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工程引起的债务承担问题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479469012 上传时间:2022-09-1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39.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法转包工程引起的债务承担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非法转包工程引起的债务承担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非法转包工程引起的债务承担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非法转包工程引起的债务承担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非法转包工程引起的债务承担问题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非法转包工程引起的债务承担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法转包工程引起的债务承担问题(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非法转包工程引起的债务承担问题案情:2005年11月15日,A房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怡景新苑9号、10号住宅楼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承建,承建范围为土建、装饰、水电、暖卫;开工日期为2005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7月1日;合同价款713万元。B建筑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将其转包给王某,双方于2006年8月20日补签协议一份,约定:B建筑公司同意王某施工承建怡景新苑9号、10号住宅楼工程;工期自2005年12月26日至2006年10月30日;王某承担B建筑公司在与建设单位A房产开发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按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安全生产等进

2、行施工;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2006年年4月6日,王王某以B建筑筑公司项目部部的名义,与与原告C混凝凝土公司签订订了预拌混凝凝土供需合同同,由C混凝凝土公司供给给混凝土,双双方对供货数数量、质量、价价款及其支付付方式等进行行了约定。该该合同由王某某签字并加盖盖B建筑公司司项目部的印印章。合同签签订后,原告告C混凝土公公司按合同约约定完成供货货义务,经双双方结算,共共计货款5557812.50元,王王某已付款440万元,尚尚欠1578812.500元未付。原原告C混凝土土公司诉至法法院,要求被被告B建筑公公司及王某支支付欠款1557812.50元及违违约金。

3、被告告B建筑公司司抗辩称,其其从未与原告告签订预拌混混凝土供需合合同,双方不不存在买卖混混凝土合同关关系,更不知知付款之事。该该供需合同是是原告与王某某签订的,王王某不是本公公司职工,其其签订合同所所用印章是其其私自刻制的的,公司对此此不知情,应应由王某自行行承担责任。被被告王某未作作任何抗辩。该该案在审理过过程中,经法法院调查,王王某承认预拌拌混凝土供需需合同中B建建筑公司项目目部的印章是是其私刻的。分歧:对于本案应应如何处理,存存在以下三种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见认为,B建建筑公司对王王某以其项目目部的名义签签订预拌混凝凝土供需合同同的行为不知知情,事先既既未授权,事事后也未追认认,故B建

4、筑筑公司不是该该供需合同的的当事人。根根据合同相对对性原理,应应由王某自行行承担支付欠欠款的民事责责任。第二种种意见认为,该该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是由由B建筑公司司承包的,BB建筑公司将将该工程全部部转包给王某某后,王某以以B建筑公司司项目部的名名义与原告CC混凝土公司司签订预拌混混凝土供需合合同构成表见见代理。因此此,应由B建建筑公司承担担还款责任。第第三种意见认认为,B建筑筑公司将工程程转包给不具具备相应资质质的王某,违违反有关法律律的强制性规规定,而王某某购买的混凝凝土实际用于于施工,故BB建筑公司应应对王某的债债务承担连带带清偿责任。评析:本案是一起起因建设工程程转包而引起起的实际施工工

5、人与第三人人交易中的债债务承担纠纷纷。解决该纠纠纷的关键在在于正确认定定该预拌混凝凝土供需合同同的当事人及及其责任承担担方式。本案中,被被告王某是以以B建筑公司司项目部的名名义与原告CC混凝土公司司签订的合同同,该行为事事先并未得到到B建筑公司司的明确授权权,事后也未未得到B建筑筑公司的追认认,因此,王王某以B建筑筑公司项目部部的名义订立立合同属于无无权代理。在在此情况下,BB建筑公司应应否承担王某某无权代理的的民事责任,关关键是看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否构成表见代代理。表见代理是是“因本人的的行为造成了了足以令人相相信某人具有有代理权的外外观,本人须须对之负授权权人责任的代代理。” 我我国合同法法

6、第49条条规定:“行行为人没有代代理权、超越越代理权或者者代理权终止止后以被代理理人名义订立立合同,相对对人有理由相相信行为人有有代理权的,该该代理行为有有效。”根据据上述规定,构构成表见代理理须具备以下下要件:1、行行为人未获授授权而以本人人名义与相对对人为法律行行为;2、因因本人行为使使行为人存在在授权外观且且为相对人合合理信赖;33、相对人为为行为时主观观善意且无过过失。本案中中,王某自始始即未获得被被代理人B建建筑公司的授授权,其以BB建筑公司项项目部的名义义签订合同,符符合表见代理理的第一个构构成要件。但但问题的关键键在于其是否否符合表见代代理的其他构构成要件。本本案中,王某某与C混

7、凝土土公司签订合合同所用印章章是其私刻的的,B建筑公公司对王某私私刻印章一事事并不知情,因因此不存在BB建筑公司以以自己的行为为表示授予王王某代理权,或或者知悉王某某以其代理人人的名义实施施民事行为而而不作反对表表示的情形,所所以,本案不不存在无权代代理人王某被被授予代理权权的外表或假假象,即不存存在所谓的“授授权外观”。同同时,由于法法律允许建设设工程的承包包人经发包人人同意将其承承包的部分工工作交由第三三人完成,CC混凝土公司司不能仅仅依依B建筑公司司系该工程的的承包人及王王某私刻的印印章,就轻易易相信王某有有权代理B建建筑公司签订订合同,必须须查验王某是是否已获B建建筑公司的明明确授权。

8、显显然,C混凝凝土公司并未未进行必要的的审查,而是是轻信王某有有代理权而与与之签订了合合同。为此,不不能确认C混混凝土公司在在签订该合同同时主观上是是善意无过失失的。因此,本本案中王某的的行为不符合合表见代理的的其他构成要要件,其行为为并不构成表表见代理,应应视为王某的的个人行为,由由王某自行承承担相应的民民事责任。从从合同的实际际履行来看,原原告C混凝土土公司直接将将货物运交王王某,货款也也由王某直接接支付,故该该供需合同的的当事人是原原告C混凝土土公司与被告告王某,B建建筑公司并非非供需合同的的当事人。既然王某是是该预拌混凝凝土供需合同同的实际当事事人,作为合合同的相对人人,理应承担担因该

9、合同所所产生的义务务。从本案的的实际情况看看,王某接收收了原告C混混凝土公司供供给的混凝土土,并由王某某及其工作人人员为原告出出具了收料单单。王某也实实际支付货款款40万元,王王某应承担支支付剩余货款款1578112.50元元的民事责任任,并支付原原告逾期付款款的违约金。B建筑公司司在与A房产产开发公司签签订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后后,将其承包包的怡景新苑苑9号、100号住宅楼工工程全部转包包给没有建筑筑施工资质的的被告王某个个人承建,违违反了建筑筑法第288条和第299条第3款关关于“禁止总总承包单位将将工程分包给给不具备相应应资质条件的的单位”以及及合同法第第272条第第2款、第33款关于“承

10、承包人不得将将其承包的全全部建设工程程转包给第三三人或者将其其承包的全部部建设工程肢肢解后以分包包的名义分别别转包给不具具备相应资质质条件的单位位”的强制性性规定,因此此,应认定上上述转包合同同无效。根据据合同法第第57条的规规定,无效的的合同自始没没有法律约束束力。既然该该转包合同无无效,B建筑筑公司作为怡怡景新苑9号号、10号住住宅楼建设工工程的合法承承包人,是对对外承担民事事责任的独立立主体,其应应当履行与建建设单位A房房产开发公司司所签合同项项下的义务。BB建筑公司与与王某之间的的关系类似于于一种挂靠经经营关系,其其中转承包人人王某是挂靠靠人,B建筑筑公司是被挂挂靠人。在转转承包人以承

11、承包人的名义义与第三人进进行交易发生生纠纷的情况况下,其责任任承担方式应应类推适用挂挂靠经营主体体间责任承担担的有关法律律规定。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干问题的意见见第43条条规定:“个个体工商户、个个人合伙或私私营企业挂靠靠集体企业并并以集体企业业的名义从事事生产经营活活动的,在诉诉讼中,该个个体工商户、个个人合伙或私私营企业与其其挂靠的集体体企业为共同同诉讼人。”虽虽然该司法解解释并未解决决挂靠人与被被挂靠人之间间的实体法律律责任承担问问题,但通说说认为,最高高法院上述规规定的目的是是直接追究挂挂靠双方的连连带责任。 2本案案中,王某作作为与原告CC混凝土公

12、司司直接发生购购销合同关系系的实际施工工人应对货款款承担直接的的付款责任,BB建筑公司作作为承包人应应承担连带偿偿付责任。BB建筑公司承承担连带责任任的根据在于于:1、该工工程是由B建建筑公司承包包的,B建筑筑公司是对建建设单位A房房产开发公司司承担责任的的独立主体,原原告C混凝土土公司所提供供的混凝土已已实际用于该该工程建设,已已物化为该工工程的一部分分;2、该工工程所需材料料是由实际施施工人王某以以承包人B建建筑公司项目目部的名义签签订合同购买买的,正是因因为B建筑公公司非法转包包,才使王某某得以对外以以该公司项目目部的名义进进行交易,从从而导致原告告误认并造成成财产损失。在在此问题上,B

13、B建筑公司与与王某存在共共同过错;33、B建筑公公司将该工程程非法转包后后从中提取了了一定数额的的管理费,是是该工程的实实际受益者,根根据权利义务务一致的原则则,理应对该该工程所发生生的债务承担担责任;4、BB建筑公司将将该工程非法法转包后,对对转承包人王王某即负有监监督管理之责责,应对王某某加以严格管管理监督,督督促其积极履履行义务。BB建筑公司未未尽到上述职职责,应承担担相应的法律律责任;5、让让实际施工人人承担直接的的付款责任,让让非法转包工工程的承包人人承担连带责责任,能够更更好地制裁违违法行为,遏遏制建设工程程承包领域存存在的非法转转包现象,有有利于维护交交易安全,具具有更好的社社会效果和法法律效果文章来源:中顾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咨询,就上中中顾法律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