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合同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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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担保合同三篇 质押担保合同 篇1 质权人(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鉴于: (以下称借款人 )和质权人(贷款人)签订了陕农信 借字 第 号借款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 元,出质人愿意以其提供的质押财产为借款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出质标的1.1 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动产 汇票 存单 仓单 公路收费权 股权 其它: 。 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以下简称

2、质押物清单 )为准。1.2 质押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质权人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第二条 担保责任2.1 出质人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2.2 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第三条 质物的移交3.1 本合同项下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 年 月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并对交付的质物(动产

3、或权利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质权人收到后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3.2 借款人履行主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凭收押凭据及时将该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4.1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4.4 出质人对质物

4、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独立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4.5 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第五条 出质人承诺与保证5.1 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包括转让、赠予、设定担保物权等。5.2 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5.3 质权人认为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另行提供担保。5.4 质物非因质权人保管不善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5.5 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请

5、书说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人可能出现借新还旧情况,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借新还旧。5.6 在不增加出质人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条款。如果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了出质人的责任,出质人在原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免除出质人的责任。第六条 质权人承诺质权人承诺妥善保管质物,若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质权人在贷款归还后30日内向出质人赔偿。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7.1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一借款凭证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及相应利息;(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

6、第五条约定。(3)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发生失踪、死亡。7.2 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1)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2)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债务到期时,质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7.3 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不足的,出质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拍卖、变卖质物之日起两年。7.4 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7.5 如协议以质物抵偿债务,一切过户费用及各种税费均由借款人或

7、出质人承担。7.6 出质人出质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兑现或提货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提货。7.7 出质人同意: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其它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第八条 违约责任8.1 出质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或质物有瑕疵没有充分说明,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8.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九条

8、 争议的解决9.1 本合同办理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2 未办理公证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 仲裁委员会裁决。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成立和生效10.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签字生效。10.2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10.3 本合同各条款效力独立。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10.4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质押部分无效或合同有效但约定质物的质权未设立、无效的,出质人对借款承

9、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第十二条 附 则12.1 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特别是划线部分已充分协商和了解,对合同条款无异议/12.2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公证机关、质物登记机关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解释权归贷款人所有,贷款人的解释为最终解释。质权人(贷款人)(公章) 出质人(公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借款人:_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质人:(1)_(2)_(3)_借款人因_需要

10、,向贷款人申请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金额(大写)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分期提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年月日金 额年月日金 额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

11、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1_。2_。3_。4_。第四条 质押内容出质人自愿以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3质物评估价值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

12、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5出质人应在_年_月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8未经贷

13、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的赔偿金。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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