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用香料香精定点供应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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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烟用香料香精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证产品质量的安 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称国家局)颁发的烟用 香料香精定点供应企业许可证的香料香精生产、代理销售、科研试制企业(以 下称供应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用香料是指直接或间接加入烟草或烟草制品的香原 料(包括天然和合成的);烟用香精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香原料(有的加适量 溶剂)调配而成的烟草或烟草制品添加剂。烟用香料香精还包括防腐、防毒、助 燃剂和阻燃剂。第四条 国家局责成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烟用香料香精 供应企业

2、的验收定点等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称省 局)根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用香料香精定点供应企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局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及烟草行业质量监督的有关法 规和标准对烟用香料香精定点供应企业的产品实行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第二章 定点供应企业证书管理第六条 国家局对烟用香料香精的供采取定点许可证制度。凡在烟草行业从 事烟用香料香精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经国家局批准,并取得烟用香料香精定 点供应企业证书。证书由国家局统一制发。第七条 凡申请定点的供应企业,包括经国家局批准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所 办的烟用香料香精企业,须按供应企业注册地址向所辖地的省局提出书面申

3、请, 省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局主管部门。第八条 供应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登记的有效证照,代理企业还需有合法的委托代理证明;二、有固定的生产和经营场所,并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产品质量符合烟用香料香精标准要求,并有齐备的产品标识;四、生产企业必须有生产烟用香料香精所需要的技术、设备和检测条件;五、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六、国家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 烟用香料香精定点供应企业证书的有效期限、变更和注销。一、定点供应企业证书的有效期限为 3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应按第七 条规定办理有关换证手续。二、定点供应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企业

4、名称、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向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有 关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经所在省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办理变更 手续。第三章 定点供应企业的销售第十条 定点供应企业不得向没有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 制品生产企业销售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第十一条 供应企业向烟草企业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卫生 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国家和行业没有质量标准的,应执行经卫生部门审查、技 术监督部门认证的企业标准。第十二条 供应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手 段.第十三条 供应企业不得向其他企业提供烟用香料香精定点供应企业证书

5、和其他有效证件;不得为非定点企业在烟草行业进行烟用香料香精的经营活动提 供便利条件。第十四条 供应企业向烟草企业提供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附有或注明:一、品名、生产许可证号、定点供应企业证书号;二、质量标准、规格,并标注烟用香料香精字样;三、使用说明书;四、生产厂名、批号、生产日期、保存期限;五、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第十五条 供应企业向烟草企业提供的进口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必须符合我 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并有义务提供输出国别(地区)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有关品种、标准、安全性评价等资料。第十六条 供应企业向烟草企业提供进口烟用香料香精产品时,必须提供出 口国(地区)厂商提供的毒理学资料和检验

6、合格证书以及配方中香料、辅料名称 和有关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第十七条 供应企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积极引进先进 技术,开发新产品,为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局 根据本办法负责对本辖区内定点供应企业实施管理。第十九条 供应企业的产品销售情况和代理销售国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企 业的进货情况,应按季在季后 10 日内报国家局和省局主管部门。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条 定点供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停产(停业)整顿或取消 定点资格。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检、统检)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不合格者;二、采用不

7、正当竞争手段者;三、把卷烟生产企业的调香技术秘密提供给其他单位者; 四、不按期办 理验证、变更、注销手续者;五、不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者;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者。第二十一条 定点供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直接取消定点供应企业资格 国家局收缴烟用香料香精定点供应企业证书,3 年内不得申请定点供应资格。一、为非定点企业提供定点供应企业证书、印章、货源、帐号、支票及其它 便利条件者;二、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提供香料香精产品者;三、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烟草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四、利用定点供应企业证书进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者。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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