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 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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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法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 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 这四个基本原则虽然独立表述,但相互间仍然存在内在的联系。总体而言,财政 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财政 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财 政健全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功能上的要求,它旨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 至于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而财政平等主义则是对财政法在价值上的要求,它保 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政法本身是符合正义的。以财政法治的视角 衡量,

2、财政法定是财政法治的形式要素,财政健全是财政法治的功能目标,财政 平等是财政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因 此完全可以说,它们紧密统一于财政法治的理论和实践。1. 财政民主主义民主的基本含义与其说是多数人的统治,不如说是个人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 权。财政民主所要求的无非也就是赋予普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财政事务的权力。除此之外,财政民主主义还要求人民享有对财政事务的有效监督权。 财政民主的首要内容仍然落脚在人民的财政决策权上。2. 财政法定主义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民主主义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 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财政法定主义一般表现在:(1)

3、财政权力(利)法定。(2)财政义务法定。 (3)财政程序法定。(4)财政责任法定。3. 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健全主义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即在于,能否将 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4. 财政平等主义从法学的角度看,财政公平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则主要体现 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 面权利人的平等受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财政法所追求的公平,既包括起点的公平,也包括过程的公平,无论在实体 法还是在程序法上都可以表现为一种平等的对待。分税制的概念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

4、上,按照事 权和分税制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 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 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1、中央与地方支出范围的划分中央的支出范围:国防支出,中央级的公、检、法与武警经费支出,中央的 行政经费支出,中央的教、科、文、卫、体支出,地质勘探支出,科技方面的支 出,基于宏观调控需要的经济支出,外交与援外支出等。地方的支出范围:地方行政经费支出,地方经济建设支出,地方武警经费支 出,地方公、检、法与武警经费支出,地方教、

5、科、文、卫、体支出,物价补贴 等。2、中央与地方收入范围的划分 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关税,海关负责征收的进出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 消费税,国有资产收益,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铁路、民航、邮电、金融、保 险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其他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铁路、民航、邮电、金融、保险以外 的经营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3、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分税制在重新划分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地调整了

6、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除保留原体制下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 补助、专项补助和地方上解外,根据中央财政固定收入范围扩大、数量增 加的新情况,着重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制度。具体办法是,中央税收上缴完成后,通过中央财政支出,将一部分收入返还给地方 使用。4、是预算编制与资金调度。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口 径编报预算。同时将中央税收返还数和地方的原上解数抵扣,按抵顶后的 净额占当年预计中央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数的比重,核定一个 “资金调度 比例”,由金库按此比例划拨消费税和中央分享增值税给地方。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1. 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2. 部分财政收

7、入划分不合理。3. 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4. 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5. 转移支付不规范。?我国现行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 1、存在的问题2、完善的思路财政支出 也称公共财政支出,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 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 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方式: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 关系。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

8、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 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 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 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条件: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9、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 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条件: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 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 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 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条件: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

10、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 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五询价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 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一种采购方式 。条件:当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 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 式采购。税法的构成要素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这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 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纳税人应当与负税人进行区别,负税人是经济学 中的概念,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纳税人是法律用语,即依法缴纳税收的人。 税法只规定纳税

11、人,不规定负税人。二者有时可能相同,有时不尽相同,如个人 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相同的,而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就不一定一致。2.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这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各个 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流转额、 所得额、财产及行为四大类。3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 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国家在一 定时期内的税收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税率主要有比例 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

12、同一比例征税, 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总是相同的。比例税率是最常见的税率之一,应用广泛。 比例税率具有横向公平性,其主要优点是计算简便,便于征收和缴纳。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随着课税 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具体做法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 级,规定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 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 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 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课税

13、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 形式,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主要有吨、升、平方米、千立方米、辆等。定额税率 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某些课税对象,实际是从量比例税率。4. 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 款的阶段。5. 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 间。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纳 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两种。在现代税制中,一般还将纳税期限分 为缴税期限和申报期限两段,但也可以将申报期限内含于缴税期限之中。6. 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

14、 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7.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 免除规定,它包括减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税收优惠按照优惠目的通常可 以分为照顾性和鼓励性两种;按照优惠范围可以分为区域性和产业性两种。8. 税务争议。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 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解决税务争议主要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两种方式,并且一般要以税务管理相对人缴纳税款为前提。在税务争议期间,税 务机关的决定不停止执行。9. 税收法律责任。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 担的法律后果。税法规定的

15、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经济责任,包括补缴 税款、加收滞纳全等;二是行政责任,包括吊销税务登记证、罚款、税收保全及 强制执行等;三是刑事责任,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承担 刑事责任。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守的 基本准则。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一般对其加以肯定,且 都是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并尤 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

16、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 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 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1)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 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 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 务的有无及大小。(2)税收要素明确原则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要素、征税程序等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 意滥用留下空间。(3 )征税合法性原则在税收要素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程序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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