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债权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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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吉林银行通化分行(作为债权代理人)2010年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二一年六月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0年6月 日订立:甲方: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住所:通化市民主街江南大桥西侧法定代表人: 王 磊乙方:吉林银行通化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拟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期债券”);2、为有效保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利益,甲方

2、同意委托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3、甲方、乙方承诺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4、甲、乙双方承诺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义务合法有效,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承担的其它合同义务相冲突。经充分友好协商,本协议各方依诚实信用、平等互利本协议不存在平等互利性,应删除之原则并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就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事宜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定义除非本条或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定义,本期债券条款和募集说明书中定义的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相同含义。1.1“本期债券”指2010年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1.2“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而编

3、制并向投资者披露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信息而制作的2010年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3“本期债券条款”指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本期债券条款。1.4“债券持有人”指根据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显示在其名下登记拥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1.5“债券持有人会议”指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1.6“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由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根据本协议拟订的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的2010年通化市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1

4、.7“BT协议”指发行人与通化市财政局签署的关于通化市滨江西路工程等共计项目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1.8“债券持有人”指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1.9“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为本期债券而签订的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1.10“担保物”指为本期债券设置抵押担保的土地。1.13 “工作日”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1.14“违约事件”指本协议第8.1 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情形。1.15“本期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期债券:(1)根据本期债券条款已由发行人或

5、担保人兑付本息的债券;(2)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3)不具备有效请求权的债券。1.16“协议”指本协议以及不时补充或修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1.17“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指中国证券报和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1.18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第二条 债权代理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本协议的约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乙方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债权

6、代理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行债券持有人的权利,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第三条 债权代理人的聘任3.1聘任。发行人兹此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聘请吉林银行通化分行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吉林银行通化分行接受该聘任。债权代理人拥有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和本协议赋予的作为债权代理人的权利和删除义务。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债权代理人将代表债券持有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为避免疑问,吉林银行通化分行在其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与债券持有人之间发生、存在的利益冲突除外)。3.2同意。凡认购、受让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均视作同意吉林银行

7、通化分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且视作同意、接受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依据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4.2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应根据本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对债权代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4.3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更换债权代理人的议案。4.4甲方有权制止债权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债券持有人对甲方的该行为应当予以认可。4.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

8、利息和/或本金。4.6协助债权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变更、展期、注销等事宜。4.7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并根据债权代理人合法、合理需要,向其提供相关信息或其他证明文件。4.8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发生债券持有人尚未得知的对本期债券的市场价格、质押担保账户资金的提取或本息兑付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时,甲方应当立即或不得迟于相关事件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件书面报告债权代理人,债权代理人应立即向债券持有人披露无偿服务前提下属于加重义务,并说明事件的实质,信息披露费用由甲方负担。该等重大事件包括:(1)发

9、行人明确表示或客观情况表明其已无法继续履行债务;(2)发行人订立可能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及其他重要合同;(3)发行人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4)发行人发生重大仲裁、诉讼;(5)发行人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6)发行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7)发行人未能全面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8)发行人解散、被申请破产、撤销、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9)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10)本期债券被暂停转让交易;(11)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12)预计无法按时、足额收取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账户资金;(13)发行人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用于为本期债券进行质押担保的应

10、收账款,或试图设定任何其他担保利益而损害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质权的情形;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4.1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如甲方发生本协议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详细说明违约事件的情形,并说明拟采取的建议和措施。4.11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4.12如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可自行或应债权代理人的要求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重新评级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4.13其他应按法律法规、债券交易流通场所相关规则,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所应履行的义务。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依据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

11、、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删除承担各项义务。5.2应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就本期债券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加重义务,不得利用作为债权代理人的地位而获得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5.3指派专人负责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事务。5.4督促甲方按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本协议规定出具债权代理事务报告。5.5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债权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按照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5.6代表债券持有人监督甲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5.7持续关注甲方的资信状况,在出现可能

12、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5.8在债券存续期内,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5.9监督发行人的偿债措施。5.10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在其授权范围内参与甲方的破产、和解、整顿的法律程序或重组、解散程序。5.11作为质权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变更、展期、注销等事宜。5.12 及时取得发行人为本期债券设定质押担保的质押权的权利证明文件,在担保期间,并作为质权代理人,代理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应权利。若发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代理人有权代表本期债券持有人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置并实现质权。5.14若发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代理人有

13、权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5.15在本期债券付息日及兑付日,如果发行人不能偿付利息和/或本金,债权代理人应向发行人催缴本息款项。除正常的兑付外,还需要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违约金=延期兑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延迟兑付日数。5.16代表债券持有人监督甲方经营情况,当出现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情况(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之规定)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5.17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等约定的债权代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及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务。第六条 债权代理事务报告6.1债权代理人在协议期间应对甲方的有关情况进行持续跟踪与了解,并在

14、债券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的四个月内根据所了解的情况以及甲方所提供的文件和信息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权代理事务报告。6.2债权代理事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管账户及偿债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甲方承诺的履行情况;质押资产状况、质押资产的登记、变更、展期等债权代理人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加重义务6.3在协议期间,债权代理事务报告置备于乙方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第七条 债权代理人的变更7.1债权代理人发生以下情形均应视为债权代理人的变更:7.1.1更换。发行人或单独和/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以提议更换债

15、权代理人,债权代理人应自前述提议提出之日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的更换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且新的债权代理人被正式、有效地聘任后方可生效,发行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更换债权代理人的决议之日起90日内聘任新的债权代理人,并通知债券持有人。7.1.2辞职。债权代理人可在任何时候辞去聘任,但应至少提前90日书面通知发行人,只有在新的债权代理人被正式、有效地聘任后其辞职方可生效。甲方应在接到债权代理人提交的辞职通知之日起90日内聘任新的债权代理人。如果在上述90日期间届满前的第10日,甲方仍未聘任新的债权代理人,则债权代理人有权自行聘任中国境内任何声誉良好、有效存续且具有担任债权代理人资格和能力的银行或其他机构作为其继任者。该聘任应经甲方批准,但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新的债权代理人聘任后,甲方应立即通知债券持有人。7.1.3自动终止。若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形,则对债权代理人的聘任应立即终止:(1)债权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2)债权代理人被裁定破产或资不抵债;(3)债权代理人主动提出破产申请;(4)债权代理人同意任命接管人、管理人或其他类似官员接管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5)债权代理人书面承认其无法偿付到期债务或停止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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