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中不需缴纳个税的项目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478180511 上传时间:2023-12-2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6.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资中不需缴纳个税的项目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工资中不需缴纳个税的项目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工资中不需缴纳个税的项目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工资中不需缴纳个税的项目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工资中不需缴纳个税的项目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资中不需缴纳个税的项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资中不需缴纳个税的项目(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资中22个项目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 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00 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 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

2、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 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 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 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 助费。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 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 退休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和生活补助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

3、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 函2008723 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 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 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6 号)的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

4、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 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 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一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 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 实际月份数。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5、,在减除 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 号)规定,达到离休、 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7 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

6、的专家、学者和中 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1、对高级专家从 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 1 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 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 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四、个人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

7、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 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 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超出国家规定的 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列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 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 的支出。五、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为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给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的员工发放独生子女补贴

8、,同时为了让员工安心上班,给 有子女的员工发放托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199489 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 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六、差旅费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 号)规定,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目前差旅费发放标准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在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差旅费津贴的

9、个税处理不一,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超过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 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能够证明其自行应建立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 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三是纳税人按照所在单位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在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 按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四是税务机关直接规定明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标准,超过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

10、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 2010195 号)规定:“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 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 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扣除标准应根据当地文件规定。七、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 号)规定, “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 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

11、99582 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 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 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 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无统一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当地规定。八、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规定,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是不属于工资薪

12、金 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由于项目多,各地 标准不一致。有的省份进行了明确,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免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未 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标准的通知(鲁地税所字1995第 100号)规定,对“执行公务 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全省统一确定标准,标准为每人 80 元;企事业单位职 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扣除项目亦可比照办理。九、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

13、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的通知(财税199614 号)的规定,属于军队干 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 项: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 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 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 5 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 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十、“老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 号)等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 下列所得

14、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 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 过 90 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 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减征 个人所得税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 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5、规定。” 十二、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 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 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第二条“关 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

16、通信补贴 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 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 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十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 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退职费、安置费等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