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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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至*铁路建设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遵受国 家的法律、法规,以全面落实铁道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 加快推进四川省灾后铁路恢复重建的会谈纪要和*市关于加快 推进*市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部省纪要)为总的工作原 则,认真执行*市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市政府 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紧紧依靠当地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 益。按照新的建设理念,更好地服务于施工生产 ,为建设好一流的 客专线铁路,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第二条 为规范*至*铁路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行

2、为,明 确各层次的职责范围,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 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章 建设协调的职责分工第三条 职责分工如下:一、按“部省纪要”确定的原则,对全线的用地拆迁工作进行组织 、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二、在公司的领导下,安质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项目的前 期工作,协调解决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司按部省纪要和部市纪 要负责组织各自管段的建设协调和征地拆迁工作。三、参建设计、监理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司委托,积极配 合做好有关建设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四、参建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照部省纪要和部市纪要、实施 协议,各施工单位局(集团公司)指挥部,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按本办

3、法规定,加强与各自标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 的工作联系,做好各自标段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 作。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司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 体问题。遇有部省纪要和部市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 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公司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报请公司决定。不得擅自处理违背部省纪要和部市纪要、实施协议 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 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五、各参建单位及全体参建职工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协调、步 调一致,共同搞好路地协调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 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

4、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 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铁路建 设外部环境。第三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第四条新建*至*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部省纪要、有关批复及实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办 理。第五条 *至*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 配套设施(含“三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桥梁预制场 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 定界后的永久用地,依据施工组织安排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统一征用划拨。第六条 新建 *至*铁路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 (构)筑物,经路地和二院三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

5、、数量后, 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第七条 站后工程用地,由所在标段施工单位负责与地方政府 联系办理用地手续,一次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 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第八条 征地拆迁工作的职责 新建*至*铁路铁路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由地方政府负 责,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及监理单位相互配合的工 作机制。第九条 公司征地拆迁的管理工作由安质部负责,具体工作内 容如下:一、负责与铁路局、*市政府及沿线各市、县、区主管部门建 立工作联系,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起草、签订有关协议。二、牵头制订全线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掌握征地拆迁工作的 进展情况;负责全线各标段征地拆迁

6、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 地方负责征地拆迁的单位等按有关协议及计划完成。三、向市交委、 市国土部门提报重点控制性工程先行施工用地 和正式用地申请文件。四、督促落实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 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计划。五、参与部省纪要、实施协议以外与军事、国道等特殊项目拆 迁的商谈。六、负责组织施工用地红线图的审核,向用地所属市、县(区)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七、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单位与县(市、区)相关部门现场复核 清点征地拆迁的范围、权属及数量。八、负责处理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九、组织进行项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对征地拆迁工作量及补 偿费用进行审查。十、组

7、织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交验归档。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与用地所属有关县 (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一、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用地计划。配合公司安质 部向用地所属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申报的相关手 续。二、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组织开挖界沟,理清管 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 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三、与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 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 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拆迁补偿费清

8、册 (地验 交-4),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四、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用地 界桩表(地验交5),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级区域认定, 办理签章。五、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六、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 移交。七、详细调查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 计处理方案;调查隧道顶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市、县(区)行政区划汇总的分类、 分用途的用地、拆迁数量表及说明。二、公司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 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经审查认定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

9、报告、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土地复 垦方案报告书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批准建设文件。三、参加拆迁建(构)筑物的现场清点丈量,并在地验交-4 表或 在三方确认的表中签字确认。四、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签订协议,办 理设计变更。五、按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并提交变 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季度末应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 (建协表8)报公司安质部。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参建的监理单位,应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 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二、指定专(兼)职人员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施工单位征地 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

10、检查。三、对拆迁建(构)筑物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审核、复查。第四章、征地拆迁的现场操作第十三条 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运2008158 号)的规定,本项目由公司及* 市铁路项目(两路两站)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组织地 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主管单位及施工单位依据*市规划局勘界(依 据中铁二院提供的初步设计用地红线图进行勘界)后,按照铁路区 间、站场用地、改移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 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并签章;组织各方及时完成用地 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丈量,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 确认,其它的合法建(构)筑物实地丈量后确认,按

11、不同产权人填写 铁路建设用地、拆迁补偿费清册 (地验交-4)并与市、县(区)行 政主管部门、村委会、被征地拆迁人共同签章确认。第十四条公司及市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和市、县(区)主管部门依据各方确认的(地验交5)、(地验交-4)表,共同整理汇总用地、 拆迁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 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报安质部 和*市主管部门,作为统征统迁用地,拆迁补助费用确认结算的依 据。第十五条 新建*至*铁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勘测确定后,公 司组织参建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 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

12、 调查表(建协表6)报公司安质部。第十六条 新建*至*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应督促施工 单位和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并 依法进行公告;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向施工单位移交划拨 土地;划拨后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它任何单 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对地方在铁路用地界 线外 30 米以内新建一般设施,或 150 米以内新建噪音敏感设施, 施工单位要及时书面通知地方县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同 时抄报公司安质部。第十七条 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参建施工单位取 弃土、桥梁预制场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并填写取 弃土

13、及桥梁预制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 (建协表3)。取弃土用 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 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 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 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 收后,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 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 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第十九条 地亩竣工文件,由参建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铁路 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运2008158 号)的规定,按市、县(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公司征拆办 移交。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发证

14、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公司向国 土部门申报,设计、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有相关新文件另行补充。第五章、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第二十一条 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便道等临时工程用 地,参建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 原则,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由施工单位统筹规划,与市、县(区) 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的“临 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市,县 (区) 国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按协议及时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 按规定办理结案、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计划提报及投资计列 在县(市、区

15、)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公司安 质部(参建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前,暂由公司安质部代替完成)。第二十四条参建施工单位依据全线施工组织设计,向标段所第二十五条 公司安质部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 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市交委和国 土部门核备第二十六条 参建施工单位按月和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共同确认的(地验交5)、(地验交-4)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 填报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 汇总表(建协表1)报公司安质部(参建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前,可 由公司安质部代替完成),公司安质部负责管理各施工单位填报的 已完成征地拆迁数量的核实,按“实施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确认费 用,填报征地拆迁投资完成计价表 (建协表9)后报公司,由 公司审定并全线汇总,填报征地拆迁投资完成汇总表 (建协表 10),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计财部作为征地拆迁计列投资完 成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费用的拨付,按公司与*市有关单位签 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办理。第六章 验工计价工作程序第二十八条 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 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 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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