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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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目 录摘要1一、商业秘密的概述3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3(二)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 5(三)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7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8(一)商业秘密流失的原因8(二)商业秘密流失造成的危害9(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认定10 (四)经济法之外其他部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0(五)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12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13四、结语 14 参考文献15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市场经济的全球化,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特征及性质的分析,阐述了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因此,加大对商业秘密的法

2、律保护,对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保护可有效地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侵害等法律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 商业秘密;概念;特征;性质;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从古至今一直就是商家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的“秘密武器”。如今,情报已经被国际公认为是企业继资金、技术、人才之后的第四大生产要素。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商业秘密作为市场交易领域内的一种特殊的信息,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因而,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随着科学技术和国

3、际国内经贸关系的深入发展,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泄密现象愈演愈烈,商业秘密经常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企业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此类案件已约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的15%。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经营者开发商业秘密的热情,也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随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增多,证据规则、程序及赔偿等问题已日关键,由于立法规定不详细,怎样才能恰当处理商业秘密以达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起步比较晚,而且也有待完善。商业秘密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力

4、度不够,这使我们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中出现了许多盲点和真空地带,留下了比较大的法律漏洞。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始终并存。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在法律上给予商业秘密充分有效的保护,是每一个商业秘密持有者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一、商业秘密概述(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 商业秘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有的有关其社会竞争和较大物质利益的,符合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信息。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权的对象。商业秘密是信息的一部分,是符合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那一部分信息。各种立法对商业秘密概念的表述不完全相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

5、密所作的概括性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我国,最早对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作出较为完整表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该法律文件指出: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包括生产工艺、配方、贸易关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从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4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是一种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他人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轻易获得的,这是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商业秘密主要是靠秘密状态维持其价值的,一旦被公开就不能称其为商业秘密,其固有

6、价值就会全部或部分丧失。因此,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的,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有特定的人掌握和知晓。 2价值性。我国反不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就是说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对权利人来说,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的直接目的就是谋求经济上的利益,或是获得高额利润,或是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及包括实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这种价值不以其生产成本来计算,有时掌握较小的商业秘密,却可获取巨大的经济效益。3实用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用于生产实践,并能带来经济利益,为社会创造财富的知识和经验。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可以通

7、过对商业秘密的运用使其产生经济效益或者生产优势。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必须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这项信息能够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间接、有益的帮助,该项信息仍然应当认定具有实用性。4保密性。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商业秘密是权利人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内在要求,只有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才能使商业秘密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处于“秘密”状态,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 从上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和知识产权有着共性,商业秘密同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专利权一样都具有无形性,都以一

8、定的非物质财富作为客体。这种非物质财富不同于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一定形态、人们可以感知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实物,它们只有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即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了解、认识,才能显现出其价值和使用价值。载体的实物性并不改变商业秘密的无形性,载体的价值不等于商业秘密的价值,对载体的拥有并不意味着对商业秘密的拥有,因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保护权利人对其信息所享有的知识权益,而不是保护其载体所表现出来的客观形式。因此,商业秘密的特殊性表现如下: 1从以上信息的内容来看,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符合专利性质要求的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进行保护,被授予专利权以后则由商业秘密转变为知识产权。而专

9、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在未授予知识产权保护以前,则处于商业秘密阶段,需要利用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所以,某种程度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属于同一范畴。但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要比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大。凡是能够用专利制度保护的专有技术都可以采用商业秘密制度保护,有些专有技术可借助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而专利制度则无能为力。2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更大、更复杂,因而更需要借助自身的力量。当然,并不是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适合专利制度保护的应该申请专利,不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也不一定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是否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取决于保护的成本和该技术可能带来的利益之比,如果成本大于利益就没有

10、保护的价值,反之,则应考虑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此外,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经过授予专利权、进行注册或公开发表的,它们是为公众所知悉的,不需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是通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手段加以保护。3商业秘密不同于知识产权具有法律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同一种商业秘密可以同时为多个权利主体所拥有,因此,商业秘密的拥有者不能阻止其他人以合法正当的方式,包括自行构思、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合法受让或被许可使用等方式获得同种同样的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别人合法获得,则其秘密性相对丧失,原拥有者也失去相应的权利。(三)商业

11、秘密的权利归属法律要保护商业秘密,首先的问题是明确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即商业秘密归谁所有,使用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这些问题的正确处理既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相关法律主体之间的合同信用关系。我国大陆现行法律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以参照专利法,合同法关于技术成果权力归属的界定,确定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1职务性商业秘密与非职务性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1)职务性商业秘密权属于单位。职务性商业秘密是职工在执行职务期间开发的商业秘密,他需单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凝聚着单位的科学决策,集体智慧,长期的经验积累等。尽管从事商业秘密开发的职工付出了大量的智力劳动,但单位已为此付出了相

12、应的劳动报酬。因此,职务性商业秘密权应属于单位。(2)非职务性商业秘密权属于个人。该类商业秘密是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物质条件,在业余时间内研制成功的商业秘密,属研制人员私有,单位在支付合理报酬的前提下有优先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权利。这样既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又有利于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单位和职工在商业秘密归属问题上事先有约定,应当遵照“合同自治”的原则,按合同规定处理。 2共同合作开发的商业秘密归属问题。数人共同开发,研制的商业秘密归开发人共有,该类商业秘密本质上属于共有财产,事先有合同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再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权利呢?有学者认为,商业秘

13、密可以共有,但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财产的共同共有或按分共有。共有人应当约定利益分配方法,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都有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利益归使用方。但是,如果处分该商业秘密,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所有收益归共有人分享。3委托开发的商业秘密归属问题。委托他人开发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把需要解决的技术和经营管理问题,全部委托给外部的研究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开发。该类商业秘密依托开发协议而产生,委托方把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经营问题交给受委托方进行开发,委托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他本质上是一个合同问题,有关权属约定的合同约定应优先适用。没有权属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商业秘密归受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有权使用该商业

14、秘密。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一)商业秘密流失的原因 在贸易实践中,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与有形财产、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相并列的贸易对象,其既可以与其他商品一起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从而为其拥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正因为此,商业秘密经常有意无意地流失。商业秘密流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的价值性,直接原因有以下四种。 1流动人才带走。我国越来越宽松的人才流动环境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得人才流动特别是科技人才和经营人才的流动非常频繁。有的科技人才和经营人才想利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自己谋取更多财富,社会上还存在一些专门挖掘高级人才的“老板市场”、“猎头公司”等,

15、致使商业秘密流失严重。 2被商业间谍窃取。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为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一些企业采用各种手段甚至不惜高价雇佣商业间谍窃取商业秘密。 3有关人员保密意识差引起“自主”泄密。一些地方科研与生产脱节,科研人员的商业信息保密意识不强,只注重科研成果的公开发表以求得到职称和奖励,因而导致许多有价值的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晓。 4由雇佣合同的解除而引起的泄密。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雇员一般对雇主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市场领域都非常熟悉,因而有可能在雇佣合同解除后利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去自行从事同一业务,或受聘于其他雇主以谋求更高的职务和报酬。此外,对商业秘密预防和制裁手段的不足,也是商业秘密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二)商业秘密流失造成的危害 1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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