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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为明确油码头安全管理职责,保证船舶装卸作业安全进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油码头安全管理规定重新修订如下:油码头的日常管理由油库统一进行。一、油库负责油码头安全、保安、卫生、消防、照明、维护保养及装卸作业。二、对进入油码头的外来人员要查验身份和事由并进行登记,不得允许进入码头人员携带打火机和香烟,对进入码头人员查验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三、船舶靠离油码头的系解缆由油库码头装卸工负责,系解缆时须戴安全帽和穿救生衣;进入码头前沿黄线区域要穿救生衣。四、油库调度须将靠泊油码头的船舶名称提前通知码头装卸工,并查验船舶营运证、适航证书是否有效,无效或
2、无证书的船舶一律不准停靠和装卸作业。未经油库调度同意,所有船舶不准停靠油码头。五、靠泊油码头的船舶不得直接向水面排放船舶废弃物、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发现者应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六、列情况之一时,船舶不准在油码头停靠:1、不能严格控制火种的船舶,如使用明火灯具,烟囱冒火星,灶火与船员吸烟不符合规定等;2、不服从油库调度和有关人员指挥的船舶;3、装载油品闪点低于60C的船舶;4、油库码头正在进行明火作业时。七、禁止超过码头设计吨级(东码头1000吨级、西码头5000吨级、新码头1000吨级)的船舶靠泊,5000吨级码头只允许靠泊载重吨小于7000吨的油船,1000吨级码头只允许靠泊
3、载重吨小于1800吨的油船。八、码头区域内禁止钓鱼、游泳及乱扔污物;九、码头区域设置明显的防火、疏散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防污器材,要对消防、防污器材作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况。十、距离作业点20米半径范围内或作业点下风范围内禁止使用非防爆对讲机或手机。十一、进入油码头时须触摸静电释放球。十二、船舶装卸作业前由油库负责向港口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十三、船舶靠码头后,装卸作业开始前,码头装卸工要与船舶共同进行安全检查,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确认检查合格并船舶处于安全状态后方可进行作业。十四、油品装卸开始前,码头装卸工要将静电释放线与船舶连接好,并将码头上排水口堵塞好,如有积水则应定期排放并在水流完后立即塞好排水孔,含有油的水应及时转入污油容器中。木塞和孔要经常检查,要确保堵塞不漏。十五、码头装卸作业遇雷雨、烟囱冒火等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十六、在码头靠泊的船舶应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十七、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油码头区域,如特殊情况需要进入,须经油库调度同意,油库调度须提前通知码头装卸工;车辆要安装火星熄灭器,且不得超过油码头限制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