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胜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章程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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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宗旨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适应建立现企业制度的需要,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配件加工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 万元整。第五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认缴出出资持股实际证件号码资额比例出资额名称方式(万元)( %)(万元)第七条 公司成立时以货币形式出资到位,

2、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其他权利。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斯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第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

3、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部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 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如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力。第十七条 股东

5、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股东主持。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项、 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十九条 公司暂不设立董事会, 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以全部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行使

6、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步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丑、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十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十三)在发生战争、 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 对公司事务行使特

7、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 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十四)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公司设一名经理, 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第二十一条公司暂不设立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

8、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蓝事。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 为自己牟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的职务时违反纪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经审查验证后, 于第二年元月底前送交各股东。(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利润

9、分配表: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 公司按照股东的比例分配。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劳动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对干部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

10、系统。公司应按规定设立工会委员会。第九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年, 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且不在申请延期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不按规定清算的, 登记机关可发布公告, 通告债权人索赔。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并由全体搬东签瑶、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 股东各执一份, 公司存挡一份,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搬东签字(盖章):二 0 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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