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22春《行政诉讼法》离线作业一及答案参考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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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大学22春行政诉讼法离线作业一及答案参考1. 第三代人权即“集体人权”或“新一代人权”是指( )。 A生存权 B发展权 C环境权 D自决权第三代人权即“集体人权”或“新一代人权”是指()。A生存权B发展权C环境权D自决权BCD第三代人权是“集体人权”或“新一代人权”,即自决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等。2.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可改由原告进行举证。(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3. 现代收养形式中不包括( )。 A生前收养 B完全收养 C不完全收养 D遗嘱收养现代收养形式中不包括()。A生前收养B完全收养C不完全收养D遗嘱收养D完全收养中,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

2、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完全收养是完全收养的对称,是指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仍相互保留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收养。法国、瑞士、德国等均设有不完全收养制度。其效力与完全收养不同,养子女可保留双重亲属关系以及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除古代立嗣制度外,收养行为均发生在收养人生前,因此,现代社会并无遗嘱收养发生,选项D为正确选项。4. 对破产财产的范围采固定主义的立法理由是( )。 A充分保护破产债权人 B符合破产程序节俭和迅速原则

3、C对破产财产的范围采固定主义的立法理由是()。A充分保护破产债权人B符合破产程序节俭和迅速原则C有助于破产人再兴D有助于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BCD关于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各国破产立法采取的主要有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两种立法例。客观而言,这两种立法方法各有利弊。固定主义因在破产宣告时便将用于分配的财产范围确定,有助于破产程序迅速进行,可以使债权人早受分配。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新得到的财产不用于破产清偿,由其自由支配,可鼓励其在破产后恢复经济活动,减少社会负担。同时,以破产宣告前的财产清偿破产宣告前的债权,以破产宣告后的新得财产清偿破产宣告后的新生债权,使新旧债权人各自得到公平分配。此外,在破产人新

4、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情况下,有利于促成债权人会议与破产人达成和解,避免破产。但是,其弊病在于对债权人利益保障不足,可能导致二次破产,使案件复杂化;还有可能使破产人利用时间差来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所以,选 B、C、D项。5.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处以()。A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C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D5万元以上2

5、0万元以下的罚款D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6. 某镇政府主动公开一胎生育证发放情况的信息,可以通过设立的信息公告栏公开该信息。(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7.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

6、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没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7、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甲国公司在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D甲困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AC考查要点:CIF贸易术语、要约、承诺。(1)甲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要约中采用了CIF贸易术语,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保险费+运费)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CIF在合同中的表述:货

8、物名称+单价+CIF+目的港(注意不是装运港!),在本案中即为设备每台270美元CIF青岛,表明青岛是这批货物的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令甲方在要约中已表明货物在甲国港装船,所以装运港是甲国港。按照CIF术语的交货规则,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在本案中,甲方应在甲国境内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故A正确。(2)双方四次函电的性质:甲于2003年6月14日向中方山东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发出不可撤销的要约(因甲方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中方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对价格条款作了变更(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成立反要约,可推知C正确:甲方2003年6月18日的回电

9、并没有接受中方提出的价格条款,仅接受仲裁条款(要约中的次要部分)不构成承诺,而是对反要约的拒绝,可推知D错;中方2003年6月21日的复电是新要约还是对甲方2003年6月14日要约的承诺,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方2003年6月21目的复电属于承诺。理由是甲方已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中方在期限内作出承诺,合情合理,应认定合同成立且生效。期间的反要约和对反要约的拒绝对原要约不生影响。由此甲方无权将货物转卖他人。转卖行为构成违约,所以B正确。第二种观点,认为中方2003年6月21日的复电是一个新的要约,理由是中方2003年6月7日的复电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已导致甲方要

10、约失效,此后该要约已不存在。在甲方拒绝反要约后,中方发出的复电已属于新一轮要约,只不过新要约的内容与甲方的首次要约内容相同,但不能认定为是对一个已不存在的“要约”作出的“承诺”。对于中方的新要约甲方没有承诺,则合同未成立,双方之间无合同之约束,甲方得任意转卖货物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B错误。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说理更充分,也更符合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故采之答案为AC。8. 论述中国古代法律上礼治与刑治主义的关系及主要表现?论述中国古代法律上礼治与刑治主义的关系及主要表现?西周初期,周公在“敬天保民”、“明德慎刑”思想的指导一,在整理夏商之礼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周礼”,同时, “制九刑”

11、,规定了刑罚制度。礼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失礼则入刑”,二者共同构筑了当时完整的社会规范体系。这种礼治与刑治结合的政治模式,开创了世界上一种独有的治国模式,对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等政治模式都有深刻影响。但是,在礼治与刑治二者关系上,根本的,前者居于主导,后者服从前者指导,也就是说后者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如果说刑治是一种制度的治理,是一种“法治”,那么它是政治的配角,更无论法治。可以说礼治与刑治结合的政治模式,没有把中国引向法治,相反,成为人治与专制的渊源。9. 对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对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正确10. 下列涉

12、及国家领土的表述,根据国际法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 A一国的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B内陆国也拥有下列涉及国家领土的表述,根据国际法判断哪些是错误的?()A一国的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B内陆国也拥有内水C内陆国也可以拥有领海D任何外国船舶未经提前得到允许,不得进入一国的领海中航行CD11. 1999年2月某日,刘某在香港以84万港币购买了12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某海关入境,入境1999年2月某日,刘某在香港以84万港币购买了12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某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值人民币100万元,应缴纳关税8

13、万元。下列对刘某行为的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A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C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D刘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C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刘某是从香港进口黄金,并不违反上述规定,故选项B错误。因刘某的走私行为所偷逃税款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12.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如何规定的?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如何规定的?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定 合同

14、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风险,主要是指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发生的意外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则出卖人理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无论是否发生转移,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 (2)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其他规定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

15、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日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3.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B.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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