甲:“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 8.吕览论威:“行不知所之,走不知所往。” 9.战国策秦策:“赵氏,中央之国也,杂民之所居也。” 一种语法结构能够为人们所接受和准确理解,是因为它在语言中具有普遍性,有无数的语例在各种不同的语境中同鸣共振,但它在语言中是处在一种被对立的语序体系所淹没的境地时,情况就很不相同了,语例的稀少孤立使它失去了被人们理解的土壤条件,对它的误解也就会随之而产生。请看下面的几个例证: 1.诗经商颂殷武:“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郑玄笺:“曰商王是吾常君也。” 2.诗经秦风小戎:“骐骝是中,骊是骖。”孔颖达疏:“骐马骝

11、马是其中,谓为中服也,马骊马是其骖,谓为外骖也。” 3.左传昭公十六年:“侨闻君子非无贿之难,立而无令名之患。侨闻君子非不能事大字小之难,无礼以定其位之患。”孔疏:“家贫无贿不为难,立于职位而无善名是为身之大患。事大国爱小国不为难也,无礼以定其位是国之大患。” 殷武中的“曰商是常”,转换成现代的语序是“曰常商”,其中的“常”是动词。小戎中的“骐骝是中”,意为“中骐骝”,句中的“中”字也是动词。左传原文的四句话,整理成后代的语序就是“侨闻君子非难无贿,患立而无令名。侨闻为国非难不能事大字小,患无礼以定其位。”郑玄和孔颖达在这里都未能把握住原文语序的特殊性,所以其注解便都出了偏差。孔颖达讥诮服虔“

12、尚未能离经辨句”,而他自己在这里却也犯了类似的错误。象“曰商是常”、“立而无令名之患”,这样的语序组织形式在汉唐以来的口语中实际上已经被淘汰殆尽,由于失去了供人们理解的土壤条件,所以才再三地产生着对这些组织形式误解的情形。 根据语言内部的发展规律,新词的产生总是以旧词为基础的,词义的繁衍变化,大多遵循着事理和语理的逻辑,比如表示“处所”的“所”转而表示“地位”的意思,这是一种顺情顺理的发展,而有的词蜕变为别的新词则是由于特殊的语境对词义的浸染,是一种由于误解而发生的不合理据的讹变,比如先秦的表示指代意义的“是”在后来蜕变成了表示判断意义的“是”就属于这种情况。再比如今人把“乐于”、“鉴于”、“

13、善于”、“苦于”等都看作是一个语言单位,现代汉语词典把它们都列为条目,其实在“善于团结群众”这一类句子中,“善”是一个形容词,而“于”和“团结群众”才构成一个语言的分析单位,“善于团结群众”的语序可以调整为“于团结群众善。”把“于”字从“于团结群众”中割裂出来而贴附到前面的“善”字上,从而产生了“善于”,这是很不合理的,但在一般人的使用感觉上,“善于”又似乎成了一个声音节奏上的单位,从而登上了词典的殿堂。汉语中的这类讹变现象是相当多的。基于这一认识,回过头来再分析“所”字意义与作用的演变,这对我们的探讨将会是有所助益的。 “所”这种前正后偏结构的名物词语,作为一种早已被淘汰的语序体系的遗存,由

14、于它失去了群体共鸣的存在环境,便使人们对它的理解发生了偏差,首先是对这种结构中的“所”字的词义(处所)和地位(偏正结构中的正的一方)发生了误解。既然“所”的整体意义表示的是一个名物概念,而处在“所”字后面的成份,意义都非常显豁,不容有歧解,人们便把这种“所”字误当成了一个构造名物词语的助词性构件,试比较下面的两个例子: 1.诗经小雅小宛:“夙兴夜寐,毋忝尔所生。” 2.左传昭公四年:“冀之北土,马之所生。” “马之所生”意为“马之产地”,而“尔所生”则是“尔之生育者。”这并不是“所”由“处所”义自然衍生出了表示“人”的意思,而是“所”这个组织形式在使用者的认识中发生了讹变。我们认为,原始的“所”只是一种临时的词汇组合(姑且以“马之所生”为例),其中的“所”字作为“处所”的词义非常明确,而经过讹变后的“所”则成了一种特殊的语法惯用定式(例如“毋忝尔所生”),其中的“所”字已不再具有实在的词汇意义,这和“骗子”的“子”字表示“的人”的词汇意义,而“桌子”的“子”则没有实在的词汇意义的道理是相同的。 过去人们把所字结构中的“所”看成了代词,这种认识是失于斟酌的。”应该注意到,所字结构表示名物,这是整个结构共同产生的意义,而不是因为其中的“所”字本身具有指代意义。对于所字结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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