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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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 (水保 2008329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单位资质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 “资格证书” ) ; 并在 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第三条 个人资质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

2、业技术培训, 取得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 (以下简称“上岗证书” )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第四条 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第五条 管理主体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

3、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第六条 管理原则 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第七条 征求意见 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处罚等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章 资格证

4、书的申请、审查与颁发第八条 甲级资格证书条件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 (或开办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 1000 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 20 人以上, 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3 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6 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3 人以上

5、,所学专业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2 人以上,为概(预)算专业的须有1 人以上。(四)持有乙级资格证书 2 年以上,近2 年内独立完成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少于 5 个。(五)有与承担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第九条 乙级资格证书条件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 (或开办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或

6、固定资产不少于 200 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 12 人以上, 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2 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2 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2 人以上,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1 人以上。(四)有与承担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第十条 丙级资格证书条件 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专职

7、从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及科研等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达6 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1 人以上,持有上岗证书的 4 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1 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水土保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三)近 2 年内独立完成并已通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鉴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 5 个。(四)具有与承担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第十一条 定期受理 资质管理

8、单位定期受理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提前 3 个月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材料)(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六)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和身份证明材料;(七) 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 职称证书、 注册工程师证书和上岗证书复印件;(八)近 2 年内的业绩证明材料;(九) 主要实验、 测试、 勘测、 分析设备清单及权属

9、证明材料;(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真实性责任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省级审核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初步审核(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1 个月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报送申请材料。申请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审查(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

10、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2 个月内提出审查结果并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第十五条 证书颁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甲级资格证书的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3 个月内,收到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的审查结果之日起2 个月内,进行审查或复核。对通过审查或复核的,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同意颁发资格证书的,在2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延续和管理第十六条 证书延续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提出资格证书延续申请。延续申请提供的材料同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延续条件 在达到申请同级证

11、书条件的前提下,证书管理单位根据日常检查及申请证书延续单位持证期间的业绩情况,作出延续、降级和不予延续的决定。第十八条 年报制度 持证单位应每年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 ( 简称 “年度业绩报告表” ) ,其中甲级持证单位于次年 2 月底前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乙、丙级持证单位于次年 2 月底前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乙、丙级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汇总表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第十九条 日常检查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甲级、省级水土保持学会负责对乙、丙级持

12、证单位进行日常检查。第二十条 日常检查内容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二)遵循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情况;(三)单位、编制机构及技术负责人情况;(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组成、培训及继续教育情况;(六)设备仪器配置情况。第二十一条警告条件 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警告处理:(一)明显拷贝、抄袭其他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成果的;(二)现场勘测不落实或不扎实的;(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一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四)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设计严重脱节的;(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六)一次未按规定

13、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七)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 3 个月以上的。第二十二条 整改条件 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 3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内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使用资格证书:(一)质量管理和内部管理混乱的;(二)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两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以上的;(五)两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六)两年内被警告两次以上的。第二十三条 降级条件 日常检查中,发现甲级、乙级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降级或降级延续

14、资格证书:(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取得本级证书条件的;(二)转包、变相转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三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四)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资质管理要求的;(五)近 2 年内承接的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不足4 个的;(六)拒绝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第二十四条 吊销条件 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吊销资格证书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一)在领取资格证书中弄虚作假的;(二)转借资格证书的;(三)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错误或不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灾害或经济损失的;(四)丙级持证单位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五) 近 2

15、 年内持证单位没有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六)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第二十五条再申请限制 被吊销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 3 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被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 2 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第二十六条证书变更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编制机构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 2 个月内向资质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证明材料。资质管理单位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 2 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证书失效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依法终止、分立、改制和股权变更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第二十八条证书交回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资格证书交回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一)已申请到上一级别资格证书的;(二)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三)资格证书被降级的;(四)资格证书失效的;(五)资格证书到期的;(六)应当交回资格证书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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