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区别-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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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区别-执法知识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区别 原告:滕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泽。2001年4月,被告依据中国一汽团体公司滕州广通办事站、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中国*保险公司滕州支公司、山东省*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互助开展汽车消耗贷款业务协议,从中国一汽团体公司滕州广通办事站购置鲁锋ST9150半挂车一辆,车号为鲁D64019,车辆登记产权报酬原告,购车时以该车作抵押向中国银行滕州付出贷款10万元。被告购车后,挂靠原告单元举行谋划,车辆的养盘费、货运基金和运管费等先由原告购置,然后再由被告与原告进计结算,此中养盘费每月征费尺度为220元吨,运管费每月为8.50元

2、吨,货运基金每月为45元吨。2002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据上纪录的乞贷金额为75529.92元,虽载明为乞贷,现实上是被告欠原告的养盘费、门路运输费、运管费等各项用度。同一天,原、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2002滕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讯断书讯断确认的刘*全欠被告的人民币73000元转让给原告,由被告托付原告事情职员代为申请实行,吸收案款,原、被告两边以实行后现实所得款子用来作为被告送复原告的欠款,不敷部门仍由被告卖力送复原告,实行用度由被告负担,原告按照实行所得款子为被告出具收据。签订协议后,2002年9月25日,被告申请对刘*全举行实行,本院于当日备案,由实行

3、局实行。被告出具授权托付书一份,托付原告司法办主任代为申请实行,吸收执法文书,代收实行案款等实行中的全部权利。本案虽经实行职员多方积极,但因刘*全着落不明,且其产业无法查实,不停实行未果。同时,因原告从2002年11月份起未再缴纳养盘费,滕州市公路局于2003年3月14日作出决定,责令原告补缴养盘费11000元,滞纳金2948元,罚款22000元。原告于2003年2月24日告状于滕州市人民法院,哀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送还欠据上纪录的乞贷75529.92元,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的养盘费13200元、货运基金和运管费3210元,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的劳务费2000元。法院依原

4、告申请,于2003年2月25日在实行局干警的共同下将鲁D64019汽车从被告处予以扣押。被告辩称:原、被告两边已告竣了将刘*全欠被告730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用以送还所欠原告75529.92元的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不该该再告状被告要求送还该笔欠款。对付原告主张的10月份以后的养盘费、运管费、劳务费等是别的一个执法干系,被告不予成认。哀求法院讯断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中国一汽团体公司滕州广通办事站、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中国*保险公司滕州支公司、山东省*市汽车运输总公司2000年10月23日互助开展汽车消耗贷款业务协议书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现,不违背执法和行政法例的逼迫性

5、划定,系有用条约。被告按照该有用条约在购车后挂靠原告单元举行谋划,系合法举动。原、被告两边签署的将刘*全欠被告730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用以送还所欠原告75529.92元的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是有用条约。债权转让的执法效力之一为执法职位的代替,即债权由让与人转移给受让人,让与人离开原条约干系,受让人代替让与人而成为条约干系的新债权人。但是,在原、被告签署的所谓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中,在约定被告将刘*全欠其人民币73000元转让给原告,用来送还欠原告75529.92元的债务的同时,还约定由被告债权让与人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原告债权受让人事情职员代为向本院申请对刘*全举

6、行实行,吸收案款,两边以实行后现实所得款子用来作为被告送复原告的欠款,不敷部门仍由被告卖力送复原告,实行用度由被告负担,原告按照实行所得款子为被告出具收据。而且在厥后的张*泽申请对刘*全实行一案中,申请人还是张*泽,只是其托付原告司法办主任周-克作为实行案件的署理人。由此可见,被告张*泽并没有从其与刘*全之间的债权债务干系中离开出来,只是用实行的案款来送还张*泽欠原告的款,这现实上是由刘*全代替被告向原告推行债务。探其性子,该“债权转让协议本色上是第三报酬给付的条约。所谓第三报酬给付的条约,是指条约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推行条约债务。第三报酬给付的条约包罗第三报酬给付的条约和第三人代为清偿

7、两种环境。本案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条约。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以下特点,第三人的推行任务是依据条约的约定产生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推行;没有产生债的转让。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泽将刘*全欠其人民币73000元转让给滕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约定由第三人刘*全代替张*泽送还欠滕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而且按照条约约定,张*泽未离开其与原告的债权债务干系,即并未产生债权的转让。以是,“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切合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条约。我国?条约法?第65条划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推行债务的,第三人不推行债务大概推行债务不切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张*

8、泽申请对刘*全实行一案于2002年9月25日备案,但经实行职员多方积极,不停实行未果,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未能推行,即第三人刘*全在6个多月的时间内未能代被告向原告举行清偿。在此环境下,原告要求被告负担送还75529.92元欠款的责任,来由合法,于法有据,而且原、被告还约定“以实行后现实所得款子用来作为张*泽送还滕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不敷部门仍由张*泽卖力送还滕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送还75529.92兀欠款的哀求予以支持。对被告的债权已转让,不该负担付款责任的辩白不予采取。原告要求被告付出2002年10月份至2003年3月份的养盘费13200元、货运基金和运管

9、费共计3210元,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份的劳务费2000元,因2002年9月17日的75529.92元债务亦是被告欠原告的养盘费、货运基金、运管费等各项用度的总计,以是,原告的这一哀求与75529.92元欠款性子是雷同的,基于同一执法究竟,且诉讼主体雷同,故本院一并处置惩罚。鲁D64019汽车从2002年10月至2003年2月25日扣押前不停由被告操纵利用,应当与原告对此期间所付出的车辆的养盘费、货运基金和运管费举行结算,原告要求被告付出2002年10月至2003年2月车辆的养盘费、货运基金和运管费,有其提供的2002年10月份的汽车养盘费月份缴讫证、山东省门路运输规费缴讫证和山东省门路运输规费专用单子、滕州市公路局的处置惩罚决定书、滕州市客运办理所的证实为据,应予支持,但对2002年3月份的养盘费、货运基金和运管费的哀求,因车辆被扣押,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付出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的劳务费2000元,因证据不敷,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60条、65条,109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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