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版本: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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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公司合伙合同(有限合伙合用参照格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本合同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经营场合第一条、合伙公司的名称: (有限合伙)。 第二条、合伙公司重要经营场合: 。第三条、本公司为有限合伙公司,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当责任。第二章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畴第四条、合伙目的: 。第五条、合伙公司经营范畴: 。合伙期限为 年。(自由选择与否商定合伙期限)第三章 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

2、称、住所第六条、一般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姓名或者名称住 所第七条、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姓名或者名称住 所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八条、合伙人共出资 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万元)缴付出资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一般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拟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拟定评估措施)。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毕。第五章 利润分派、亏损分担方式第九条、合伙公司的利润分派、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派

3、、分担。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该条可根据合伙人之间实际商定,规定相应内容)第六章 合伙公司事务执行第十条、必须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公司。第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合同自行商定 ),委托 个合伙人为合伙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合同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她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第十二条、执行合伙公司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公司,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合同或者全体合伙人的

4、决定执行事务的,其她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三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合同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公司或者其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合伙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伙公司、其她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导致的损失。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公司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用其她手段侵占合伙公司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公司;给合伙公司或者其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第十四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可以决策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

5、者重大过错给合伙公司导致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四)发生合伙合同商定的事由。(列举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策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告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七章 入伙、退伙第十五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并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合同。签订入伙合同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六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新一般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公司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公司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第十七条 (商定合伙期限的合用

6、)在合伙公司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事由;(三)其她合伙人严重违背合伙合同商定的义务;(四)合伙合同商定的退伙事由浮现(列举退伙事由)。(未商定合伙期限的合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天告知其她合伙人。第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布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合同商定合伙人必须具有有关资

7、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合伙人符合本合同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可以决策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告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二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公司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她合伙人不得因此规定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布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她组织终结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获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公司中的资格。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她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公司导致的

8、损失承当补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补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公司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二十二条 一般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因素发生的合伙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因素发生的合伙公司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公司中取回的财产承当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公司财产少于合伙公司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分担亏损。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的转变第二十三条、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第二十四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公司发生的债

9、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一般合伙人期限合伙公司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有限合伙公司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公司仅剩一般合伙人的,转为一般合伙公司。第九章 争议解决措施和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合伙人违背合伙合同的,应当依法承当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合同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达到的仲裁合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到仲裁合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 合伙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八条、合伙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商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

10、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合同商定的解散事由浮现;(列举事由)(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合同商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浮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公司解散的其她因素。第二十九条、合伙公司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批准,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浮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种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公司解散事由浮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拟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她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三十条、清算人自被拟定之日起十

11、日内将合伙公司解散事项告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知书的自公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订后,在十五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公司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合伙公司注销后,原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第十一章 其她事项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签订,经全体合伙人签订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并经全体合伙人签订后生效。 本合同未商定的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依法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决。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合伙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合伙人签订(自然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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