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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序 言1一、关于有限合伙概念及其制度形成的分析1(一)关于有限合伙概念的分析11.关于有限合伙的内涵的分析12.关于有限合伙的特征的分析2(二)有限合伙制度的形成3二、我国有限合伙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3(一)有限合伙制度与普通合伙制度联系与区别31. 二者责任承担方式上不同32. 二者享有的权利不同43. 二者存续稳定性不同4(二)有限合伙制度与公司制度联系与区别51. 监督机制52. 约束机制63. 激励机制64. 风险控制机制6三、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分析6(一)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6(二)有限合伙制度的缺陷分析71.现有立法体例安排没有突出有限合伙的特点72
2、.现行制度规定存在不足和空白之处83.有限合伙制度与其它制度规定还有一些不协调之处8四、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有关建议9(一)应当具体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9(二)应当打破合伙人数的限制9(三)应当完善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的规定10(四)应当完善有限合伙企业解散及形式转换的规定10参考文献:11试论有限合伙制度Xxx摘要: 作为商事组织形式之一的有限合伙制度,由于其自身独特的优点,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但我国关于此制度起步较晚,直到2006年8月27日,我国的新合伙企业法才最终确定下来。同时,作为一项新生事儿,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体系尚未完善,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尚处于起步阶
3、段,有待完善,本文对有限合伙制度展开探讨和研究。文章探讨分析了有限合伙制度的概念及其形成,我国有限合伙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联系及区别,立法优点与缺陷等等,并通过汇总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寻找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现状的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方案,以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立法内容。关键词:有限合伙;概念;联系及区别;完善Try to talk about limited partnership systemByxxxFebruary,2014Abstract: As a form of limited partnership system, commercial organizations because of
4、 its unique advantages, has been adopted by the legislation in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ut about this system in our country starts late, until August 27, 2006, our countrys new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 finally.At the same time, as a new thing, compared with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limite
5、d partnership system is not perfect in our country, there are many insufficiencies, was still in its infancy and remains to be perfec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and studies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system.The article probes into the concept of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system is analyzed and its formatio
6、n, limited partnership system and other related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relation and distinction between, advantages and defects, and so on legislation, and by summarizing the foreign advanced legislation experience, find out the suitable for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ta
7、tus quo of limited partnership system,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limited partnership in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content.Keywords: limited partnership;concept;contact and difference;perfect序 言有限合伙制度在英美等国家发展历史悠久,而我国直到2006年8月27日才写入新合伙企业法中,虽然起步较晚,但有限合伙制度的确定不仅弥补了公司制度和合伙企业的不足,而且丰富了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组织形式。然而仅用二十五条条文
8、描述的有限合伙制度并无法详细完整的勾勒出来,使得诸多问题随之产生,这也说明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仍不完善,仍然需要我们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改进和完善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有限合伙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并通过汇总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寻找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现状的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方案,其目的是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立法内容。一、关于有限合伙概念及其制度形成的分析(一)关于有限合伙概念的分析目前对于法学界对有限合伙界定,有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在合伙组织中,合伙组织以合伙组织本身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个人对因自错
9、行为所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对其他合伙人个人因为过错行为所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则以该合伙人自己在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制度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只是在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下,对某一合伙人、员工等在提供专业服务误、不作为、过失、低能力的或渎职的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与违约责任,全部合伙人以全部合伙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度的任,超过合伙资产总额的未偿付债务由过失合伙人独立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3。笔者认,应当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合在一起的经济形势, 针对有限合伙的概念,笔者从内涵和特征两方面来着重分析:1.关于有限合伙的内
10、涵的分析为了满足不同主体对于利益和风险的追求,从而产生了有限合伙制度,它迄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但是直到今天,不同地区对它概念的界定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我国理论界将有限合伙制度定义为至少由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组织所组成,其中存在两种以承担责任类型不同而分的两类合伙人,一类合伙人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称其为普通合伙人;另一类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部分责任,称其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度就是将这两类型的人组合在一起的经济组织形式1。这种界定,明确了有限合伙的定义。2.关于有限合伙的特征的分析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伙,具有不同与普通合伙的一些独有特征:(1)组成成分的二元性。有限合伙由两部分组成,普通合
11、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主要负责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其作用与普通合伙人中的合伙人相似,其拥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为保证普通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时对合伙的忠诚度,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加管理合伙事物的经营管理工作,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并且仅承担出资范围以内的债务责任。有限合伙人就身份来说是合伙人,但其却具有投资人的作用。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主要区别在于有限合伙的组织元素具有二元性。(2)承担责任的混合性。有限合伙兼具普通合伙与公司的双重优越性,使得企业设立简便灵活,有利于实现两种合伙企业形式的互补,保持合伙经营的稳定与持久,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
12、发展4。在普通合伙或者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内,不论合伙人还是股东承担的责任一般只有一种种类,即在普通合伙中,每个合伙人均对合伙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中,每个股东也仅就自己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以不出现公司人格否定为前提),换句话说就是公司内部成员所负有的责任只是其中一种,承担两种及其以上责任的现象是不存在。而在有限合伙制度下,其所需承担的责任与普通合伙中的却是泾渭分明:普通合伙人内部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并对其合伙的企业单位上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内部成员之间所承担的债务是互相独立的,相互之间不负有连带责任,他们对超越
13、其出资额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负有责任,同时对普通合伙人的债务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度最显著的特征是混合责任制。(3)设立具有法定性。有限合伙相对于普通合伙来说主体特征更显著,它在普通合伙的基础之上加入资合成分。有限合伙依法设立,合伙人要严格履行合伙期间达成的协议,除此之外,有限合伙的设立比普通合伙要严格,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严格按程序执行。其法定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合伙人组成成员中要求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至少各一名;第二,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第三,必须要履行注册登记的手续;第四,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受到限制,不能以信用、劳务出资5。(二)有限合伙制度的形成近年来海运贸易发展迅速,与此
14、同时,康孟达契约也得到发展,由最开始的海上贸易发展到陆上贸易,以至于“到了15世纪,它几乎成了全世界的典范”。在15世纪,随着严厉教会法限制房贷生息的废除,也给有限合伙制度制造了不断发展的空间。此后的发展中,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给出明确规定, 称其为现代两合公司组织,1807年,法国商法典也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度的合法性。随后,贸易飞速扩展,通过殖民者的传播,有限合伙制度来到美国,此后有限合伙制度在欧美国家也迅速发展,1822年,有限合伙法在纽约州产生,这也是美国第一部有关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后来修改转化为统一有限合伙法(1916年)。如今,这部法律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己经成为当今世界上关于有
15、限合伙制度最为完善的的法律之一。2006年,我国修改了合伙企业法将有限合伙制度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畴内,为这项制度在我国发展奠定了法律的基础。6二、我国有限合伙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一)有限合伙制度与普通合伙制度联系与区别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制度都是从古老的康孟达契约中演变出来的7。二者都属于合伙制度,具有合伙制度普遍的价值优势,主要是享有税收优惠的政策(相比公司制定的双重征税制度,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都没有法人主体资格。这也是有限合伙制度和普通合伙制度的联系所在。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1. 二者责任承担方式上不同普通合伙企业中没有有限责任,出资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责任占了大多数在,数量上存在许多的有限合伙人,他们不论企业实际负债为多少,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承担有限责任,一个承担无限责任。 具体来说还有如下:(1)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中有特殊约定的不包含在内;(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中有特殊约定的不包含在内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