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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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院财务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本院财务管理工作, 发挥财务在经营管理方面和 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 定本规定。1.2 财务室是本院的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科学合理地组织本 院的各项财务活动,包括本院日常财务收支、资金的筹集和调配、 业务效益分析等。2 .财务收支管理2.1 日常性财务收支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工资标准、福利发 放、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用等经常性支出报院长批准后执行。为 保证财务的统一性、严肃性,财务报销实行“一支笔”签批制度。2.2 报销的各类原始凭证,必须是正规税务发票,且字迹清 晰,用途清楚,日期签章齐全,数量、金额一致。否则,财务室 不

2、予报销。2.3 各室(队)人员因外出审查、培训等各项业务费用的报 销,审查需提供审查会通知、会议签到表,培训需提供相关文件, 经财务审核后,由室(队)主任汇总,统一报院长批准。2.4 报销凭证必须由财务室(主管会计)对发票的真实性、 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然后由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2.5 当月末发生的经济业务,次月上旬以前须报财务室,特 殊情况须说明事由;拖欠达二个月以上的,财务室不予报销。3 .员工借支管理3.1 所有因公借支,须经院长审批。因审查会或因公出差需借款时, 由项目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填写借款单, 经所在的科室主任审核后,由室主任上报院长审批。3.2 职工因公出差借款标准为住

3、宿费 300 元/ 天(标准间两人一间,按实际出差人数计算) ,餐费每人100 元/ 日。其他费用不预借款, 由职工自行垫付待回院后办理报销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须向院长申请批准) 。3.3 借支职工应严格按还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借款,(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注明还款日期, 一般情况, 出差以 1 月为限,特殊情况需跨月的请院长审批)否则,财务室有权扣发其工资、奖金和补助等,并加收 1% 的月息。3.4 严禁外单位人员在本院借款, 并严禁职工在外以本院名义借款。3.5 无论任何借款,上次借款未还清的,下次借款一律不再办理。4 现金、印鉴、票证管理4.1 本院现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福利、零星

4、采购、差旅费等。 财务人员不得滥开现金支票提取大额现金。 对大宗材料、设备仪器、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必须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4.2 本院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章应由专人分管,不得由出纳同时保管。 对外提供财务资料加盖财务专用章时须经院长批准。4.3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国家银行、 税务等部门的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票证,不得随意向外提供本院收据、发票,不得借出本院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银行帐号。5 医药费管理5.1 职工相关医药费用报销参照市人保局医疗保险制度实施。6、差旅费管理1.1 差旅费的开支范围: 职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 车船费 (含 飞机票和标准保险费) 、伙食补助费、出差补助等。1.2 在徐州

5、市城区范围开会、 办公事不得填报出差补助和住 宿费。1.3 食宿、交通补助的报销标准:1.3.1 食宿补助: 每人每天餐费补助 100 元, 住宿依照标间标准 300 元以内安排(两人一间,按实际出差人数计算) 。1.3.2 出差补助:每人每天出差补助 50 元,单位提供交通 工具的出差人员,不享受出差补助。7 、办公费管理7.1 办公用纸张、 笔记本等文具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置和发放,由各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发。7.2 财务室每月做出材料消耗统计表,并随时与办公室通报情况,以便及时采购入库保障办公用品的正常供应。7.3 部室需到外打印文件或材料,须经办公室审稿批准,月末由办公室统一审核结算。 不经

6、批准, 擅自到外打印费用自负。7.4 公费订阅报刊、杂志、书籍。由各部室根据需要列出计划、 经办公室汇总、 报院长审批后, 由办公室统一征订并收发。7.5 各部室因工作需要对外发送信函、邮件、传真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7.6 本院水电费由财务室按月计数向有关部门交纳。8 、招待费管理8.1 本院来客统一由后勤中心接待。8.2 因业务需要提高招待标准或在外地招待客人的, 事先须 经院长批准。8.3 不经办公室安排或院长同意自行招待客人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8.4 招待用烟、水果、茶叶等物资,由后勤中心统一采购和 分发,有关负责人领用时应办好领用登记手续。8.5 招待费结算时,先由办公室审核登记,方

7、可到财务室报 销。9、职工教育培训费管理9.1 为培养本院所需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由院办公会研究选送学习、培训的职工,其培训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9.2 对未经本院批准参加学习的职工,其所有学习费用一切自理。9.3 职工自费培训期间未经院长批准占用工作时间的,作旷工处理。9.4 职工子女教育、医药费用管理10.1 职工子女幼儿园期间每年报销教育局额定书本费。10.2 职工子女医药费用报销至小学入学,小学入学后单位报销医疗保险费用100元每人每年,男职工子女当年 1至6月 份医药费用7月份统一办理报销,女职工子女当年7至12月份 医药费用次年1月份统一办理报销。11、财产管理11.1 凡购置资产由

8、各室书面申请报院长批准。11.2 采购金额超过3000元的物品要经集体研究决定且附有审批单、入库单方可报销。11.3 本院所有财产,由财务室统一登记造册。各部室具体 管理所属财产(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小车、房屋等大型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具体管理; 测量仪器等由勘探队具体管理。11.4 因使用人或保管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善,致使财物损 坏、被盗或遗失的,保管人或使用人照价赔偿。11.5 对使用年限已到或磨损相当严重的固定资产,各部室 应及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报废或处理。11.6 财产押金、租金及残值变价收入统一交由财务室管 理。11.7 务报表和资料的管理院财务报表和资料属于本院机密,未经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和资料。11.8 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规、 市局相关财务制度和本 规定。如不严格执行以工作失职论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 发现两次扣发一个季度的效益工资,累记违规达到三次,调离工作岗位。14、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从 2012年1月1日 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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