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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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燃气管道施工现场防火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和有关防火规范,特制订如下:第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安全管理,确保 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负责人系该施工 单位的项目部经理,负责人应根据工地大小,及时配备值班纠查人员, 作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保卫工作。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工作原 则,明确各级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内部要层层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确保责任到人。项目部要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易燃 易爆物品、木工棚、生活区

2、、防腐、防水作业、电气焊等各项防火工 作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防火和消防法规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 防范意识。第三条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必须建立义务 消防组织,重点部位须设消防监督岗。对义务消防人员要进行消防知 识教育和灭火技术演练,使其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义务消防员由建筑工地各施工单位选派,人员比例为施工队总人数的 5%。第四条施工现场应落实防火责任制,危险品管理、用电安全管理、 用火审批规章制度。做到不订期地对建筑工地各项制度进行检查,并 得到有效落实。第五条施工场所与各种材料按施工组织设计定点堆放,易然物品及 废料要及时清理和处理。第六条建筑工地应设环形消

3、防车道,设环形车道确有困难的,应设置 回车道,保证消防车畅通。高层建筑工地主楼的一长边或主体建筑的 三分之一周长附近不得布置工棚、堆放建筑材料及架设空中管线。第七条建筑工地临时搭建工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工地必须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间距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若工棚内堆放的均为不燃材料的, 其间距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小于4米。2. 临时搭建的生活设施、储存易燃物品、使用明火的工棚与施工主 体建筑和永久性设施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在防火间距内禁止堆放 可燃材料。3. 一万伏及一万伏以上输电线下面不得设置临时工棚,架空线与简 易工棚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6米。4. 临时

4、工棚每个防火分区工棚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活工棚不得 超过600平方米;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堆放不燃材 料工棚不得超过700平方米。5. 集体住宿工棚每个防火分区不得超过100人,每25人须设一道分 隔墙。每个分区应有两个疏散出口。高层建筑、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 程项目的主体建筑内,施工期间严禁住人。6. 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 作屋面和隔墙。7. 搭建临时工棚必须经消防、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工程竣工的 同时必须即行拆除,不准转让或移作它用。第八条建筑工地用火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工地临时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先将用火现场的易燃、可燃

5、物 清理干净。无法清理的,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并配好灭火器具, 经现场保卫组检查后方能点火。现场必须有专人看管,用火后要熄灭 火种,经检查确定安全后,看管人才能离开。在竖向井道或高空用火时, 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设置厨房、沥青熔解的用 火设备必须选择适当场地,并经审核同意,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制订防 火管理制度。2. 建筑工地的易燃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严禁吸烟。3. 建筑工地和易燃工棚内严禁烧火取暖,不得随意设置用火设备。若 施工中必须设置用火设备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并经施工现场保卫 组同意,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专人负责使用。第九条建筑工地用电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6、建筑工地必须配备专职电工,用电线路、设备必须由电工统一安装, 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电力规范要求。2. 建筑工地电线必须采用绝缘架空线或敷设电缆,并不得穿过堆放 易燃材料堆。土建和安装用电的线路宜分开设置,如需合用时,应明确 由一方电工负责。3. 建筑工地不准任意安装电炉。若因施工确需使用电炉时,必须由使 用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保卫组按有关用电规定审批,并确定专人负责管 理。严禁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设备取暖。4. 施工中,必须分层分段设置开关箱,每个开关控制照明灯具的功率 不得超过1000瓦,数量不得超过5只,大功率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控制 箱。5. 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使用碘钨灯时必须距可燃构

7、件和 可燃物50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6. 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准堆放易燃、可燃材料。7. 无天然采光的走道、楼梯间及地上工程的照明应敷设专线。8. 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下班时,必须由电工负责 巡回检查并切断总电源。第十条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超过三天用量,并须专库存 放、专人负责保管。2. 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定量领料,用后多余部分应及时 交库保管,不准到处堆放。3. 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4.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和大量使用的场所,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 要求。5. 乙炔发

8、生器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小于10米,并 与用火现场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乙炔发生器使用时必须配有压力 表、安全阀和可靠的防回火装置。电石渣等应指定地点排放,以确保 安全。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放置在取 用方便的地方,严格管理、保养,不准移作它用。第十二条施工现场防火有关细则,按照太原市建设工地防火管理 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建筑工地防火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 表扬。对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参照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 施办法处罚;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与监 控,并根据环境、季节、气候变化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建设、监 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定期安全巡查,督促项目落实各项消防安全 措施。我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措施的检查,对不重视此项工作、 整改不力的工地将进行严肃处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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