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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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七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温哥华时代广场项目部 商品混凝土合同 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买 方: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温哥华时代广场项目经理部 卖 方:河南东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买卖双方共同遵守。一 物资名称、单价、金额及供货时间1. 物资名称:商品混凝土2. 采购价格数量如下:序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暂定数量到工地交货单价(元)到工地交货总金额(元)1商品混凝土C30立方米5140.623456789总计:立

2、方米5140.6以上各型号供应数量均为暂定数量,本合同金额也为暂定合同总金额,实际结算数量和金额以实际供应签认数量为准。以上单价为经中原公司指挥部招投标后确定的最终供应单价,该单价为包含一切费用的最终的到工地交货单价。该单价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以买方向卖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上所标明的合同终止日期为准)。1. 本项目商品混凝土实行浮动价格机制,方法为:以开标当月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信息为固定基价,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当该固定基价发生变化,超出10%以外时(不含10%),对该结算周期的供应价格进行同等幅度的调整。当该固定基价变动不超出10%以外时(含10%),结算价格不作任何调整。C=

3、A+B C为本期结算单价A为中标合同价B为(结算月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信息开标当月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信息)开标当月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信息*10%。商品混凝土C30P8价格涨跌幅度与当月C30价格保持一致。商品混凝土C40P8价格涨跌幅度与当月C40价格保持一致。3. 供货时间为 年 月 日至买方向卖方出具合同终止通知书。二 技术要求和标准1货物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中所述的标准。如果在以下“技术要求”中没有提及的,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1).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GB14902-2003预拌混凝土及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4、(2).强度的试验结果评定以GB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为准(3).原材料要求:使用P.O 42.5(R) 水泥并执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20072. 除买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外,卖方应将其使用的、经买方认可的有关标准向买方提供。3.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公制。4. 搅拌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按现行规范标准定期定量进行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5. 买方不定期对卖方的原材料进行抽检,卖方应配合买方代表进行抽检,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三. 合同交货地点:1. 本合同价格指货物运到买方指定的具体地址为郑

5、州市航海路与紫荆山路交叉口(航海路站工地)以及长江路与花寨路郑州市第八十三中学旁(长江路站工地),并向买方提供材料合格证明的工地交货价,该单价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运输、保护、装卸、现场指导服务及质保期服务等全过程,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一切税费。2. 本合同暂定总金额为人民币:1616718.7 元。(大写:壹佰陆拾壹万陆仟柒百壹拾捌点柒元整)3. 卖方已经彻底查清,并在合同价格中全面并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几项:(1)影响到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2)现场的综合情况;(3)已考虑了货物可能使用到各种碎石粒径的情况;(4)已考虑了买方对货物的各种要求,特别是控制入模温度的要求;(5)已

6、考虑了实际工地现场对货物坍落度的要求。四货款支付1. 每月结算一次,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 日为一个结算期,此结算期内实际到货初验合格的货物数量为实际结算数量。2. 每月22日前,卖方提交相关完整单据到买方项目部核对数量,双方核对无误后买方点收入财务挂账。如卖方按期不办理对账结算手续或卖方未提供国家正式销售税务发票和服务税务发票,买方将不予办理付款事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卖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账户,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全由卖方承担。五支付条款本合同不付预付款,卖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工程的流动资金。材料结算款一律通过开户银行,均用人

7、民币以电汇或支票的方式支付。如因本工程业主计价滞后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时,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六质保金结算供货一个季度后,卖方供应的货物全部验收合格,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完整单据,审核无误后 15 天内支付本批应付材料款的 90 %。余款作为质保金,如无任何因卖方所提供施工材料质量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将在买方收到当季度所供应商品混凝土28天强度报告(含抗压、抗渗报告)及与支付请求金额一致的销售发票和服务发票60日后支付给卖方。(1)卖方支付请求一份。(2)各工地出具的货物已全部验收合格的证明单据原件一份。(3)到龄期时主动提供当批货物的28天强度报告(含抗压、抗渗报告)及与支付请求金额一致的销

8、售发票和服务发票。七银行费用在买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八检验和验收1. 买方代表对货物和拌合施工进行检测,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并且买方不承担额外的费用。检测在买方的驻地、交货地点进行。如果在卖方的驻地进行,检验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2. 买方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测,或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出厂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测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3.验收(1)检验:由买方现场代表和驻地监理,按本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国家标准进行现场初验。现场初验主要指货物的坍落度、入模温度及外观等的检测。初验

9、不符合要求的,允许卖方掺外加剂调整一次,但应通知买方及驻地监理,严禁任何人员在现场或交货途中擅自加水,否则卖方将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买方对卖方的一切索赔赔偿,买方将视卖方自合同开始执行后所提供的各批次货物均存在以上问题并要求卖方对此进行赔偿。对于其他非人为主动造成的质量不合格产品,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货更换处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除以上检验外,买方有权复检到货的货物,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保留追究卖方责任的权利,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由卖方负责。(2)取样:货物的强度质量,以买方按国家规范现场取样、制作及标养的试件,并以具有混凝土检测资质的质检站做出的检测结果为准。(3) 计量:以卖方随车

10、的送货单为依据,在监理及买方都在场的情况下,采用体积计量法或重量计量法(与实际容重法同时进行)检验。买方及其它有关部门,都可随时到卖方搅拌站抽检,查核货物生产系统的下料记录。(4) 签收:买方指派专人现场初验合格后,由买方指定的有效签收人员在送货签收单上签收盖章确认。九.计划与供货1 计划(1) 卖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好货物生产和供应的准备。买方将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以书面计划(或电话)的形式报于卖方。(2) 在要求到货前,买方一般应提前 2 小时预约,具体要求到货时间以提前 2 小时的通知(可为电话通知)为准。如有计划有变化,也应于计划到货时间前 1 小时通知卖方。大量(超过200立方

11、米)使用货物,需提前一天预约。(3) 卖方应按买方向卖方发出供货通知的供货时间、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提供货物。 2. 运输卖方应使用搅拌车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工程地点,运杂费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卖方负责办理装、卸的一切手续,承担运输的全部工作和责任并负担实施运输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十. 有关要求1.货物的有关要求(1)加工货物的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必须使用经过检验合格的沙、石料、粉煤灰、外加剂、水泥等原材料,每三个月原材料必须提供一次当期合格证、检测报告。(2) 卖方所设计的货物配合比,必须经买方、监理和业主确认。未经买方、监理和业主同意,卖方不得擅自更改货物的配合比。(3) 坍落度在160M

12、M以下为普通混凝土,160MM(含160MM)以上为泵送混凝土。2.资料的要求(1) 卖方应随车附送商品混凝土的发货单,预拌商品混凝土开盘鉴定,出厂合格证及货物配料通知单,28天强度报告在货物到货后 30 天内补交给买方。(2) 一般情况下,在商品混凝土到货后 30 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按照工程部位,以每月为时间段提供28天龄期强度(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及买方提出的其它相关资料。十一. 保险卖方根据货物的特点,考虑对货物在生产、购置、运输、存放和交付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以及对工作人员和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费用由卖方负责。十二. 保证1. 卖方应对货物的生产、管理、交货、调配等建立完整的有效的质量保

13、证体系,制定符合ISO9001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坚持实施,确保工程之质量。2.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符合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的规定,确保货物的质量。并且保证货物是用质量优良的原材料和良好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所有有关的技术规格须与 “技术要求”的规定一致。3. 卖方保证在施工现场和现有条件下,不会因卖方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原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的采用上的缺陷,而产生事故。4. 卖方保证给予买方人员在卖方工厂检查其质保体系和生产流程的任一环节提供方便。十三. 索赔与赔偿1. 不足量索赔(1) 由卖方供应到工地现场的货物,经抽检,如被抽检的本车货物实际数量少于卖方出具的相应送货单

14、,超过允许误差范围 0.3 %,本批货物数量将按此抽检结果计算和核定。(2) 卖方供应的货物,数量虽然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但经抽检,出现多次负偏差(超过- 0.3 %时)的现象,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有故意欺骗的行为,并有权对卖方提出警告、要求赔偿、甚至解除合同。(卖方单次供应量与买方实际收货量发生数量缺少超过一立方米时,卖方须向买方按缺一方赔二十方的原则进行赔付)(3) 对于可清楚计量的部位,现场验工计量也作为实际到货数量的一个参考依据,应与双方签收的相应单据数量基本一致,如有较大差异的(超过 0.3 %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查找原因,如经证实为卖方的原因,买方将追究卖方的责任,并向卖方提出索赔。2 质量索赔(1) 如在“合同条款”第八条所述之检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的质量不能达到 “技术要求”的有关要求,买方应事先以传真或电话,向卖方提出索赔,并附上有关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证明。(2)卖方须在收到买方的索赔文件(包括传真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认可是否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如卖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两天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卖方接受。(3) 延迟到货及付款索赔除非合同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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