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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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2020年2月目 录目 录I1、指导思想22、基本原则23、划定目标3二、划定范围和划定年限31、划定范围32、划定年限3三、相关术语及划分依据31、相关术语32、划分依据4四、区划方案6五、区划成果7六、实施要求及保障措施7I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1、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662号)的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

2、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强清远市清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清远市清城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对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135号)中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进行调整,重新划定禁养区,以降低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导向,推动畜禽养殖业生产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方

3、面转变,坚持发展与整治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和资源化,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2、基本原则以区域环境容量及环境保护为前提,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合理规划养殖布局,确保生态保护及畜禽养殖健康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3、划定目标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分是在现有畜禽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总

4、体目标和指导思想。依据污染防治和发展生态农业并重,同时结合清远市清城区的畜禽养殖实际情况,以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为重点,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促使散养向规模养殖发展、规模养殖向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发展,实现畜牧业的转型升级。有效地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进而改善全市生态环境格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划定范围和划定年限1、划定范围本划定方案范围为整个清远市清城区辖区范围,范围涉及清远市清城区4个街道(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和4个镇(源潭镇、龙塘镇、石角镇、飞来峡镇)。2、划定年限划定方案实施年限为20202025年。三、相关术语及划分依据1、相关术语(1

5、)畜禽包括猪(山猪)、牛、鸡(山鸡)、羊、鸭、鹅等主要畜禽。(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根据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指达到如下规模的养殖场(小区):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年存栏)、肉牛100头(年出栏)、蛋鸡10000羽(年存栏)、肉鸡50000羽(年出栏),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品种动物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提供的换算比例进行确定。换算比例为:30只鸭、15只鹅、3只羊折算成1头猪。(3)禁养区

6、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2、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5)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8)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9)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1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

7、01);(11)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12)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13)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432号);(1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9号);(1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16)关于印发的通知(清环2019194号,2019年6月28日)(17)关于印发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的通知(粤农2012140号);(18

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19)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粤发改产业2014210号);(20)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7月23日);(21)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6年12月1日);(22)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23)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2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662号);(25)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城区禁养区限养

9、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626号)。四、区划方案1、禁养区区划方案本次区划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禁养区范围具体包含以下4类区域:(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9号)中清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88)432号)中清远市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中北江芒洲饮用水源保护区、北江

10、山塘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具体见附表1)。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远市清城区境内范围调整,则以调整后正式发布范围为准。(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源潭镇、龙塘镇、石角镇、飞来峡镇建成区内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范围内。(3)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区域,包括飞霞山风景名胜区的区域范围内。若风景名胜区区域范围调整,则以调整后正式发布范围为准。(4)其他区域中型以上水库(除已纳入饮用水源的水库外)花斗水库、银盏水库、迎咀水库正常水位线内水域及向陆纵深1000米集雨区范围。主要河流北江(清城区段)、

11、乐排河(清城区段)、大燕河、沙埗溪(清城区段)、黄坑河、澜水排坑、龙沥排坑、海仔排坑水域及两岸河堤外坡脚20米范围,若无河堤的河流,向陆纵深100米的集雨区范围。五、区划成果本方案划定的禁养区面积为444.04平方公里,占清远市清城区面积的34.25%。六、实施要求及保障措施1、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对禁养区的环境管理要求: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畜禽养殖场(区)。2、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内的现状畜禽养殖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或搬迁。3、本方案实施后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城区

12、府办发201135号)同时废止。4、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清远市清城区境内范围调整,则以调整后正式发布范围为准。5、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畜禽养殖禁养区区划工作为基础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是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采用切实措施,搞好综合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公众焦点、难点问题,共同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6、实行目标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整治工作纳入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

13、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7、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也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场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养殖场的理解和支持。8、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建立完善以畜禽养殖禁养区区划工作为基础的畜禽整治工作考核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附表1 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部分序号保护区名称水域保护范围陆域保护范围备注依据1清远市饮用水源一级

14、保护区北江清城区附城镇大塱至市区七星岗厂下游500米河段的水域。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300米的陆域范围。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为禁养区区域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88)432号)2清远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北江清城区附城镇白庙墟头上游1500米至清城南门口除一级保护区的河段水域。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坡脚向陆纵深300米的陆域范围。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为禁养区区域3北江芒洲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一侧上游1500米与下游100米之间的水域(河道中弘线右岸)。取水口一侧自一级保护区水域保护区边界线向陆域至防洪堤的陆域范围。

15、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为禁养区区域(涉及清城区部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4北江芒洲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上游3000米及下游200米的水域范围。自一级保护区陆域和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纵深至防洪堤堤顶外侧50米的陆域范围。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为禁养区区域(涉及清城区部分)5北江山塘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一侧上游2000米与下游100米之间的水域(河道中弘线右岸)。取水口一侧自一级保护区水域保护区边界线向陆域至防洪堤的陆域范围。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为禁养区区域(涉及清城区部分)6北江山塘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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