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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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可分为两种,即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模式也称专业化业务制度,是一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别设立机构地理经营业务的经营模式.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其代表首推2000年之前美国的金融制度,中国和日本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

2、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

3、ng.混业经营1、狭义的概念它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2、广义的概念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混业经营具有两个特征第一是业务的混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兼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第二是管理的混乱,这种混乱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混乱,又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薄弱.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混乱表现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严重的利益冲突与金融企业内部的风险传播.世界各国的混业经营

4、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类:混业经营金融控股模式全能银行模式混业经营金融控股模式全能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还包括它的邻居瑞士和荷兰、卢森堡、奥地利等国.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依法从事包括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和外汇、承销债券和股票经济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在内的广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银行母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这类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营其他业务.即商业银行要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以原银行为母公司,另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图1在此模式下,银行股东要影响证券公司,必须派人员参加该公司的董事会.当证券子公司需要融资时,第一个会找银行母

5、公司帮忙.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当而亏损时,只影响银行的转投资利益,不会影响银行本业.银行从子公司享受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也是相对的,子公司的收益影响银行业外收入.金融控股模式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HoldingCompany,BHC,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图2例如,有一家H公司,它握有某一银行的25%的股权,同时投资30%到某投资银行.

6、H公司是这家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控股公司.但是被这家公司控股的银行却不能从事证券业,也不可以另立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尽管同属于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但不同模式组织形混业经营报道式的差异决定了各国业务渗透方式的差异和风险防范方式的差异.赋予银行的权限不同德国的银行权限较大,它在公司客户中拥有控股权,有能力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英国和美国银行没有类似的权利.美国法律对此明文禁止,英国正式的法规虽未禁止,但银行与公司客户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产生产权和管理上的联系.避免利益冲突的程度不同英国的银行母公司模式和美国的控股公司模式均可获得多元化经营的收益,又能防范多元化经营产生的道德风险,但美国法律对控股公司获取多元

7、化收益有众多业务和条件限制,对其经营产生的道德风险防范更为严格.而在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中,银行既可以在银行内部从事其他业务,又可以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其他业务,难以避免各业利益的冲突,也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风险防范方式不同英国和美国模式在组织设计上均注重内部和外部防火墙的建立,以隔离证券业或其他非银行业的风险对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影响.但德国全能银行的组织形式并没有建立防火墙.从总体上看,混业性金融机构在提供全方位服务方面较有优势,同一机构内的资源共享也有利于降低成本,使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能从全面的服务与优越的价格中受益.相比之下,专业性机构由于业务的单一和集中而显得较弱.故混业经营偏向于效率性

8、,而分业经营偏向于安全性和稳定性.如果能解决混业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问题,混业经营将优于分业经营. 两种经营模式利弊分析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模式各有利弊,没有任何一种模式占有绝对的优势.它们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各自的地位,发挥各自的优势. 分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货币市场的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客观上起到遏制垄断、维护竞争的作用.专业化分工集中在某一特定领域的产品和服务,专门从事银行业务、证券管理、资产组合管理或为大型公司提供融资服务,资源集中,易创品牌,与客户关系简单,透明度高,易于监管.弊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提供的产品品种单一,

9、难以分散风险,综合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弱,对于外部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动相当敏感,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经营范围,实现规模经济.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降低了单一品种的风险,分散了经营风险.便于通过多样化经营优势互补、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促进银行业务的创新能力,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力和金融服务效率.弊端在于:存在着相当大的管理难度,从事的业务种类过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为了设法巩固本机构在每一领域的地位,管理与风险控制将更加复杂,需要大量的资源,并且同一集团内从事存贷、共同基金、咨询、商业银行与保险等业务部门之间有潜在利益冲

10、突.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历史沿革 1929年之前世界各国金融业大都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起源于19世纪中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德国、美国等国都出现了全能银行,以联邦德国最为典型,可以提供几乎所有的银行和金融服务如贷款、存款、证券、支付清算、外汇、代理保险、租赁与咨询等业务. 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以1933年通过的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 20世纪80年代,随着分业限制在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先后取消,以与1999年11月4日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和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通过,揭开了金融业又一次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篇章. 如今,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全能化趋势日益增强加快

11、,混业经营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一大发展趋势.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金融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并购浪潮的推动;欧元启动带来新一轮的金融业并购;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等等.国际银行业间经营模式的比较以国家为例三种典型模式:(一) 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一直坚持以混业经营为特征的全能银行模式,这是 与德国独特的银企关系分不开的.由于德国工业化进程较晚, 资本市场发展也较英、美落后,工商企业严重缺乏资金.这导 致工商企业不仅在短期资金上,而且在长期资金方面都高度 依赖银行,银行与企业之间一开始就建立了密切联系,并在业 务范围上采取多样化经营.再加上德国政府对银行提供全国 金融业务的

12、鼓励和支持,德国银行业务迅速地从传统的金融 业务扩展到包括证券、债券、保险等各种新兴业务上.根据德 国银行业务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存款业务、贷款业 务、贴现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保险 业务、汇兑业务、财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业务等所有的金融 业务. 德国全能银行模式的特点是:1、银行可以直接经营商 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事实上,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 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2、 由银行下设的保险子公司经营 保险业务;3、银行可持有企业的股票,在企业中有投票权;4、采取综合监管的方式.德国央行负责对银行的宏观监管 和货币政策:德国联邦银行监管署负责对银行的微观监管,

13、可 以进行现场检查,指定或撤消银行的外部审计机构,发放银行 许可证等. (二) 美国的控股公司模式. 与德国不同,美国银行经营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 的循环.最初,美国也是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但在20世纪 30年代大危机中,股市暴跌,银行倒闭,金融体系崩溃,导致失 业剧增,经济大萧条.当时监管机构认为,商业银行从事高风 险的证券业务,有悖于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而且这种行为对 股票市场投机、银行倒闭和大萧条都负有责任.社会公众和舆 论界在对经济危机的绝望中,也对银行的行为表示了极度的 愤怒和不信任.在这种经济和社会背景下,格拉斯斯蒂格 尔法案得到了迅速的通过并立即生效,美国从此开始了长 达60多年

14、的分业经营体制. 1956年立法当局又通过了旨在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跨地区 经营或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法.然而,这一 立法实施的结果却是鼓励了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1999年,美 国顺应历史潮流,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标志着 分业经营的时代在美国的结束.该法案大大扩展了银行可以 从事的业务范围,并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概 念.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的控股公 司,这是银行控股公司概念的延伸.现行美国控股公司模式的 特点是:1.不允许银行直接从事其他非银行的金融业务,但 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子公司,允许通过其证券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通过其保险

15、子公司从事保险 承销业务;2尽管不允许银行与企业交叉持股,但由于银行 可以间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所以银行实际上可以与企业建 立紧密的关系3仍采取分业监管的方式.由美联储监管商 业银行业务,由证监会监管银行的证券业务,由保险监管机构 监管与银行合并的保险机构;4采取二级法人制.各子公司 是完全独立的法人机构,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激励.控股公 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只限于它对子公司的资本投入.(三) 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 在1993年之前,中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的模式,商业银行 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不同 程度地通过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参与了证 券和投资业

16、务.在中国证券市场形成的初期,银行在资金、技 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1992年下半 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在银行缺乏自 律约束和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银行通过其全 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将信贷资金和同业拆借 资金挪用,投放到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市场.这些行为不仅增 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而且导致 了金融秩序的混乱,严重地危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国 务院于1993年12月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业进 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1995年商业银 行法又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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