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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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管理与处方权审批制度各科室: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 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法律法规,以及处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 况,对我院处方管理作如下规定。1、医师处方权,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查, 医务科考核审批,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等医技科室。2、必须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以下简作药师)方可从事处方审核、 评估、核对、发药工作,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从事 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师签名式样在医务科、药剂科留样备查。3、医师应当根据需要,按照

2、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 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包括 病区用药医嘱单。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4、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与 门急诊主任联系,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天。5、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 列专科要求的项目。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 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

3、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人员签名。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第二类精 神药品和普通处方分别用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填入患者身份证号码,代办人员姓名、身份证明编 号。7、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8、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 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 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含糊不清字句。9、年龄

4、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 体重。10、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应当 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 不得超过五种药品。11、中药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 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 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12、药品的用法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 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3、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 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14、处方一般不

5、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 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至一个月,但医师 必须注明理由。15、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 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 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 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16、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17、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 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并同时开具纸质处方附于电子处 方留档备查。18、门(急

6、)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19、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 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20、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7、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 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 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21、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22、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 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 医院内使用。23、药师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24、药师应

8、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 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 用药交待与指导。25、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 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 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26、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 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师 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

9、误,应拒绝调剂,并 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 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师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27、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28、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 销毁。处方权审批制度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 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依法取

10、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医务人员,由本人填写处方权审 批表,连同相关执业证明复印件,交医务科审查,经医务科审核,报分管 院长同意后,授予我院处方权。二、医疗专业毕业生,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本院从事临床工 作,经过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由本人填写处方权审批表,科室主任审 核,报医务科长审批。三、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经中医培训的西医人员经考核审批 后,具有中药处方权。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按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 例要求,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考核,取 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格证书后,填写处方权审批表报医务科批准, 卫生局备案,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

11、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务科应当将具 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和变更情况,定期报 县卫生局。五、凡具有各类处方权的医师,均需在医务科建立处方权签字留样登记, 并送药剂科各药房备案留存,作为审核处方医师签字的依据。处方权医师的 签字留样,必须正规书写,能正常辨认。医师签字留样式样不得随意改动, 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六、凡因工作调动,退休、调离、辞职等各种原因离院,办理离院手续 时医务科均应注销其处方权,并通知相关科室。七、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试用人员、执业助理医师不享有处方权,须 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经执业医师审查并签字后方为有效。八、除享有中药处方权的医师,其

12、余人员均不得开中药处方(中成药除 外)。九、除享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其余人员均不得开麻醉处方。急诊情况 住院病人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时,病房值班医师可根据病情先开处方使用麻醉 药品,用后及时上报上级医师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十、电脑工号使用必须是有处方权执业医师经过医务科核准后,信息科 人员依据医务科的通知要求给予录入与开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在电脑系统上 进行设置。附件:1、处方权审请表2、处方签名留样表医务科2014、 6、 12上饶市康桥医院处方权申请审批表姓名工号科室职称学历专业来院时间参加临床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是否为轮科医师是否身份证号码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申请人 签名备注填表日期年月日申请处方权类别中药西药毒麻药科室意见科主任签名:拟审批处方权类别中药 西药 麻毒药考核成绩合格 不合格拟审批抗菌药物级别限制级非限制级特殊级医院意见医务科长签名:年月日分管院长签名/盖章:年月日医师处方权签字留样表医师姓名普通处方权留样麻醉处方权留样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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