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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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光互补发电工程开发政策梳理目前农光互补发电工程相关国家政策文件主要有:?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 开展促进群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 号)、?关于完善 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工程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 1163 号)、?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标准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 【2017】8 号)。本文对以上政策文件主要内容进行梳理,指导农光互补发电工 程的开发、建设。在对以上三个文件内容进行梳理前,在此先简单介绍一下三个文件的主要 内容:国土资规【2015】5 号文主要明确了光伏发电工程使用戈壁、荒漠、荒 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政策,对不占压土地、

2、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局部,可按 原地类认定。发改能源【2016】1163 号文主要明确了各类光伏工程的规模管 理方法。国土资规【2017】8 号文主要确定的光伏扶贫工程及利用农用地复合 建设的光伏发电站工程。在国土资规【2017】8 号文中首次出现了“光伏复合 工程这种说法,这类工程泛指对使用永久根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建 设的工程,它包含农光互补发电工程。一、工程开发规模根据发改能源【2016】1163 号文,农光互补发电工程可属于光伏扶贫工 程、普通光伏电站工程及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工程中的一种,但都应根据相 应的规那么争取国家指标,除非农光互补发电工程全部自发自用,那么可以不 受国家

3、规模指标限制,直接享受国家发电补贴。二、国土资规【2017】8号文出台以前农光互补工程是怎么开发的根据国土资规【2015】5 号文的要求,光伏大棚根本上占用的是农用地, 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局部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因此按照国土资规 【2015】5 号文的要求,农光互补光伏电站也必须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这就增 加了工程开发难度。但根据农用地的分类(如下列图),采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工程那么可以躲避建设用地的手续,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中的其他未 利用地。三、农光互补发电工程用地管理谁认定根据国土资规【2017】8 号文,光伏复合工程的建设,由省级能源、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

4、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 本地区光伏复合工程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 措施,防止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农光互补发电工程用地政策(国土资规【2017】8号文)(1) 永久根本农田不能用,这是一条底线;(2) 对于使用永久根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 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3) 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以不改变原本的用地性质;(4) 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工程光伏方阵用地同样 的管理方式。(5)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工程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工程,变电站及运 行管理中心、

5、集电线路杆塔根底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手续;(6) 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五、工程退出时考前须知(国土资规【2017】8号文)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工程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 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工程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六、违规责任(国土资规【2017】8号文)工程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工程违反本通知规定的, 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工程投资主 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农光互补发电工程大大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光伏产业本钱,且农业生产 与发电相得益彰,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相对来说,属于一种较好的开发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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