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SY0025--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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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 SY002595 1995、11、151 总则1.0.1用途:本标准的目的是供石油设施场所分类及为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提供指导。在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液体或气体区域中的电气安装,如果能清楚地确定潜在的释放源或积聚场所,则可以进行适当的设计处理。一旦对场所进行分类,则要求的电气设备及其配线就可以从适用的标准中确定。1.0.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地面建设、管道的新建和扩建工程。炼油厂和钻井工程的新建和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更广义地说,本标准适用于临时或永久性安装电气设备的场所。本标准不适用于安装非电气设备的场所;不适用于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

2、似的管线系统;也不适用于涉及可能的大事故和井喷或工作容器破裂,在发生这种极端条件时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本标准未涉及的部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为了确定场所分类的危险等级及范围,在本标准的第7章、第8章和第9章中,对石油设施中经常遇到的具体范例给出了推荐意见。虽然对炼油、钻采和管道设施的区域分类,在某种程度上应统一起来,但考虑到上述各设施仍有差异(至少有部分差异),所以本标准专辟上述3章分述它们各具的特点。某些差别包括处理产品的类型和数量,典型设施的机械尺寸及外壳(或屏蔽)形式。第7章用于加工、储存、装、卸等在炼油厂内处理易燃石油气或易燃液体的场所。第8章用于陆上和海上固定或移动平台(

3、在这些场所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输送易燃石油气和挥发性液体,进行钻井和检修钻机的设施)。换句话说,适用于进入输送设施以前的处理场所。第9章适用于岸上和近海输送可燃或易燃油、气的管道设施。管道设施包括泵站、压气站、储存设施、管汇区、阀组和管线铺设区。2 术语2.0.1易燃的易于点燃、能够强烈燃烧或火焰迅速蔓延。2.0.2易燃液体(A、B、C类液体)在38的温度下,蒸气压力不超过276kPa绝对压力而闪点低于38的液体。易燃液体被分作A、B、C共三类。见4.2。易燃液体划分界限如下:A类液体:闪点低于22.8,沸点低于38的液体。B类液体:闪点低于22.8,沸点等于或高于38的液体。C类液体:闪点

4、等于或高于22.8,但低于38的液体。2.0.3可燃液体(类、A类、B类液体)闪点等于或高于38的液体。见4.2。可燃液体可划分如下:类液体:闪点等于或高于38且低于60的液体。A类液体:闪点等于或高于60且低于93的液体。B类液体:闪点等于或高于93的液体。2.0.4挥发性易燃液体温度高于其闪点的易燃液体,或者在38的温度下蒸气压不超过276kPa绝对压力,其温度高于闪点的类可燃液体。2.0.5高挥发性液体(HVLs或HVLS)在38的温度下,蒸气压力超过276kPa绝对压力的液体。见4.3。2.0.6易燃高挥发性液体见高挥发性液体。2.0.7可点燃(易燃)混合物危险气体和空气混合物,它可被

5、明火、电弧、火花点燃,或者可被工作温度大于或等于该混合物点燃温度的元件所点燃。见“易燃(爆炸)极限”。2.0.8挥发物的散发易燃液体和蒸气连续释放,但与设备损坏后的释放相比又比较小,这些释放发生在封闭系统工作期间,并且是来自系统中设备配件如泵密封、阀门密封和法兰垫片中的气体泄漏。见附录C。2.0.9比空气重的危险气体见6.2.2。2.0.10比空气轻的危险气体见4.4和6.2.2。2.0.11闪点在标准条件下能使液体释放出足够的蒸气而形成能发生闪燃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液体最低温度。2.0.12易燃(爆炸)极限能与空气混合形成易燃混合物的危险气体浓度的低限和高限体积百分比。2.0.13蒸气压在一

6、定的温度下物质处于气液平衡状态时的气相绝对压力。2.0.14点燃(自燃)温度在常压下能点燃或引起自行燃烧(不依靠任何外部热源)所需要的最低温度。2.0.15点火能量足以点燃特定的可点燃混合物的热质点能量。2.0.16类场所在空气中存在或可能存在易燃气体或蒸气,其数量足以引起爆炸或产生可点燃的混合物的场所。2.0.17类1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预计会存在可引燃浓度的易燃气体或蒸气,或者在设备发生故障时会同时释放出易燃气体或蒸气并且也会引起电力装置事故的区域。更完整的定义见5.2.1.1。2.0.18类2区易燃气体或蒸气可能存在但通常限制在封闭系统内;采用充分的机械通风防止其积聚的场所;或者与1区相邻

7、,可引燃浓度的易燃气体有可能偶然与1区连通起来的区域。更完整的定义见5.2.1.2。2.0.19不分类场所不需要划分为1区或2区的场所。2.0.20 A组含有乙炔的大气。2.0.21 B组含有氢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大气。见4.5。2.0.22 C组含有硫化氢和其他危险气体或蒸气的大气。见4.5。2.0.23 D组含有丁烷、汽油、己烷、甲烷、天然气、丙烷以及油气生产、炼制和管线输送中可遇到的大部分其他烃类气体和蒸气的大气。见4.5。2.0.24炼油厂石油液体或蒸气在在升高的温度和压力下得以连续的加工以实现化学和物理变化的设施。2.0.25管线输送设施输送易燃或可燃石油液体或易燃气体的设施,可包括泵站

8、、压气站、储存设施、管汇区、阀门和管线通道区。2.0.26生产区生产、处理(如压缩)、储存、输送(如泵输)易燃油、气和挥发性液体的那些区域,换句话说,是指进入输送设施以前进行处理的区域。2.0.27钻井区域为了勘探或生产油气而正在进行的钻井、二次完井或修井作业的井口区域,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井称作“钻井”。术语“钻井”不包括通过防喷管进行钢丝绳起下作业的井或在井上进行抽油设备安装或拆卸的井。2.0.28钢丝绳起下作业区在井口上通过防喷管进行钢丝绳起下作业的区域。2.0.29封闭区域(房间、建筑物或空间)一个立体空间,其封闭的表面积超过了可能投影表面积的23,并且具有足够的尺寸允许人员进出。2.0

9、.30防护式燃火容器配备有用来消除吸入空气或排放气体中的火源的设备(如阻火器、烟气温度关闭器,具有安全控制的强制供风火嘴以及火花阻尼器)的燃火容器。2.0.31蒸气密封隔板不允许大量的气体或蒸气在大气压下通过的隔板。2.0.32通风良好足以防止蒸气空气混合物积聚的浓度超过易燃(爆炸)下限的14的通风(自然或人工)。见5.6.2。2.0.33通风不良通风不充分。见5.6.3。2.0.34场所本标准所涉及到的区域和空间。这些术语应被理解成表示一个立体空间的通用术语。2.0.35空间见“场所”。2.0.36区域见场所。2.0.37地板面积在整个封闭区内任何水平面的最大面积。2.0.38本质安全系统是

10、指互相连接的本质安全设备的组合、组合设备以及连接电缆。其中可能用于危险(分类)场所的那些系统部分是本质安全电路。一个本质安全系统可以包括不止一个本质安全电路。2.0.39本质安全电路在实验室的试验条件下,任何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易燃或可燃混合物的电路。2.0.40本质安全设备所有电路都是本质安全型的设备。2.0.41相关设备用于本质安全系统中的设备。在该系统中,电路本身不一定是本质安全型的,但能改变本质安全电路的能量并且籍以维持其本质安全性。2.0.42电气外壳电气设备的壳体或外罩,用来防止人员意外接触带电部件并保护设备免于机械损伤。某些外壳也起到防止电气设备成为外部易燃混合物的引火源的作用

11、。2.0.43防爆外壳能够承受内部固有气体或蒸气爆炸,又能防止点燃其周围易燃气体或蒸气的外壳。该外壳的外部运行温度不会点燃它周围的易燃气体或蒸气。2.0.44充气壳体用正压将干净的空气或惰性气体以充足的流量供入的壳体或建筑物,用于降低原有的任何易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从而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并通过连续的或间断的气流形成正压来保持这个安全水平。2.0.45认可的司法当局许可的。2.0.46充气建筑物见充气壳体。2.0.47高温元件最高工作温度超过所涉及气体或蒸气点燃温度(以表示)的80的元件。3 火灾或爆炸的基本条件由电气装置引起的火灾或爆炸必须存在三个基本条件:3.0.1必须存在易燃气体或蒸气。

12、在对具体场所分类时,易燃气体或蒸气出现的可能性是确定危险区域类别的重要因素。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易燃混合物存在的方式:(1)在正常条件下,(2)仅仅在异常条件下(包括设备损坏)。3.0.2这种气体或蒸气必须在产生易燃或可引燃混合物所要求的比例和数量上与空气或氧气相混合。在确定场所分类的范围和边界时,这个条件很重要。而可能释放的物料数量,它的物理特性、工作压力,以及危险气体和蒸气在大气扩散的自然趋势都必须弄清楚。3.0.3这种混合物必须被点燃。当进行场所分类时,潜在的引火源可理解为:在足以释放点燃能量的能级下运行的电气装置。4 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及蒸气4.1 概述石油设施处理的物质包括易燃和可燃液

13、体、易燃高挥发性的液体和易燃气体,当对电气装置场所进行分类时,应针对存在的所有易燃液体、气体及蒸气,确定其相应的分组(A、B、C或D组)。4.2 易燃和可燃液体4.2.1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挥发性是有区别的,凡闪点低于38且在该温度下其蒸气压不超过276kPa绝对压力的液体为类易燃液体,如汽油;凡闪点等于或高于38的液体为类和类可燃液体,如煤油和柴油。类液体是闪点大于或等于38,而小于60的可燃液体。类液体是闪点等于或大于60的可燃液体。注:此处所用的“类”是用来识别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不应与识别易燃或爆炸环境的特点类型相混淆。见4.5。4.2.2类液体通常在高于其闪点的温度下处理,因而会产生与电气

14、区域分类有关的易燃环境。对于易挥发类液体来说,在释放量很大的地方,会产生大量的蒸气。挥发性较低的类液体在常温下释放较慢,而且只能在液体表面附近可点燃。然而,当温度升高时,这些较重的液体也能释放出能扩散的大量蒸气。这些蒸气迅速放出,并具有扩散进入大气的自然趋势,从而迅速稀释成低于其易燃下限的浓度。空气的流动更加速了这种趋势。在常温常压下,与易燃液体蒸气相饱和的大气,其密度通常大于空气。然而,当有足够的空气稀释这些蒸气而形成易燃混合物时,该混合物的密度则与空气相近。4.2.3对于类液体,由于一般在低于其闪点的温度下处理,因而也不会产生足够的蒸气而形成可引燃混合物,可燃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的可能性

15、较小。当加热这些液体至高于其闪点温度时,会产生额外的蒸气,从而增加了引燃的可能性。对类液体来说,由于它们的蒸气通常不会象类液体蒸气那样传播得远,因而被电气设备引燃的概率不大。通常,除了释放点附近以外,类液体不会产生必须考虑电气场所分类的足量蒸气。4.2.4类液体通常不会产生必须考虑电气场所分类的足量的蒸气。如果加热温度超过其闪点,类液体会在它们的表面范围内释放出易燃蒸气,但通常分类场所的范围很小而且只靠近释放点。4.2.5由于原油是多种烃的混合物,其组分变化范围广,因而不可能对原油作具体的分类。某些原油可能包括易挥发物(如丁烷、丙烷或天然汽油)。但原油通常划分为类易燃液体,并且其闪点一般在6.732.2范围内。4.3 易燃的高挥发性液体4.3.1高挥发性液体包括丁烷、乙烷、乙烯、丙烷、丙烯液体,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及它们的混合物。这些液体的蒸气压在38的温度下超过276kPa的绝对压力。4.3.2高挥发性液体在低温下蒸发(闪点低)。当这些液体释放到大气时,由于蒸发从而产生大量密度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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