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教育专题ppt(讲义)课件

上传人:m**** 文档编号:479443284 上传时间:2023-03-1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3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教育专题ppt(讲义)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教育专题ppt(讲义)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教育专题ppt(讲义)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教育专题ppt(讲义)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教育专题ppt(讲义)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教育专题ppt(讲义)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教育专题ppt(讲义)课件(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的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讲义)为加强中央储备糖管理,确保中央储备糖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近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221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2018年机构改革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中央储备食糖管理。2020年,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41号)发布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着手拟订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制度,研究出台了办法。办法将此前有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实践需要予以完善,同时沿用了储备糖管理部分惯用提法和术语,借鉴了中央储

2、备糖库存检查方法。对相关技术标准已有的具体内容,办法仅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依据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41号)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中央储备糖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结合中央储备糖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七章34条,主要对中央储备糖的运营机构和承储企业条件、储存堆码、保管养护、出入库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运营主体和承储主体。第二章“基本要求”。明确了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基本要求,包括在宏观层面上明确计划、管理、资质、设施、技术、保密等要求;微观层面上明确仓库标识

3、、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等要求。第三章“储存堆码”。主要规定了堆码方式和条件,包括储存安全,入库码垛前应做的接收准备工作,以及码垛过程中规范要求、单垛承载能力和专业化设计要求等。第四章“保管养护”。主要规范了承储企业在日常保管方面的具体措施,包括在库检查、日常清洁和温湿度控制。第五章“出入库管理”。重点明确了出入库的过程管理,包括出入库计划、质量检验,入库验收,保管记账和出入库作业。第六章“监督检查”。重点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内容和结果的处理,包括检查内容、配合检查、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主要阐明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时效等。下一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积极推动办法落实

4、,督促指导运营机构和承储企业认真执行,不断提高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规范化水平。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确保中央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储备原糖和白砂糖的储存堆码、保管养护、出入库等仓储活动。第三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制定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业务。第四条 中央储备糖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中央储备糖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和储备管理制度。运营机构按照中央储备糖区

5、域布局等要求和中央储备糖储存库资质条件等标准选择承储企业,并及时将承储企业名单、地点和仓储信息等情况报告国家局。第五条 承储企业包括运营机构直属企业或其他具备条件的代储企业,对本企业承储的中央储备糖仓储保管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做到在库管理规范,实现中央储备糖储存期间损耗可控、品质稳定、养护良好。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六条 运营机构和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糖收储轮换计划,落实计划下达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不得擅自动用、出库和串换品种。第七条 运营机构和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中央储备糖日常管理,健全直属企业内控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代储企业管理,确保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运营机构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

6、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指定直属企业督导代储企业做好中央储备糖仓储保管工作。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央储备糖储存库资质条件,地势安全、交通便捷、利于调度,代储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九条 承储企业用于储存中央储备糖的仓储设施应当配置完好、功能可靠,并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库区内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储备糖业务。承储中央储备糖的仓储设施受到保护,不得随意侵占、拆除或迁移,不得影响储备糖安全。第十条 承储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糖,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倾塌、防虫鼠、避光等要求,减少破漏、遗撒,控制在库损耗,采取温湿度测控等技术措施。第十一条 运营机构统一设计和制作中央储备糖标

7、识标牌样式。承储企业应当在承储库房库门、外墙等醒目位置涂刷明显标识、悬挂统一标牌。库号在储存周期内不得变动。储备原糖的标识为“ZCY”,储备白砂糖的标识为“ZCB”。库房不储存中央储备糖时,标识标牌由运营机构安排撤除。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确保中央储备糖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不得与其他商品或储备同库混存。中央储备原糖与白砂糖不得同库储存,不同年份、批次、等级的中央储备糖不得同一货位储存。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库从事仓储保管工作。保管员负责所管库房中央储备糖的日常检查和规范作业,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妥善处置和上报,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不得因保管不当

8、影响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库房内相对统一、显著的位置设置中央储备糖货位卡,内容包括入库时间、批次、品种、规格、产地、数量、高度、储存方式等,保证货位与卡、卡与账完全对应相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记录及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和承储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对工作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等负有保密责任。第三章 储存堆码第十六条 中央储备糖在库储存遵循“安全第一”原则,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储存方式。包装码垛确保垛型稳固,储存期间不发生严重变形和倒塌。散储应当确保库墙侧压力在承受范围内。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选择包装码垛储存,应当在中央储

9、备糖入库前设计垛位面积、垛型、垛数、排布等,准备垫底材料等。码垛应当确保安全。第十八条 中央储备糖包装码垛储存时,应当整齐堆码,各垛留足五距,堆垛外沿线应当向内收角,糖垛侧面成梯形;垛顶平整,码包层叠压缝交边有序,数量易于清点。散储时应当做到糖面平整,铺设用透气材料制作的走道板。第十九条 包装堆码单垛总重量原则上不大于 900 吨,每垛占地面积不宜超过 150 平方米,存放数量应当小于地面承载能力。散储不得高于设计装糖线。第二十条 储备糖库及其库房应当遵循专门的设计规范,其储存形式、消防措施等应当符合专业化要求;附属设施建设应遵循节约、高效的原则,服务于中央储备糖安全管理和日常运行需要。第四章

10、 保管养护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在库检查工作制度,全面掌握在库中央储备糖数质量情况,及时处置异常问题。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确保储存库房内干净整洁无杂物,地面和糖垛无散落的糖粒、灰尘,并采取措施防虫防鼠。第二十三条 储存库房应当具备温湿度测控条件,监测记录库内温湿度等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持库内合适的温湿度。当库内温度在 30以下(不含)时,相对湿度不高于 70%;当库内温度在 30以上(含)时,相对湿度不高于 65%;库内最高温度不超过 38。第五章 出入库管理第二十四条 中央储备糖出入库严格按照国家下达计划执行,运营机构和承储企业负责出入库组织、运作和实施。第二十五条 中央储

11、备糖出入库质量检验,由运营机构委托经国家局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不得影响储备糖储存安全和保管养护。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把入库验收关,认真查验到库中央储备糖的品种、数量、外观质量和包装等情况,杜绝不合规定的实物入库。第二十七条 中央储备糖形成保管货位后,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中央储备糖库存保管账,填制货位卡、绘制货位图和库房平面图。中央储备糖出库时,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变更库存保管账,留档备查,保管账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 年。第二十八条 装卸过程中,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配套装置,并减少接收、发运作业的粉尘量。进出库过程中,承储企业应当优化人机配置,积极开展机械

12、化作业,确保生产安全。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国家局及其垂直管理局对运营机构和承储企业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管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第三十条 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对承储企业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和全程管控,并与承储企业一同接受和配合国家局及其垂直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国家局建立中央储备糖承储企业信用记录,将违规失信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代储企业失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在今后选择代储企业时,不再选择该企业承担中央储备糖代储业务。运营机构应当将承储企业失信情况及时报国家局。第三十二条 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储企业及其保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中央储备糖在库管理履行责任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储存事故或造成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损失,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