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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第二条: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二章 发起人第三条:公司发起人分别为:1、2、3、4、5、各发起人共同委托XX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的宗旨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公司不断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旅业、桑拿、沐足、
2、美容美发、中西餐、卡拉OK等娱乐服务业。第四章 股权结构第六条: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第七条: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第八条:公司发起人所占股份如下:1、 出资 万元,占总资本的 %;2、 出资 万元,占总资本的 %;3、 出资 万元,占总资本的 %;4、 出资 万元,占总资本的 %;5、 出资 万元,占总资本的 %;第五章 筹备组第九条: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组,筹备成员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筹备组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第十条:筹备组的职责。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2、 负责股份募集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3、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暨第一次股东会。4、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第十一条:筹备组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第十二条:筹备组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确定,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新创立公司实报实销。第十三条:筹备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开张之日起解散。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将所占股份的股款汇入筹备组指定的银行帐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X份,于X年X月X日在惠阳区 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发起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