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杨善洲先进事迹个人整改剖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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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学习杨善洲先进事迹个人整改剖析材料 学习杨善洲先进事迹个人整改剖析材料杨善洲同志对国家,对党最无私的奉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他实现了他的誓言。六十年来,他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淡泊名利、地位,公而忘私、廉洁奉公。他恪守信念、一心为民,年年如一日地坚守着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践行了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挥了老有所为的奉献精神。他以他的一生集中展示了一名共产党员和老干部的优秀品质,树立了党员干部的光辉形象和时代风貌。对标先进,按照乡党委“五查五用”的思想,对自己进行了剖析,查找问题和不足。一、对标先进查找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1、宗旨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薄,

2、脱离群众,漠视群众的问题。由于受到各种思潮和周围环境的影响,本人全心全意为困难群众服务的意识不强了,群众观念淡薄了,深入基层了解情况的少了,深入困难群众家庭了解情况的少了,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更少;有时候在接待困难群众来人来访时态度生硬,对来办事的困难群众心生厌烦。2、责任心和执行力弱化,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由于长期从事乡镇工作,时间一久,责任心和执行力弱化,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不求无功,但求无过;有时心情烦躁,办事拖拉,工作效率不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之心态。3、缺乏干事激情,精神状态不佳,创新能力不强,因循守旧,学风不浓的问题。有时候缺乏干事激情,精神萎靡不振,不

3、想干事;有时候思想僵化,一味按政策办事,缺乏创新意识,工作按部就班,创新不力;有的不重视学习,缺少学习的兴趣和热情,认为学不学无所谓。二、对标先进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忘记了共产党员的宗旨,忘记了人民公仆的本质,因此,群众观念就淡薄了,深入基层了解情况的就少了,深入困难群众家庭了解情况的少了,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就更少。、放松了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一是缺乏与时俱进的观念,理论、政策水平和素质能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没有认真学习理论和社会救助业务知识,没有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致使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缺乏开创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4、二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缺乏奋发昂扬的精神状态,缺乏奋发有为争创一流的精神,造成精神萎靡不振,得过且过。3、个人党性修养水平与困难群众的愿望有较大差距。由于平时不注重加强个人党性修养,总认为自己工作已尽心尽力,因此在工作中说话、做事往往平衡点把握不准,损伤了职工和困难群众的自信心。三、整改方向和措施1、对标先进用心学、用脑思,加强理论学习,在转变工作作风上下功夫。一是加强思想教育,树立公仆意识。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二是要提高工作效率。从困难群众最不满意的工作环节改起,从困难群众,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要大兴务实之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重实际

5、、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四是密切与基层民政部门和困难群众的关系,深入开展与困难群众“心连心”活动,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2、对标先进用力干,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学习,进一步深刻认识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二是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  时光匆匆,算起来我在幼儿园工作已经有大半年时间了,在这段时间里有欢乐也有汗水,有工作上的困惑也有各方面的进步。通过这半年多的工作学习,和孩子相处的这些时间,使我感受很深。这里,我也该整理一下我的思绪,总结过去了的工作经验,以便更好地提高自己的

6、各项工作水平。我主要是配合老师的教育工作,努力完成自己分管的保教任务,以下我谈谈工作心得体会:一、密切联系,增进家园互动在家园共建方面,我们知道要搞好班级工作,一定要家长的配合。平时,我能热情对待每一位家长,注意和家长沟通。接送孩子时和家长聊上几句,了解一下幼儿在家的表现或关心一下幼儿的身体情况,家长都感觉非常温暖。我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向家长反映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情况,认真听取家长建议。让家长正确了解幼儿保育方面的内容,了解孩子的一日生活,并向家长提供一些正确的保育方式信息,一起探讨一些现实中的棘手问题,建立了和谐信任的家园关系。二、不断学习,总结经验,做好自己的保教工作社会在发展,对保育员教师

7、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才能当一名合格的保育员教师。在工作中,我以园部下达的任务及本班的教育为中心,努力坐到和各位老师和谐相处,学习他们的长处和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和保育水平,平时遇到园部和班级有什么额外任务,只要自己力所能及,会和本班老师一起加班加点,及时完成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三、手脚勤快、经常反思虽然我是保育员岗位上的新手,但是我深知勤能补拙,平时除了向有经验的同事请教外,有时也在家看点有关业务知识方面的书籍,慢慢地在保育员这个岗位上琢磨出了门道,那就是要勤,比如:勤开窗户、勤打扫、勤消毒、勤晒棉被等等,除了手脚要勤快利落外,脑子也要勤快,要经常思考,为什么

8、要这样做,今天这件事我做的对不对等等,常常反思一下自己的工作,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改进,不断进步。四、关心孩子,热心工作爱是无私的,也是做好一位保育员的前提,我是用心诠释着爱,使我在工作中有了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心,也会像母亲一样,对待关心每一个孩子,使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认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只有热爱了,才会去追求,才会不断进取,才会得到家长和孩子的信任。经过与小朋友的相处,使我想了很多:幼儿虽然年纪小,但是他们对事情已经具备了初步的分析和审美能力,他们需要成人的引导教育,而幼儿园是他们人生的第一个受教育地,幼儿教师是他们的启蒙者。保育工作就是把握生活中的点

9、点滴滴,用老师的爱心和耐心,细致入微地引导幼儿提高自理生活能力,愉快地玩耍,快乐安全地在幼儿园生活学习。我爱每一位小朋友,我喜欢面对他们纯真,可爱的小脸,希望小朋友们的童年健康快乐。对于我个人,要学习的东西、知识还有很多,无论是教育还是保育,都是我学习的目标。要把好的方面坚持住,不够的地方像别人学习,把别人身上的精华吸取过来,使自己成为德育、教育、保育都优秀的教师。 司法人员学习好刑法个人体会如何学习刑法,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每个刑法学者都有各自的体会。在这里,我想说一说个人的一些经验。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法条与法理的关系;二是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三是理论与案例的关系。我的体

10、会是:学习刑法,应当处理好上述三个关系。一、法条与法理的关系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对法条和法理实际上是不作区分的。比如平时别人问我们学习什么专业,我们就是学刑法专业。这里的刑法既包括刑法的法条,也包括刑法的理论。但是法条和法理还是有所不同的。这里的法条指的是法律规定,学习法律离不开法条或者法律规定。法条是一个最基本的东西,但对法条本身我们还需要作进一步分析,比如法条和法律规范就不一样。按照德国刑法学家宾丁的观点,在刑法之中,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行为,而法律规范则是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禁止性的命令。比如,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对杀人者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法律条文设定了故意杀人

11、罪的构成要件,而其背后的规范则是禁止杀人。因此,宾丁认为,在刑法中违法指的是违反规范,即违反禁止性的规定,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就法律规定而言,是符合而不是违反。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才谈得上是违反禁止杀人的法律规范。所以,他把法条和法律规范是加以区分的。法条有完全的法条和不完全的法条之分。完全的法条指的是法律规范的要素,即假设和法律效果均具备且统一在一个法条里的情况。在刑法中,法条主要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它是对犯罪构成条件的设置。正是这些法条对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所以法条是立法意图在语言上的反映,通过法条我们才能领会立法意图。从立法层面上来说,立

12、法意图总是要通过语言反映出来,最后落实在法条上的。因此,这里有个言和意的关系,立法意图是一种意,而法条是一种言。意图需要通过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表达出来,因为意是一种抽象的、人的主观的思想,除非存在李商隐诗中的“心有灵犀一点通”,也就是心领神会的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要表达一种意图,往往只能通过语言来表达。在立法中更是如此,立法要为公众所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便只能通过语言来表达。而在用语言来表达意图时,就可能会发生有的表达得好、有的表达不好的情况。在表达得好的情况下,立法者便能把一种立法意图通过语言完整的、恰当的表达出来,能够使公众准确的领会立法意图,这样的立法应该说是非常成功的。但在另

13、一种情况下,人们用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意图时,也可能会发生辞不达意的情况,他的意图没有很好的通过语言表达出来,以致公众不能通过相应的语言来领会其意图。这就会出现误解,就好象你本来要批评人家,结果受批评者以为你是在表扬他;而你本来想表扬一个人,而受表扬者听了还以为你是在批评他,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这种辞不达意的情况在立法中经常会出现。因此,在运用法条来表达立法意图时,就可能有时表达得好,有时表达得不好。这就使得我们在对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评判时,需要有两个层次的评判。首先是对立法意图的评判,即立法意图是好的还是不好的。如果立法意图是不好的,即使你用语言把不好的立法意图表达得非常准确,我们同样可以对立法意

14、图进行批评,说明这样的立法意图为什么是不好的。其次是立法意图本身是好的但表达得不恰当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便可以对立法技术进行批评,因为这样的法律规定没有很好的表达立法意图。因此,对法律规定的这种评判是双重的。我们在通过一种法律规定来领会特定的立法意图的时候,可能还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这是由于语言本身的特征所造成的。我们所使用的语言是有其自身特点的,它不是人为制作的,不象在数学、物理、化学学科中所设置的那一套人工的符号。后者的设置是人工的,完全符合逻辑的,只要用规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就不容易被人误解。相反,语言是一种在漫长的历史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符号。当然,法律的语言在所有的语言中可能是最

15、规范、最严谨的。但尽管如此,在立法中所采用的大部分语言还是采用日常生活中的语言,只有少部分语言是人工的,即所谓的“法言法语”,如刑法中的假释、减刑、累犯、缓刑等术语,这是法律语言中所特有的。但立法中其它语言还是采用普通的生活语言。当生活语言被采纳为法律语言时,在理解上可能就会有产生一些问题。在立法中是多采用一些法言法语,还是多采用一些日常生活中的语言,这是一个二难的选择。如果立法语言过于专业化,立法就不太为一般的老百姓所理解,即不够通俗易懂。而如果少一些专业术语,多一些日常生活的语言,老百姓接受起来就可能比较容易一些。这里面始终有一个度的问题,我认为关键是如何掌握这个度。在立法中如果能够采用日常生活语言来表达立法意图,而不至于出现较大的误解时,还是应当尽量采用日常语言。只有在不采用专业术语立法意图便很难表达出来时,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已经历史的形成了这种法言法语,那才应当采用专门的术语。由于现在的法律规定大量的采用了日常生活的语言,是通过日常语言来表达其立法意图的,所以,我们可能需要从整个法律的内在体系的完整性方面来理解立法意图,而不能就概念本身的字面含义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就需要我们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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