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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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破产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内容是:涉外破产的概念、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破产的法律适用。涉外破产涉外破产指在一国发生的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在至少一个以上的国家, 或破产案件涉及到公司的经营或分支、 附属机构分布在不同的国家, 或公司的资产或其债权人分布在不同的国家。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一)、破产普及主义普及破产主义与单一破产理论相联系, 指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 即内国法院所为的破产宣告的效力, 不仅及于破产人在内国的全部财产, 而且及于破产人在国外的财产; 与破产财产有关的一切利害关系人, 无论是内国公民、 法人或者外国人,都受到内国破产宣告的约束。(二)、破产属地主义破产属地主义与复

2、合破产理论相联系, 指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 效力仅限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 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应受到影响, 它们仍应保留在破产人手中, 除非它们被财产所在国的债权人扣押或财产所在国开始另一破产程序。(三)、折衷主义折衷主义有几种形式: 其一,只承认本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而不承认外国破产宣告在本国的效力。 其二,只承认一国关于动产的破产宣告具有普遍的效力,而关于不动产的破产宣告仅具有域内效力。 其三,在立法中采用破产属地主义,同时在实践中又灵活地处理,在个案中考虑外国破产宣告的在本国的效力。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在国际私法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它既涉及程序问题, 又涉及实体问题,

3、其法律适用问题也非常复杂:1、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中通常认为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因而应以破产宣告国法,即法院地法为适用。2、破产财产的范围。各国一般主张适用 破产宣告地法(即法院地法)原则来解决法律冲突。3、与破产财产有关的权利。一般而言,有关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物权(别除权、取回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而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抵销权和否认权等,则依破产宣告国法4、破产债权范围以及清偿顺序。 一般原则是适用破产宣告地法或法院地法。5、对于破产管理问题,一般原则是适用破产管理地法,即破产宣告地法或法院地法。(四)和解和解指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为了避免遭受破产清算程序,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改变困难处境, 经与债权人磋商谈判后达成协议, 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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