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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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负责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第二条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 度。K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2、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 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 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 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3、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 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

2、、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 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 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X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 结论等。第三条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 制度。K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 内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 后15日内申报变更内容。第四条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

3、知识的 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K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兼职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 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第五条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 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K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 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2、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 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 理等。第六条建立健全

4、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 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 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 用品的登记和管理。第七条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 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K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 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 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 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内容。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 品标识或者

5、放射性警告标识。第八条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 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 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 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第九条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 工 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 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十条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 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十二条建立急

6、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 业病报告制度。k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安全监督部门、卫生 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 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 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第十三条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家职业 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

7、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 果等。第十五条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 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第十六条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 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 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 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2、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 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 如实告知。第十七条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 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 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供应 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 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安善安置。-o 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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