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研究与论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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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践研究与论理逻辑 何国良Key:理论与实践;知识类型;理论论理;实践论理;价值知识:C916 :A :20967640(2023)01-0005-21一、引言社会工作中有关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讨论的焦点。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循证研究”风潮,可以说是针对社会工作者习惯于自由发挥的工作态度所作出的回应。“循证研究”倡导者要求社会工作者在提出介入方法之前,必须做好证据搜寻并以专业判断为基础,继而保证所选用的介入手法拥有足够的科学材料来佐证。“循证研究”倡导者希望,为介入个案而使用的介入方法应该是当下最好且最有效的方法,务求尽可能保障个案案主获得高质量和最有效率的服务。这种呼声出现之后

2、,不少人怀疑社会工作者是否有能力及资源进行证据搜集及分析。因为“循证研究”不单是一般的“翻翻书、看看文章”,而是要求系统性地“搜寻、分类、比较及选择”。然而,一般的文献网站搜寻到动辄几十篇,甚至近百篇的相关研究报告,从量而言已经超乎普通社会工作者的工作量;同时,研究报告中的一些技术知识也非一般社会工作者所能够应付。当然,作为“循证研究”的倡导者甘布里尔(Gambrill)曾经建议,社会工作需要建立研究团队,帮助一线社会工作者找寻介入工具的可信证据。这个建议确实击中社会工作以“个人为本”的弱点。在社会工作的历史发展中,个案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其主要工作模式之一。自玛莉列治文(MaryRichmond

3、)开始,社会工作实践已经迈向个案工作的模式,特别是倾向于利用心理分析的手法,以“个人为本”作为介入的基本单位。从这个角度分析社会工作的发展过程,就不难理解社会工作者为何会以“独行侠”的形式作为工作模式,而且学院的训练模式也是以个人实践的形态为模型。在实践模型中以个人为单位,训练的重心也自然倾向于以个人为单位的训练,而知识的建立也主要从个人训练来考虑。所以,一直以来,社会工作训练的分科方向,纵向是“个人、小组、社区”,横向是“医务、家庭、康复”,等等。前者以服务形式来区分,后者以问题领域来分类。学院训练的目标是培养个人选择以何种类型及形式来工作,但是社会工作并没有类似医学那样的分类。医学界有医生

4、、护士、化验师、病理师、药剂师等角色;社会工作则只有社会工作者一个角色。“循证研究”要求的是懂得搜寻证据和判断分析证据质量的专业能力,能够根据案主的情况从文献提及的概念中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介入方法,并转化为适用于当下情况的介入流程。由此可见,近年普及的“循证研究”已经对社会工作者的能力提出了严格要求,社会工作训练不得不作出适当配合,而且整个行业的分工及整合都需要从知识及组织方面重新考虑,特别需要反思的是以“个人为本”的社会工作者训练如何使社会工作专业获得令人信服的专业地位。事实上,以“个人为本”的模式已经使得社会工作的知识发展越来越趋向于“心理治疗”;再加上大家惯常采用“笛卡儿”式知识观,总是

5、倾向于相信人的行为由个人的理性思维所决定,因此,无论是社会工作教育方面的思维模式,还是社会工作实践的研究分析,都集中于个人层面上的理性思考。这种思考框架将知识视为一种可以系统处理及建构的内容,只要有条不紊地整理好并清楚地书写下来,就可以满足实践及教学上的需要。就实践而言,实践者可以根据一套完整的理论,甚至是充满指引性的“介入流程”进行实践工作;社会工作教育则尽量要求专业老师将知识系统性地消化重整,再经过有效的知识传授,让学生容易吸收消化。一般而言,社会工作教育的课堂知识传授既会要求老师讲授得好,也会要求学生用心理解并内化吸收。而学院希望在实习中,由导师监察学生是否有能力将理论知识转化成行动,即

6、将文字知识转变成行动。这正是“理论与实践”关系的一个方面,即“理论指导实践”的思维基础。社会工作的历史发展也符合这种偏向“知识个人化”的思考框架。近年来,社会工作的发展由20世纪初以“个案工作”为基础,转向包括“社区、家庭及个人”三层次发展的模式,倾向以“心理辅导及治疗”作为模型,因此,“知识个人化”的主导地位更加巩固。这种趋势带来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知识个人化”中的“知识”主要是指从学院领受过来的知识,但是所谓“个人化”中的“个人”是否能够作为一个掌握个人思考能力的个体?是否能够扮演“知识生产者”而不单是“知识消化(消费)者”的角色? 第二个问题则涉及社会工作的多样性。“个案工作”从来都

7、不是社会工作唯一的介入模式。特别是近年来社会工作以短期“购买服务”的方式来组织团队服务,其介入模式多以短期合约的小组方式提供服务。这种方式使得团队在取得合约后才招聘员工及团队成员,导致成员普遍欠缺与服务对象及其社区的任何历史联系。换言之,“空降”的社会工作队伍的工作几乎是由零开始,人际关系当然阙如,而关于所服务社区的介入经验就更加缺乏。社会工作团队需要采用的知识及理论只能依靠成员的个人经验、训练背景及有关机构的知识积累。更普遍的情况是很多为“短期合作”所建立的团队或机构鲜有积累知识的习惯。而且在“知识个人化”的影响下,机构的知识传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别负责指导新成员的资深同事。新组成的团队所

8、得到的机构支持取决于资深同事的个人修为,团队的介入工作能否得到适合的指导是一种十分偶然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反思“知识个人化”对社会工作团队的影响。对于这个课题,我们可以先讨论在实践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类型,继而讨论不同类型的知识在团队工作中与实践的关系。本文先从社会工作实践所需要的知识类型入手展开简单讨论,然后提出社会工作在过去几十年依然醉心于推广“理论性”的“知性”(cognitive)知识类型,只是强调找寻事實真相的“命题知识”(prepositionalknowledge),而忽略了直接与实践有关的其他知识类型,即所谓“动性”(conative)的知识处于极其次要的位置。因此,过去的社会

9、工作训练总是受制于发展“命题知识”的知识生产方法,包括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以及为解释社会现象而建立的社会学及心理学理论,结果,训练无法取得“知行并至”的平衡。一直以来,由于片面强调“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性,社会工作的学术发展只顾集中精力找寻能够保证介入成效的理论及介入套路,缺乏探讨“命题知识”所构成的理论能否支撑社会工作实践需要的研究。在这种氛围下,社会工作研究只求能够完成满足科学要求的实证分析,而很少关注社会工作者在前线工作时的实际需要。本文尝试指出,强调“知性”及判别事实真假的实证研究,只是局限在“理论论理”(theoretical reason)为主调的研究范畴之内。如果研究的旨趣只是为了

10、追求了解事实而不作任何介入,那么学界充斥这类研究也并无不是。但是,如果知识的生产是为了改变世界,那么知识类型是否应该更加丰富呢?我们不可以忘记,自亚里士多德以迄,知识并不单由“理论”(theoria)独领风骚,知识世界仍包括“创作”(poiesis)和“实践”(praxis)。在康德之后,先哲们总以“实践论理”(practical reason)的统称来讨论和钻研“实践”知识。在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不少学者已经提出探讨“实践”与探讨“理论”完全不同。早在1992年,邝道立(Kondrat)已经指出,学术研究所关心的只是与“形式理性逻辑”(formal rationality)有关,而“实践”却

11、与“实质理性逻辑”(substantive rationality)有关。可惜,他的呼喊所能得到的回响,犹如空谷足音,不久就鸦默雀静。他的文章题为“恢复实践”(Reclaimingthe Practical),希望社会工作者再次关注在实践场域里,实践者与研究人员对知识类型有不同的要求及关注。2本文承接这种精神,在强调“理论论理”的功能之余,更加注重“实践论理”(practical reason)对实践工作的特别作用。本文先讨论“理论论理”对实践的有限性,再分析提出“实践论理”的重要元素。虽然因条件所限,本文在此无法提供完整建议,但是依然希望可以引发更多且更深入的相关讨论。二、实践中的知识类型在

12、一般的社会工作训练里,学院训练依然占主导地位。而且,因应着“知识个人化”的想法,主要训练集中在由老师向学员传授知识。学院训练就是强化实践者的个人知识;而在实践中学员则以团队形式合作,实践者可以且可能通过群体活动而产生不同的知识。实践者的个人知识在商议后可能成为团体知识。在目前的社会工作训练中,常规的实践及研究训练就是强调从实践者的位置,研究服务者的行为及服务接受者对介入工作的反應。而常规研究尤其受到“实证主义知识论”影响的研究,研究人员则会将服务接受者视为外在的客体,以所谓“客观方法”来研究“服务接受者”。无论是服务接受者的思想或知识,还是他们的行为等,皆被看成“外物”,服务接受者只是被动地任

13、由社会工作者进行分析研究、定性归类。未受“实证主义”影响的“参与式行动研究”(participatory action research)则强调“实践者”与服务接受者的互动及相互作用,双方制定与实践有关的行动纲领,循环地采取行动及进行反省,直到事件得到解决为止。“参与式行动研究”碍于要保证每次实践中实践者与服务接受者在个别服务中产生的效果,而很少对“知识创造”过程作出理论归纳,而且“参与式行动研究”较为注重社会效果的实视,对于知识生产的过程也多倾向于哲学上的讨论。3应用于教学上的“参与式行动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关注有关行动知识的产出485-114,但他们依然倾向于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来考虑。例如

14、,域克和烈辰 (Wick & Reason)的论述就是为了达到哈吧马施(Habermas)的“理想言说处境”(Ideal speechsituation),从而得到最佳的民主程度及最客观的决策过程来为社会行动的组织框架设计提出建议。5换言之,他们提出的建议属于制度设计的观点,而不是与“知识论”有关的观点。而且“参与式行动研究”否认客观知识的存在,其研究目标只是为了探求行动中能够达到“改变现况、解决问题”的谋略。所以,即使“参与式行动研究”团队对社会工作团队与服务接受者之间如何产生及建立互惠关系有兴趣,其研究成果也只是在于追求整理有关如何建立一个以民主参与为主调的制度模式经验,而并不太关注社会工

15、作者及社会工作团队如何产生知识等方面的目标。然而,如果仔细分析“组织研究”领域,“行动研究”中所说的“第二人称行动研究实践”(second-person action research practice)可算作是突破了“个人化”的局限,但他们追求的也只是确立“有效工作关系”(the effective working relationship)的管理方法知识,而不是希望找出个人、团队及组织三个层面之间的知识生产、转化、分享及传授的过程。6因此,社会工作若要在“行动研究”中找寻启发,最可能的适当选择应该是在卡尔及甘明斯(Carr & Kemmis)的分类中选择“实用行动研究”(practical

16、 action research)其他两种为“技术行动研究”(technical action research)和“批判行动研究”(critical action research)。7“实用行动研究”的研究者会将“参与者”视为“第二个人 一个“他者”,研究者会将“他者”视为一个如同自己一样的主体,在生活中拥有“自我”。在“实用行动研究”中,无论是实践的手段还是目的,皆是变革和发展的对象。因此,“研究员实践者”之所以探索实践结果和它的长期后果是否能够达到项目目标,其目的就是为了发现有效评估实践的各类标准。 485-114他们提倡的这个研究目标对社会工作者来说十分重要。社会工作者很难完全融入服务接受者的世界,做到“社会工作者”与“服务接受者”两忘烟水的浪漫,但又不可能完全扮演“客观”研究员那种事不关己的冷眼旁观者。在保持自我又尊重“服务接受者”的平衡状态中,社会工作者如何生产有效的知识,用来“监察、评估及学习”社会工作实践?而且,当“实践者”及“服务接受者”皆怀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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