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殡葬管理要求-山东省殡葬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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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殡葬管理要求:山东省殡葬管理要求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依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关要求,下面XX给大家分享有关吉林省殡葬管理要求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帮助。吉林省殡葬管理要求以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有关殡葬管理暂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殡葬管理分火葬管理和土葬管理。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殡葬仪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措施。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必需坚持主动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火葬是殡葬改革方向。凡人口稠

2、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域全部应主动推行火葬,暂不能进行火葬的地域许可土葬。第五条火葬区和土葬区由县人民政府,依据当地详细情况统一确定。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施丧葬改革的,她人不得干涉。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实施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国家机关、部队、企机关和村民委员会,要经过多种形式宣传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群众破旧俗树新风,节俭、文明办丧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已确定火葬区的县人民政府,应制订推行火葬的详细计划,依据方便群众、就地火化的标准,建立殡仪馆及隶属设施。还未建立殡仪馆的县的火化任务由邻近市、县殡仪馆负担。第九条凡在

3、火葬区亡故的,除国家要求和本措施另有要求外,均应就地火葬,其亲属不得拒绝,其它人不得干预。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转运遗体土葬。国家职员不实施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方便。第十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实和死者单位、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实及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非正常死亡的,须持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实。第十一条县殡仪馆要建立对应的骨灰堂,乡亦可逐步建立骨灰堂,以方便群众就近寄存、祭奠、探望。第十二条骨灰处理要因地制宜,以骨灰堂寄存为主,也许可骨灰深埋。有条件的县,经省民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建立骨灰公墓。禁止把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第十三条华侨、港

4、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火葬区亡故的,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十四条建立殡仪馆及隶属设施的费用,列入地方基础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办殡葬事业。第十五条实施火葬的各项收费标准,由省民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另行制订。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六条已确定土葬区的县人民政府可本着有利于民发展生产和节省用地的标准,计划土葬用地,改革土葬方法。第十七条在土葬区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能够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第十八条土葬区内亡故的国家职员和市民,可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墓地或指定地点埋葬,生前要求或遗嘱提出火葬的,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提供方便。第十九条实

5、施土葬的少数民族,应在当地市、地、州民政管理部门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第二十条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二十一条因国家基础建设或农田基础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严禁返迁或重建。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址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著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含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必需限期迁移或平毁。第二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严禁占用耕地、林地作墓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第二十四条土葬区的县应制订推

6、行火葬的详细计划,主动发明条件逐步实施火葬。第四章 丧葬用具管理第二十五条丧葬用具系指丧葬仪式中专用的商品,包含寿衣、花圈、存放骨灰的器具、棺木、黑纱、骨灰盒套、墓葬用的石碑石料等。第二十六条各级民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丧葬用具生产和经营的管理,果断阻止丧葬仪式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七条凡生产、经营丧葬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需推行下列审批手续:一、须向当地县民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地、州民政管理部门审批。二、持市、地、州民政管理部门的同意证实,到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二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具。第五章 殡

7、葬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实施相关殡葬管理的各项法规、方针、政策和要求,确定殡葬改革的方法和方案,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殡葬服务。第三十条各市、地、州、县殡葬管理处,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中的详细事宜。第六章 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措施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的,由当地县以上民政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警告、责令拆除平毁、处以二十至五百元罚款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根据国务院有关殡葬管理的暂行要求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要求的,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

8、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要求的,由民政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给没收实物、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十五条利用丧葬仪式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必需按处罚机关的处罚决定交纳罚款,罚款一律上缴财政。单位受罚款项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实施,个人受罚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第三十七条受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四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对上级机关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实施的,由处罚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实施。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殡葬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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