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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关于机工-水手-实习期将变为三个月正式施行(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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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关于机工,水手,实习期将变为三个月正式施行(4月15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3月2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 李小鹏 2017年3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十五条增加:“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二、在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三、对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在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一栏中,删去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栏“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在船上见习栏内容的最后增加“或者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3个月的船上见习”;删去特别规定栏“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在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一栏中,将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栏内容修改为“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删去岗位适任培训栏“完成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在船上见习栏增加“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其中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三)在三副、三管轮一栏中,将船上见习栏内容修改为“申请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适任证书者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其他适任证书申请者在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四)在大副、大管轮一栏中,将船上见习栏内容修改为“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对附件表注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在表注1最后增加“但申请总吨或者功率提高至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管理级高级船员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的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见习相应的船长或者管理级高级船员职务3个月,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二)将表注4(4)第二款中“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修改为“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将“相应等级的船舶”修改为“相应航区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增加一项作为表注4第(5)项“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及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以计入支持级和操作级职务的见习资历”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 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八条 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   (一)船长;   (二)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三)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四)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九条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维护和修理;   (七)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管理级;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五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六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十七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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