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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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泉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1739号)要求,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政企分开,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促进我

2、市盐业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全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完善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

3、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3.完善食盐批发行为管理制度。外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等文件规定,在食盐批发行为管理制度框架下,合法合规开展经营,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及个人,不得向其他批发企业、零售单位、食品加工单位提供食盐批发经营业务。机关、学校、医院、大型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等用盐集中的重点单位,实行食盐批发企业直接供应制度,不通过中间商周转,确保用盐安全。(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4.加强食盐批发企业资质

4、管理。市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全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上报丽水市经信委,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市级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

5、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6.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市级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政府食盐储备,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市上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具体储备数量每年初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其中小包装食盐不低于储备量的三分之二。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政府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并加强对储备盐补贴资金的审计,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

6、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食盐批发企业提出、盐业主管机构核定。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7.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国有盐业企业要在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中更好发挥作用。边远地区的食盐供应由市盐业公司负责兜底。8.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7、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非碘食用盐定点销售由市食盐批发企业组织实施。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严格执行浙江省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对边远地区做好动态监控,落实好相关政策,指导群众科学补碘。9.加强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企业和食品加工用盐企业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

8、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严把食盐质量安全关,从源头上杜绝食盐安全隐患。对于跨区经营的食盐产品质量检测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完善落实长效工作机制,成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的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定期开展市场监管检查,切实消除食盐质量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实施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产品生产企业在盐产品外包装上有明确标识。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9、,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对相关食盐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加快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10.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市经信局为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市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市经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的盐业管理科室设置,采取适量增编和部门挖潜调剂相结合的方法,保证市经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新增盐业管理职能所需

10、编制,配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市盐业主管机构与市场监管、公安、卫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在改革过渡期内、新的监管体制没有建成之前,现有的监管责任不变,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过渡期的执法经费应予以保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11.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特别是对边远地区,要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

11、他紧急措施,防止我市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12.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加快制定我市工业盐管理办法。工业盐(含工业副产盐)生产和销售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工业盐生产或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并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13.改革盐业企业体制机制。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批发企

12、业兼并重组,促进盐产业更好发展。认真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妥善解决市食盐战略储备库及技术用房产权划转至丽水市盐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等问题。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机制下,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信局),具体负责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建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二)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协作

13、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市编委办要根据上级盐改职能划分,明确相关部门盐业管理职责分工。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和职责分工,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安置分流人员、资产划转过户、落实有关财政补贴等工作,切实支持国有盐业企业稳定发展,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三)完善相关政策。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盐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推动健全本市盐业政策,促进盐业健

14、康发展。研究制定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应急机制、市场监管、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食盐管理相关制度。(四)有序推进改革。国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本市食盐批发企业开展合作。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职责、编制调整办法,并确保在2018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同时,要根据上级改革精神,做好市盐务管理局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在全市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建立之前,过渡期内,暂保留市盐务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可委托盐务管理机构实施,市财政安排专项执法经费予以保障,充分发挥盐务系统现有执法人员作用。有关部门特别是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市盐业公司(盐务管理局)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大力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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