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氢精制子单兀安全检查表加氢精制子单兀安全检查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 2008)、《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 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 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 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 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 )表11-2加氢精制子单兀安全检查表(56项)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 查 结 果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 查 结 果设备2制氢还原态催化剂,不应 接触空气及氧气,停工时 应处于氮封状态。
《焦化安全规程》12343取样时应装好静电消防器《焦化安全规程》12.3.545二硫化碳泵与其电气开 关的距离,应大于15m《焦化安全规程》12.3.7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 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 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 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 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 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 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 砂;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1.1 条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 查 结 果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 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 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 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3.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 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6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 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 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 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 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 施《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第5.1.2条7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 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 装置、系统单兀和储运设 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第5.1.3条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 查 结 果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89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 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 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 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 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 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 近布置《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第523条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 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 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6m《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第524条10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 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 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 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第528条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 查 结 果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的规 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 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 置在建筑物内11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 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 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 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 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 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 设贯通式道路;2.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 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 咼度不应小于 4.5m;路 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6nr《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5.2.10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 查 结 果12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5.2.11 第 1 款13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 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5.2.131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 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 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 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 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 道,但长度不大于 8m的 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 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 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5226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 查 结 果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 个梯子15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 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 阀: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 于等于O.IMPa的压力容 器;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 于0.03MPa的蒸馏塔、蒸 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 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 除外);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 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 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 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 阀者除外);《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 查 结 果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 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 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 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 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 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 的设备;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O.IMPa 的 设备应 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16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 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 合下列规定: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 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第 5.5.4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 查 结 果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 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 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 器;2.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 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 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 设施;3.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 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 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 施;4. 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 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 接至火炬系统17有口」能被物料堵塞或腐 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 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第 5.5.5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 查 结 果口管道上米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18甲、乙、丙类的设备,应 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 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 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 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 入火炬系统;二、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 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 统《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第 5.5.719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 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 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 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3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 查 结 果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20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 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 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 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 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 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 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 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 处理排放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521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 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 阻火等设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16 条22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 得随地排放《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2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石油化工企业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 查 结 果3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 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 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 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 应米用防静电皮带设计防火规范》第5.7.7条24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 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 测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7.8条25除加热炉以外的有隔热 衬里设备,其外壁应涂刷 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 点《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第5.7.9条26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 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第 7.2.927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 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 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第 7.2.10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 查 结 果28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 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 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7.2.112930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 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 0.4MPa (表),且无低压 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 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 炉之间设置阻火器《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7212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 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 排放《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7.2.1331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 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 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 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 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第 7.2.16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 查 结 果在两个方向设梯3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 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 入化验室《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7.7.333氢气压缩机前应设氢气 缓冲罐数台氢气压缩机 可并联从同一氢气管道 吸气,但应采取措施确保 吸气侧氢气为正压《氢气站设计规范》4.0.734氢气压缩机安全保护装 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疋:1压缩机出口与第 1个 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2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 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 置;3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氢气站设计规范》4.0.8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 查 结 果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4压缩机的冷却水系统 应设温度或压力报警和 停机装置;5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 设有置换吹扫口。
35氢气压缩机的选型、台 数,应根据进气压力、排 气压力、氢气纯度和用户 最大小时氢气耗量或用 户使用特性等确定氢气 压缩机台数不宜少于 2台连续运行的往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