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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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参考文本)第一部分责任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

2、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证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二)保险金额:。二、高残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本公司收到残疾鉴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二)保险金额:。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

3、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五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第六条保费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费最低为元且是元的整数倍。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

4、以随时交纳后续保费,每次交纳的后续保费不低于元且是元的整数倍。第七条保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收取一、本公司收到保费后,将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单获取费用,剩余的保费按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计算可以购买到的投资帐户单位数,计入该合同的投资帐户中。保费种类保费的数额扣费标准首次保费元元以上的部分同后续保费后续保费元以上,元以下的部分(每次)元以上,元以下的部分以上的部分二、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在每月计价日以扣除投资帐户单位的形式按如下顺序从投资帐户中收取下月的各项费用。(一)投资帐户管理费:计算和扣除方法见第二十三条。(二)保单管理费用:每月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收取标准的权利。(三

5、)风险保费: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第八条保险金额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万元。二、如果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费高于元,本公司允许投保人在万到万之间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必须是万的整数倍。三、投保人交纳后续保费之后,保险金额将从交纳后续保费的下一个计价日起按所交后续保费等额增加。四、本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费。第九条保险金额的变更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金额是万元的整数倍,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一、保险金额的增加:被保险人在周岁之前且本合同投资帐户余额高于元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保

6、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额;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万元时,可以免体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增加后的两年内自杀,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无效。二、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低于万元。第二部分一般条款第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

7、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

8、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二、高残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

9、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三)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

10、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赔付当时的投资帐户价值以上的部分。六、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四条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调整风险保费。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第十五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

11、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七条保险合同的终止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计价日,本公司从投资帐户中收取投资帐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如果在某一计价日投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上述费用,则自计价日的次日起合同效力将延续六十日,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投保人在此六

12、十日内交纳后续保费的,要从后续保费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投保人逾此六十日仍未交纳后续保费的,本合同终止。在投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之前,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时交纳后续保费。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于出单以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费。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二)解除合同申请书;(三)投保人身份证明。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一项的情况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用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投资帐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四、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解除合同,本公司要从投保人的投资帐户价值中扣除退保费用(标准见下表);第五个保单年度之后,退保费用为零。保单年度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退保费用占投资帐户价值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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