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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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成员大会制度一、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二、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三、成员大会职责:1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或者监事会成员) ; 3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4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5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8 、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2、;9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10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11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12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四、成员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五、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六、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七、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提议; 2 、

3、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1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八、 成员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加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参时,可书面委托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成员。理事会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三、理事会由 6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四、理事会职责:1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2 、

4、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5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7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8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9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五、理事会的召开次数,每年召开4 次以上。六、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

5、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七、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1 名理事长,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八、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九、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监事会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

6、成员监督合作社三、监事会由5 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四、监事会职责:1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3 、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4 、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5 、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6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7 、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 ( 额 )情况;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事召集;监事会每年召开2 次以上。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 可以委托其他

7、监六、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社员入社管理(一)入社手续1 、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 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 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 、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 本社社员。 3 、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 、本社社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二)社员权利1 、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利用

8、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 、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4 、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6 、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7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8 、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三)社员义务1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

9、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4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5 、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6 、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7 、承担本社的亏损;8 、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社员退社管理1.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合作社退社申请表,方可办理退社手续。2 、 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xxxxxx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3 、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

10、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4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5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 、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 资格注销。财务管理制度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 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四、任何单位和个

11、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10000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10000-100000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100000 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12、提取1)弥补上年度亏比例按章程规定;(损:( 2)计提积累,3)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 4 )向投资者分利。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 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 每年 1 月底前向成员大会汇报上年 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 价格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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