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运营移交招商政策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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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政策的制定BOT为建设(BUILD)、运营(OPERATION)、移交(TRANSFER)的英文缩写,是80年代以来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比较新颖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方式,即在一定特许经营期内,将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市政设施项目)交由国内或国外承包者建设、经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此项目设施完整地移交给国有部门单位管理经营。杭州市庆春路过江隧道是杭州市区第一条跨钱塘江的城市隧道。位于杭州未来城市中心位置,它北接杭州市老城区庆春东路,南接杭州市江南城(萧山)市心路。工程全长约5.4公里(含接线道路),隧道全长约3.55公里,其中江中盾构段1.72公里,为城市主干道,设计行车速度为60公里/小时,双

2、向双管四车道,通行净高4.5米,项目概算19.47亿元,隧道工程将于2010年12月28日通车。由于本工程投资较大,为拓宽城建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政府投资压力,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对庆春路过江隧道采用BOT模式建设,面向社会公开招商。在历经9个多月的项目合同谈判过程中,招商政策的制定对项目谈判是否顺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展的对外招商项目多数以优惠的政策为吸引,以BOT招商的项目也不例外。如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大连路隧道、复兴东路隧道、翔殷路隧道、上中路隧道以及高速公路等项目的招商政策。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1、立项的风险由政府承担,也

3、就是说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立项,因此投资者不存在因未能通过立项而导致前期准备费用的损失。2、征地以及动拆迁由政府负责,但费用承担方式按不同种类的项目有所不同,第一种不收费的项目由投资者承担,但采用政府包干的方式,即征地和动拆迁实际费用突破包干费用的风险由政府承担。第二种项目,征地费用也可由政府承担(视收费政策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上海高速公路项目初期招商时,为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减少投资风险,政府主动在招商文件中明确由政府承担征地费用,但到了后期,由于投资人非常踊跃,这一优惠政策有所变化。3、对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BOT项目,政府和投资者共同承担利率调整的风险。如专营权合同中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4、五年期贷款利率超过招商时的五年期基准利率,则专营补贴作相应增加,否则作相应减少。4、经营期养护以及运营成本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大修的风险由政府和投资者共同承担,表现为投资者每年按照与政府在专营权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数额提取大修理基金,并专项用于项目的大修理。但大修费用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5、政府允许投资者将专营权质押向银行贷款,但要求将融资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授权项目。6、政府允许投资者在授权项目沿线一定区域内从事广告、加油等业务,并依法获取相应的收入。7、对于收费项目,政府承诺避免建造可能对专营项目的收费构成直接影响的同类项目。8、获准投资者在今后同类项目招商过程中享有优先投资权。庆春路过江隧道项目

5、吸收借鉴了国内同类项目BOT招商的经验,同时根据招商报名的情况、杭州的投资环境、社会资本流动性过剩的形势,制定了以下招商政策:一、专营权及专营期招商人将授予投资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公司)在招商确定的期限内,享有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杭州市庆春路过江隧道并向招商人收取专营补贴的专营权,建设期计划为3年,运营期20年,运营期从交付验收合格通车次日起算。运营期满后将完好的工程设施及技术档案移交给招商人或其指定的接管部门。二、税收本工程涉及的所有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营业税、所得税等所有税收均由项目公司承担。今后如有免税或退税政策,项目公司应将免除或退还部分返还给招商人,招商人也可直接从专营补贴中扣除

6、。三、专营权质押为筹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项目公司可以本工程专营权质押融资并专项用于本项目,但项目公司应事先取得金融机构的同意并不得以相同的专营权重复质押融资。项目公司以专营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的融资合同签署后10日内,应和向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持质押及融资合同正本向招商人办理质押登记后,融资合同方可生效。四、交接合同为加快工程进度,本项目招商人已在本次招商工作开展前委托上海中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完成该工程盾构工作井土建施工与监理招标,投资人应无条件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招标的结果,一旦投资方案被招商人接受,投资人应保证其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必须与招标确定的施工、施工监理签订有关交接合同,并按照合同的

7、约定向招商人支付合同价款。对于招商人或其授权单位为本工程已签订的其他合同,投资人应承诺并保证项目公司与上述合同的双方签订三方协议,确保项目公司无条件承担并履行合同中“甲方”名下的义务,同时享受相应的权利。五、前期动拆迁前期动拆迁由招商人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六、专营补贴及调整招商人以专营补贴的形式作为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专营补贴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一)贷款利率发生变化本项目专营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签订“投资建设运营移交合同(BOT合同)”中使用的基准贷款年利率相比发生变化。按下述公式调整每年的专营补贴:发生年专营补贴调整值=合同签署的年专营补贴+当年贷款余额(调整后的年贷款

8、利率-合同中使用的基准贷款年利率)(二)法律、法规的变动如果在本工程BOT合同生效日以后,适用于本工程的法律、法规的变动对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项目公司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专营补贴金额以及本合同其他条件等请求,招商人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后将及时考虑项目公司的请求是否合理,并尽可能采取积极的措施维护项目公司的合理利益以使项目公司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相当的运营状态。(三)工程变更1、项目实施期间,如招商人指示的变更导致工程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发生根本变化,则超过部分的工程费用由招商人承担并在本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经相关审价部门审定价款后支付,专营补贴不作调整。所谓工程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发生根本变化是指该种变化直接导致“单项工程费用的增加超过500万元”。2、对于上述变更以外的任何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建设总投资增加,增加部分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专营补贴不作调整。实践证明:上述招商政策不仅极大地保护了政府的利益,同时也为投资者所接受,因此体现了“双赢”的原则。主要参考文献1王 辉何伯森.中国实行BOT项目的经验.中国软科学. 1998.102周 毅国外政府在BOT融资方式中的做法与借鉴.广西金融研究. 2001.103何伯森.实施内资BOT的方案.中国投资. 1999.09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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